1. 氣動絞車生產廠家
氣動絞車生產廠家:
1、煙台博海石油機械有限公司:
煙台博海石油機械有限公司位於山東省煙台市萊山區源盛路16號,是國內大型氣動絞車製造商,是一個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綜合性公司。公司成立於2014年,原為煙台大平石油機械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更名為煙台博海石油機械有限公司。
2. 絞車有什麼具體的用途啊
絞車主要用途的主要用途有兩大類:一是作為提升設備,用於礦井提升、鑿井提升及懸吊(升降)鑿井設備設施,即沿井筒提升礦石、廢(矸)石、升降人員、下放材料、工具和設備等;二是作為運搬設備,用於井下調度運輸礦石(礦車),采場耙礦(渣)或充填、撤除立柱等。如果你想要購買的話,推薦你去塔山機械的網站先看看,上面有詳細的相關介紹。
3. 氣動絞車生產廠家
1、濟寧高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主營產品:電動轉轍機,壓風供水一體機,空氣炮。
地址: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工業園。
成立時間:2018-05-29。
4. 有沒有卷揚機的資料
您好!卷揚機,用捲筒纏繞鋼絲繩或鏈條提升或牽引重物的輕小型起重設備,又稱絞車。卷揚機可以垂直提升、水平或傾斜拽引重物。卷揚機分為手動卷揚機和電動卷揚機兩種。現在以電動卷揚機為主。可單獨使用,也可作起重、築路和礦井提升等機械中的組成部件,因操作簡單、繞繩量大、移置方便而廣泛應用。主要運用於建築、水利工程、林業、礦山、碼頭等的物料升降或平拖。絞車 winch 又稱為卷揚機,是用捲筒纏繞鋼絲繩或鏈條以提升或牽引重物的輕小型起重設備(見起重機械)。絞車在市場上的發展和使用越來越廣泛,在技術上和質量上其中一些知名企業也脫穎而出例如主營CK沖錘打樁機系列、JK3-20T單雙筒溜放型卷揚機,JK、JM、JG系列0.5T-100T陸用、海用卷揚機,龍門吊及架橋機附件。
卷揚機(0.3T~50T)[電動卷揚機、手動卷揚機、建築卷揚機、調速卷揚機、起重卷揚機、大噸位卷揚機]、擺線針輪減速器、蝸輪減速器、JZQ型齒輪減速器、電動機、剪扳機、鋼筋切斷機、調直機、對焊機等多種型號規格的專業生產商。緊跟市場需求,先後開發出十餘個系列、數萬規格的產品,並形成了批量化生產,進一步降低了成本,廣泛應用在冶金工業、造船工業、石化機械、通用機械、輕工機械、建築機械等領域,本司始終堅持 「 以人為本,開拓創新,質量第一,用戶至上 」 的質量方針,緊跟國內外建築機械發展趨勢,不斷研製開發新產品,滿足社會需求。型號從JK0.3-JK15,JM0.3-JM50,產品已形成規格化,系列化。04年10月2JM25、JM15、JM5、JK1卷揚機產品通過市建委組織的專家鑒定,並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卷揚機生產許可證,並接納為中國建設機械協會會員,是建築機械定點生產企業。1999年榮獲北京新世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中心頒發的GB/T19002-2000 idt ISO9002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003年通過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轉版工作。
5. 債務糾紛起訴時效有多長
導語:債務糾紛的時效性有多長?我想這是每一個當事人都想知道的一個問題吧。別急,接下來我就告訴你債務糾紛的時效性以及什麼是時效性的相關內容。大家可以收藏轉發,讓更多的人了解知道!
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比如:借款合同規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規定還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止也稱暫停,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由於發生了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著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請求”或者向法院“起訴”或者義務人向權利人“承認”債務存在,即可使訴訟時效中斷,從注時開始重新計算二年。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請求和承認必須有可靠的書面證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製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你的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後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於法院搜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於一切民事糾紛。
這一方面是為了催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以避免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因時間過長造成搜集證據的困難和影響法院的正確處理。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三.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四.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五.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於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後,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為什麼訴訟時效問題容易被忽視?
