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耕地變更成工業用地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的相關規定:
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後可以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一般須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辦理的手續:
1、確定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在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後,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這個文件有效期是兩年,兩年後需要在申請一次。
2、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和項目選擇用途有重大調整,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3、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部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4、用地單位在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1)變更工業用地需要哪些部門擴展閱讀:
1.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向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申請,並告知申請人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應提交的有關資料。
2.工業用地用途變更審查受理
縣級以上的國土管理部門要對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單位或提交個人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其中對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申報資料要齊全,符合申請工業用地用途變更條件的,當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受理。
3.地籍部門辦理
對該工業用地土地進行地籍測量並且繪制宗地圖,按當地相關規定繳納地籍測量費,改變工業土地用途各種所需要的資料齊全後,對該工業土地進行組卷,由當地主管局長審查,經過主管局會審會同意後,在上報給同級政府審批。
4.通知發件
當地籍管理部門領取該工業用途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後,通知申請人領取申請工業用途有關批件手續。
5.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申請改變工業用途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改變工業土地用途的批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一定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B. 公路臨時攪拌站的土地怎麼變工業用地
建設用地要變更工業用地必須向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即可
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2、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C. 工業用地改變用途
法律分析:1.工業用地用途變更計委立項文件;
2.申請人工業用地用途資格一定是土地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3.工業用地規劃部門同意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
4.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人需要提交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材料目錄;
5.申請工業用地用途是有時限的,土地用途批准變更之日起要在30日內申請辦理;
6.要准備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還要整理委託辦理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D. 變更工業用地用途需要什麼條件
變更工業用地用途需要申請人工業用地用途資格一定是土地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工業用地規劃部門同意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人需要提交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材料目錄等條件。《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第一、 二、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管理法》第12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E. 土地性質變更
在農村土地性質可以變更。土地的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經過層層部門的審批通過後,土地性質就變成工業用地了。但是土地性質的變更需要得到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不可擅自進行變更。
土地變更流程
1、實施依據:國務院55號令第18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土地管理法》第56條
2、承辦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部門、地籍管理部門
3、辦理條件:
(1)申請人資格: 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2)申請時限: 土地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
4、辦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改變土地用途申請;
(2)計委立項文件;
(3)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
(4)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5)地價評估報告;
(6)《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委託辦理的要有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8)《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9)其它資料。
5、程序、期限:
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向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申請,並告知申請人辦理改變。
地籍部門辦理是哪些:
(1)地籍測量。對該宗土地進行地籍測量,繪制宗地圖,按規定繳納地籍測量費。 (2)組卷上報。改變土地用途各種所需資料齊全後,對該宗土地進行組卷,由主管局長審查,
經局會審會同意後,上報同級政府審批。
(3)通知發件。地籍管理部門領取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後,通知申請人領取批件手續。
(4)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改變土地用途的批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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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您好,集體土地怎麼變更成工業用地謝謝
集體土地要變更為工業用地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嚴格審批。
審批程序:(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特殊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農田不可以變更為工業用電。
G. 耕地變工業用地流程
法律分析:1.工業用地用途變更計委立項文件;2.申請人工業用地用途資格一定是土地權人或者使用權人;3.工業用地規劃部門同意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4.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人需要提交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材料目錄;5.申請工業用地用途是有時限的,土地用途批准變更之日起要在30日內申請辦理;6.要准備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還要整理委託辦理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的相關規定:
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後可以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一般須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