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水電費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電費的增值稅稅率為13%,水費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為9%,如果一般納稅人選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稅額的,適用3%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3%的徵收率。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⒉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等。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B. 企業工業用水的 『水費』的進項稅率是多少 有些說是:6%,有些說是:13%,有些說是17%。究竟哪個是對的
電費的稅率是17%,水費的稅是13%。簡易徵收採用徵收率是6%。抵扣的是多少,你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就可以了。
看《增值稅條例》和簡易徵收文件。
C.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是什麼
通俗地講,就是把我們之前的「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別小看這一個字的差別,可包含了不少的變化,不僅僅是徵收部門從水利部門改為了稅務部門,變成「稅」之後,就更有了強制性。變成「稅」是不是意味著負擔重了?這次九個試點地區還將依據總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細則。
不過,大的原則是統一的:「稅費平移」是這次費改稅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准基本保持不變,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2017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辦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資源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王建凡解釋稱,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願強、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試點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於華北地區,其他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D. 工業純水的稅率
稅率是17%。
工業純水:水質符合2000版葯典標准和GMP中的各項規定。電阻率:≥0.5MΩ.CM,電導率:≤2μS氨≤0.3μg/ml,硝酸鹽≤0.06μg/ml,重金屬≤0.5μg/ml,微生物10CFU/100ml,內毒素0.25EU/ml。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的重要標志。中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E. 出售工業用水是否交納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出售工業用水是交納增值稅,稅率是13%。小規模納稅人或簡易徵收率為3%。
F. 水、電、蒸汽的稅率是多少
電,17%,水,11%,符合規定的蒸汽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6)工業用水需要交多少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