我國法律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借鑒外國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國古代,法律上並沒有這種規定。相反,我國民間歷來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一個人的不但不會在自己在世時因時間推移而失效,而且還會延續到子子孫孫。
由於傳統習慣與制定法律之間這種巨大的差異,使許多沒有系統學過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種法律規定,因此便經常出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莫名其妙地敗訴的事例。
審理經過
原告徐州蘇煤礦山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訴被告康偉集團南山煤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後,於2014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煤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x,被告南山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畢xx、賈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原、被告分別於2010年7月21日、2010年8月24日、2011年2月24日簽訂了三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南山公司購買原告的雙速多用絞車、回柱絞車共3台,總價值316000元。同時,該合同還對產品質量標准、保質期、包裝標准、驗收標准、交貨時間、運輸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依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並於2010年8月12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3月19日分別給被告開具了相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現已支付了230400元設備款,至今尚欠貨款85600元。原告於2014年1月6日給被告發出《詢證函》,被告對尚欠原告85600元貨款並無異議。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剩餘貨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貨款本金85600元及延遲支付貨款的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一、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依法不應予以保護。
本案三個合同所涉的絞車,原告分別於2010年7月13日、2010年8月23日、2011年2月9日發貨,依照合同約定的一年質保期,訴訟時效應分別從2011年7月13日、2011年8月24日、2012年2月10日開始起算2年,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均未向被告主張過權利,原告於2014年6月12日提起訴訟,三台絞車的貨款請求權均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法不應予以保護。至於原告於2014年1月6日向被告發出的詢征函,不能視為原告在向被告主張權利,詢證函是在訴訟時效期滿後發出的,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且內容上僅表現為雙方財務往來的核對結果,沒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沒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被告在上面只加蓋財務印章,該印章不具有對外效力。二、原告提供的絞車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除給被告造成車輛價款損失外,還有其他經濟損失,被告有權不支付相應質保金13500元,同時還應減少支付被告為此支出的配件費、修理費共計165120元。
綜合原告的起訴與被告的答辯,法庭歸納爭議焦點如下:
一、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二、原告出售給被告的雙速絞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剩餘貨款。
原告蘇煤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蘇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3、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復印件三份,證明被告南山公司於2010年7月21日向原告蘇煤公司購買雙速絞車一部,價款為13.5萬元;於2010年8月24日向原告購買回柱絞車一部,價款為4.6萬元;於2011年2月24日向原告購買雙速絞車一部,價款為13.5萬元。
4、發貨清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依照合同分別於2010年7月13日、2010年8月23日、2011年2月9日給被告提供了貨物,被告予以簽收。
5、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三張,證明原告蘇煤公司依據三份合同價款為被告開具了三支增值稅專用發票。
6、《詢證函》一份,證明原告於2014年1月6日給被告發出詢證函,被告南山公司對其尚欠原告貨款85600元並不持異議,簽字確認。
7、康偉集團付款審批單二支,證明原告蘇煤公司分別於2011年9月27日、2013年11月29日到被告處主張過三部絞車的欠款,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該證據為原告當庭提供)
被告南山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於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需要說明的是,發貨的時間即為起算質保期的時間,從發貨時間滿一年質保期滿,就應該起算訴訟時效了。對證據5無異議。對證據6原告要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詢證函》並沒有體現原告主張權利的任何意思表示,同時也未體現被告同意履行義務,只是雙方對於財務往來核對的情況,被告在詢證函上所加蓋的是財務印章,並不是被告公司的公章,對外不產生效力,故該詢證函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對於證據7系原告當庭提供,已超過舉證期限,被告方不予質證。
被告南山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合同編號為HTSCL-3082的《工業品買賣合同》,證明2010年7月1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購買了一台雙速多用絞車,價款為13.5萬元,雙方於2010年7月21日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該合同的訴訟時效從2011年7月13日開始起算,至2013年7月12日期滿。
2、康偉集團付款審批單、收據各二支,證明原告蘇煤公司於2010年8月26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HTSCL-3082的合同貨款81000元,於2011年4月25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HTSCL-3082的合同貨款27000元。在訴訟時效內,原告並未主張過餘款。
3、合同編號為HTSCL-3092的《工業品買賣合同》,證明2010年8月2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購買了一台回柱絞車,價款為4.6萬元,雙方於2010年8月24日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該合同的訴訟時效從2011年8月24日開始起算,至2013年8月23日期滿。
4、康偉集團付款審批單、收據各二支,證明原告蘇煤公司於2010年10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HTSCL-3092的合同貨款27600元,於2010年11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HTSCL-3092的合同貨款13800元。在訴訟時效內,原告並未主張過餘款。
5、合同編號為NHT-11008的《工業品買賣合同》,證明2011年2月9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購買了一台雙速多用絞車,價款為13.5萬元,雙方於2011年2月24日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該合同的訴訟時效從2012年2月10日開始起算,至2014年2月9日期滿。
6、康偉集團付款審批單、收據各一支,證明原告蘇煤公司於2011年5月28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NHT-11008的合同貨款81000元,在訴訟時效內,原告並未主張過餘款。
7、南山煤業主車場二部雙速絞車故障經過,證明原告2010年7月份提供的雙速絞車發生過三次故障並給被告造成了損失。
8、南山煤礦機運隊報工表,證明原告提供的絞車因質量問題發生故障後,造成被告公司煤礦巷內其他設施設備損壞,被告為此必須進行修復、維護,支出人工費44520元。
9、《經過》六份,經被告南山公司職工豆海平、李秋明、霍紅偉證明,2011年3月及2011年6月2日,雙速絞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
10、《證明》三份,經被告南山公司職工張曉軍、豆志峰、楊世宏證明2010年10月13日,雙速絞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的經過。
11、聚德物貿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明康偉南山煤礦購買的徐州蘇煤礦山公司的JSDB-25雙速絞車由其公司提供了檢查、維修服務及必要的配件,總維護價65000元。
12、銷售貨物清單及維修明表,證明山西聚德物貿有限公司給康偉南山公司維修雙速絞車的配件及費用明細。
13、山西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證明山西聚德物貿有限公司給山西康偉集團南山煤業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14、證人楊小紅出庭作證,證明內容為:我負責南山煤礦的井下軌道、皮帶、絞車的修理維護工作,2010年7月,井下安裝了一部雙速絞車,安裝3個多月後就發生了一軸斷裂的事故,致使絞車沖出軌道,造成了我公司的財產損壞。事故發生後,我們急忙聯系廠家,廠家派來一個技術員名叫夏曉明,換了絞車上的一軸,當時夏曉明還讓我填寫了維修反饋表,由夏曉明帶回徐州蘇煤公司。之後在使用了兩三個月後,該絞車又發生了斷軸事故,經過再三聯系廠家,他們也沒派人來,我們就自行更換了一軸總承。又過不長時間,該絞車又出現了脫檔現象,我們又跟廠家聯系,廠家還是沒人來,我們就把絞車送到長治修,也未修好,現在該絞車已無法使用。該部絞車總共發生過三次事故,第一次是在2010年10月份,第二次是在2011年,第三次也是在2011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15、證人豆海平出庭作證,證明內容為:我為康偉集團南山煤礦運輸隊的班組長,2010年,礦上買了一部徐州的雙速絞車,安裝後用了幾個月,就斷了一軸,發生了事故,造成我礦上的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後,我們聯系了礦上的調度室,由調度室派專業的維修人員進行檢修,至於修的過程我並不清楚。
16、證人李秋明出庭作證,證明內容為:我為康偉集團南山煤礦絞車司機,2011年3月份,我駕駛的絞車發生了故障,之後我聯系班組長,讓他負責解決,之後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7、證人楊世宏出庭作證,證明內容為:我為康偉集團南山煤礦絞車司機,2010年10月份,我駕駛的絞車發生了故障,維修的事情我不清楚,之後我也沒有再駕駛這部絞車。
原告蘇煤公司對被告南山公司提供的證據1-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被告陳述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異議,質保期是從設備正式運營起開始計算,合同約定3個月為設備的調試期,調試期滿後的一年應當為質保期;從康偉集團的付款單可以看出南山公司最後一次付款時間為2011年5月28日,這個時候被告還是正常履行合同的,所以我方的權利這時候還未受到侵害,而從我方提交的《詢證函》可以證實,我方在2014年1月6日向被告方進行了核對財務賬目,原告無異議,該詢證函本身就代表了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如果被告拒絕支付貨款,應當備注說明,故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對於證據7-10及14-17不予認可,該故障說明、報工單由被告單方出具,原告方未簽字認可,證人證言均是被告公司的職工出具,證明效力較低。對於證據11-13不予認可,聚德物貿有限公司修理明細,不能顯示所修的絞車就是原告公司出售的絞車,且增值稅發票上的日期為2012年8月21日,與被告方所陳述絞車發生故障的時間不吻合。
本院查明
綜合原、被告的舉證、質證,本院對雙方提交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作如下認證結論:對於原告蘇煤公司提交的證據1-5,被告方無異議,予以確認;對於證據6《詢證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該《詢證函》在訴訟時效內發出應至少體現“原告提出請求”的內容,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發出應至少體現“被告同意履行義務”的內容,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是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而原告《詢證函》中並未體現原告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且該函並未到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被授權主體等任一能夠使其負責人知悉的主體,故該《詢證函》並非《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主張權利文書”,不符合該條款所體現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故對原告提交《詢證函》證明效力不予認定。對於證據7《康偉集團付款審批單》,雖系原告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該審批單確系被告所屬集團公司出具,能夠證明原告曾經到被告處主張過權利,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該證據對查明本案案件事實具有關鍵性作用,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使用。對於被告南山公司提交的證據1-6,原告無異議,且來源客觀真實,予以認定;證據7、8《故障經過》及《報工單》均系被告單方出具,證明效力較低,不予認定。對證據9-10、14-17的證人證言,因證人均系原告公司職員,證明效力較低,不予認定。對於證據11-13,從證據內容上不能顯示所修的絞車就是原告公司出售的絞車,不能證明維修單及發票與本案有關聯性,故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蘇煤公司購買了一台JSDB-25型雙速多用絞車,價款為13.5萬元,原告蘇煤公司依約發貨。雙方於2010年7月21日簽訂合同編號為HTSCL-3082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貨到付款60%,運行三個月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付30%,10%質保金一年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後,原告蘇煤公司於2010年8月26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HTSCL-3082的合同貨款81000元,於2011年4月25日再次收到被告支付該合同貨款27000元,剩餘27000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0年8月2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購買了一台JH-20型回柱絞車,價款為4.6萬元,原告蘇煤公司依約發貨。雙方於2010年8月24日簽訂合同編號為HTSCL-3092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貨到付款60%,運行三個月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付30%,10%質保金一年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後,原告蘇煤公司於2010年10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HTSCL-3092的.合同貨款27600元,於2010年11月27日再次收到被告支付該合同貨款13800元,剩餘4600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1年2月9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購買了一台JSDB-25型雙速多用絞車,價款為13.5萬元,原告蘇煤公司依約發貨。雙方於2011年2月24日簽訂合同編號為NHT-11008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原告蘇煤公司於2011年5月28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編號為NHT-11008的合同貨款81000元,剩餘54000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1年9月27日,原告蘇煤公司派人到被告南山公司追要合同編號為HTSCL-3082的貨款27000元,但被告南山公司拒付。
2013年11月29日,原告蘇煤公司派人到被告南山公司追要合同編號HTSCL-3082的貨款27000元、合同編號HTSCL-3092的貨款4600元、合同編號NHT-11008的貨款54000元,但被告南山公司拒付。
2014年1月6日,原告蘇煤公司向被告南山公司財務部門發出一份《詢證函》,內容為:“下列數據出自我單位會計賬簿,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數據證明無誤’處簽章,如不相符請在‘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處列明不符金額。”經賬務核對後被告南山公司財務部門在“數據證明無誤”處簽字蓋章。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蘇煤公司與被告南山公司三次簽訂工業設備買賣合同,雙方之間形成了三個不同的雙務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蘇煤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南山公司也應依合同支付相應貨款。被告在庭審中提出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對於這一意見,本院認為,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原告蘇煤公司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時起2年內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三份合同中均約定:“貨到付款60%,運行三個月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付30%,10%質保金一年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故質保期滿一年即為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該日也應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那麼從何時起算質保期呢?本院認為,雙方交易的貨物為機械設備,依照常理從安裝運行時起才應計算質保期,但本案安裝調試之日無法確定,從雙方交易特點來看,原告先發貨,再派人到被告處簽訂合同並安裝調試機器,簽訂合同之日離安裝調試之日最為接近,故從合同簽訂日起算質保期較為合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合同時間為2010年7月21日,質保期間屆滿時間為2011年7月20日,原告蘇煤公司應在2013年7月20日前主張其債權;第二份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0年8月24日,質保期間屆滿日期為2011年8月23日,原告蘇煤公司應在2013年8月23日前主張其債權;第三份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1年2月24日,質保期間屆滿日期為2012年2月23日,原告蘇煤公司應在2014年2月23日前主張其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原告蘇煤公司依合同約定應在2013年7月20日前主張第一份合同HTSCL-3082的剩餘貨款27000元,其公司於2011年9月27日向被告南山公司追要該欠款,系在訴訟時效內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行為,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訴訟時效應從2011年9月27日重新起算,但至其2013年11月29日再次向被告主張權利之時,已超過二年,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出訴訟時效之後,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原告該次主張權利時,被告既未履行也未表示同意履行,故該債權因超時效而不受法律保護,本院對於原告合同HTSCL-3082的剩餘貨款27000元的債權請求不予支持。關於第二份合同HTSCL-3092的剩餘貨款原告應當在2013年8月23日前主張其債權,但其第一次主張該債權的時間為2013年11月29日,亦超過訴訟時效,故對原告合同HTSCL-3092的剩餘貨款4600元的債權請求不予支持。關於第三份合同NHT-11008的剩餘貨款54000元原告應在2014年2月23日前主張債權,其於2013年11月29日向被告追要貨款,該追要行為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論被告是否同意支付,均視為訴訟時效中斷,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蘇煤公司在庭審中提出其公司向被告發出《詢證函》即視為向被告主張權利,本院認為,一、該《詢證函》沒有提出要求還款的意思表示;二、該《詢證函》沒有到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被授權主體等任一能夠使其負責人知悉的主體,僅由財務部門對帳後簽字確認,而財務部門系財會管理部門,不享有決策權、准支權及抗辯事由的知情權,故原告《詢證函》的送達對象不符合法律規定;三、被告南山公司並未在該《詢證函》上表明其同意履行的意思,故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發生中斷效力。綜上,該《詢證函》並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主張權利文書”,不符合該條款所體現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被告並不喪失主張訴訟期間屆滿的抗辯權,故對原告蘇煤公司的這一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被告南山公司提出原告提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意見,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故不予採信。關於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因雙方並未就利息損失進行約定,且原告於2011年9月27日向被告主張權利遭到拒付時,就應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其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山西康偉集團南山煤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蘇煤礦山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貨款54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徐州蘇煤礦山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0元,被告山西康偉集團南山煤業有限公司承擔1224元,原告徐州蘇煤礦山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承擔7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韓xx
審判員孫xx
審判員程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6. 無極繩絞車鋼絲繩纏繞中心怎麼找
無極繩絞車鋼絲繩纏繞中心可以在網購平台尋找。根據查詢相關公開資料得知,可以在某寶、某東等等尋找並購買。鋼絲繩是將力學性能和幾何尺寸符合要求的鋼絲按照一定的規則捻制在一起的螺旋狀鋼絲束,鋼絲繩由鋼絲、繩芯及潤滑脂組成。
7. 絞車證哪個部門辦
法律分析:絞車證屬於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去安監局辦理。
1、安監局負責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
2、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特種作業證件至少有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建設部考核並發證。
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3年一復審,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4、建設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尤其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 徐州蘇煤礦山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的主要經營
本公司是以生產經營礦山用絞車為主的專業工廠,主要產品有:JWB30J、JWB55J、JWB75J、JWB90J、JWB110J;SQ20、SQ30、SQ40、SQ50、SQ60B、SQ80B、SQ100B、SQ120B無極繩系列絞車; JSDB6、JSDB10、JSDB13、JSDB16、JSDB19、JSDB25雙速多用系列絞車; JYB55、JYB75、JYB90運輸系列絞車; 2JDM14、2JDM20、2JDM30、4JDC200、4JC250、4JC-60系列調車絞車; JD-0.5、JD-1、JD-1.6、JD-1.6A、JD-2、JD-2.5、JD-2.5A、JD-3、JD-4系列調度絞車; JH-5、JH-8、JH-14、JH-20、JH-30、JHMB14系列回柱絞車; P15B、P30B、P60B、P90B、P120B系列耙斗裝岩機用絞車; ZCY45R、ZCY60R、ZCY100R系列煤礦用側卸裝岩機;JYB-40*1.25S、JYB-50*1.40S系列全液壓控制雙速運輸絞車、JZ-10、JZ-16系列鑿井絞車、FBD系列對旋風機。所有產品全部通過國家級質量檢測,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國家煤礦產品安全標志准用證。目前,正在建設中的新廠區位於徐州市經濟開發區內,佔地213畝,項目總投資8.2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6.8億元,總建築面積7.8萬平方米,其中廠房面積7萬平方米,辦公樓等配套設施8000平方米。
9. 卷揚機無線遙控器怎麼配對
卷揚機無線遙控器配對
1、先給工業遙控器接收器電路板安裝上天線。
2、將天線背面的觸點使用電烙鐵焊接。
3、接收器上的綠色線和藍色線接一個小電機。
4、接收器上的黃色線和白色線接一個小電機。
5、找到接收器上的黑色和紅色線的插頭,這個是電源插頭。
6、直接將接收器上的電源插頭與電池的插頭連接就操作完畢了
10. 英格索蘭的全球品牌
英格索蘭作為一家多元化的工業製造企業,其旗下品牌為全球的商業、工業和民用客戶提供領先的服務。公司四大戰略品牌包括:
(品牌順序按字母順序) 英格索蘭的多元化創新產品包括全套壓縮空氣系統、工具、泵,以及物料和流體處理系統。英格索蘭提供的產品、服務與解決方案可以提高客戶的能效、生產力與運營績效。
壓縮空氣系統及服務: 壓縮空氣被廣泛應用於各種設施和場所,為各種以壓縮空氣為動力的工具、泵等設備和系統提供驅動來源。英格索蘭壓縮空氣技術不僅包括無油螺桿式空壓機、微油螺桿式空壓機、離心式空壓機、渦旋式空壓機、活塞式空壓機; 還包括獨特的英格索蘭壓縮空氣系統CARESuite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多種選擇,免除客戶的後顧之憂;以及空氣系統評估服務,確保設備在最高效率下運行;英格索蘭通過專業的維修和維護服務,讓客戶的壓縮空氣系統穩定運行。
動力工具:英格索蘭於1934年發明了世界第一把氣動工具,因其動力工具設計和生產經驗,現已成為全球領先的動力工具品牌。該產品主要優點為:性能優越、品質可靠、產品線豐富,並贏得了全球專業客戶的認可。英格索蘭動力工具所涉及的產品和服務包括:滿足工業裝配、工業生產和專業維護需求的高級擰緊工具系統、氣動和充電工具;配套發動機和通用機械的馬達啟動器和氣動馬達;滿足工業吊裝需求的手動葫蘆、氣動葫蘆、氣動平衡吊、軌道系統和夾具等;以及相關的管路附件等全套解決方案。英格索蘭在產品研發上持續投入,並以為用戶提供提供領先、創新的動力工具和解決方案,提高生產力為目標。
ARO流體管理: 英格索蘭的ARO流體管理產品以為各類的流體轉移提供可靠的解決方案而被熟知,在混合化學品及調配油漆方面,可靠都是其ARO產品的特點。
物料吊裝:英格索蘭是全球絞車和葫蘆設備製造的領導者,擁有市場上豐富全面的絞車和葫蘆產品線:包括氣動、電動和液壓驅動方式,覆蓋從0.25噸至400噸的提升重量。在過去接近100年裡,英格索蘭的絞車和葫蘆在海上鑽井平台、陸地鑽機、修造船和采礦等艱苦的作業環境中,以其可靠、耐久、安全而發揮作用,並提高了客戶效率。英格索蘭系列產品符合ABS, DNV,LRS,API,CCS等標準的設計,適用於嚴酷應用環境,為眾多行業提供提升、牽引和定位解決方案。 特靈創立於1913年,專注於空氣質量的改善——冷氣、暖氣與清潔空氣。特靈目前是空調系統、服務與解決方案的世界領先品牌,致力於為住宅樓與世界大型以及著名的商業、工業、公共建築控制空氣的舒適度。
特靈提供各種節能高效的暖通空調系統、除濕與空氣清潔產品;服務與零配件支持;建築控制與財務解決方案。特靈系統與服務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可靠性、優質性和產品創新上,在高端的商業、住宅、公共設施與工業市場上廣泛使用。
除此之外,英格索蘭還擁有多個全球范圍內的知名品牌,包括ARO,GHH Rand,Hibon, SIRC等等。 商用暖通空調 北美 / EMEA
運輸解決方案 北美/ EMEA
民用暖通空調 北美
商用暖通空調零部件 北美/出口
暖通空調/運輸 亞太/印度
暖通空調/運輸 拉丁美洲 壓縮空氣系統和服務
動力工具
流體管理
物料吊裝
Club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