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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道附屬設施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21 05:28:11

㈠ 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管道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建設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岩氣。

本辦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轄區內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督促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管道建設和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依法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二)公安機關依法做好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管道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查處和打擊打孔盜油等破壞管道危及管道運行安全和影響管道建設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管道建設規劃的審核工作,加強對管道周邊項目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

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國有資產、質量監督、農業、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及管道企業定期會商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研究解決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政府部門與管道企業之間的協作配合。第八條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下列管道安全保護責任:

(一)遵守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技術規范;

(二)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建設和保護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明確管道安全保護機構,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設置管道標志,保障管道保護所需的經費投入;

(三)宣傳管道安全保護知識,組織對員工進行管道安全保護知識的培訓;

(四)組織開展對管道線路的巡護、檢測、維修和更新,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五)研究開發和使用管道保護新技術;

(六)對影響管道安全的建設工程施工提出安全保護方案,並監督指導安全保護協議的落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管道安全保護責任。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和全省能源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森林防火、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電力、市政設施等規劃相銜接。

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徵求省有關部門及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㈡ 過濾器 阻火器 疏水閥 分離器 視鏡 屬於工業管道附屬設施嗎

是的。過濾器 阻火器 疏水閥 分離器 視鏡在工業管道系統中需要主要配件。

㈢ 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哪些類型

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城市防洪、園林、道路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城市公用事業工程: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廣場、交通設施、鐵路及地鐵等軌道交通設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橋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閘橋等水工構築物。

3、 地下管線工程。為常見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電、通信、供煤氣、供熱的管線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線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桿線工程。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桿線、通信桿線、無軌桿線及架空管線。

5、街道綠化工程。行道樹、灌木、草坪、綠化小品(如街道綠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畫架、水池、噴泉等)建築物、構築物佔主要部分的各市政專業工程場(廠)、站、點。

新改建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測量成果及時報送

普查不是目的。充分利用普查大數據,建立滿足城市規劃、建設、運行和應急的管理信息系統,讓城市管理更科學、更高效才是目標。為此,普查特別提出了三大任務。

首先,要建立「地下」資料庫。根據此次《通知》,要按照統一的標准,實現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之間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推進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

其次,要嚴格規劃核實制度。《通知》要求,今後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成果,應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實行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更新。

最後,要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做好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建設、運行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今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和施工許可管理必須以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據。

㈣ 管道設備的內容包括些什麼

管道設備是指自來水、電力、鋼鐵、石油、化工、造紙、印染,純凈水;城鎮工業污水處理等行業管道線路上的一些必要配件,也可以稱為管件,例如:補償器、防水套管、橡膠接頭、伸縮器、軟連接等一些基本構件。泵、閥門、流量計、法蘭、彎頭、彎管、儀表等

㈤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三條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

一、適用范圍
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2、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安全管理要求
1、管道規劃
1)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並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科學規劃。
2)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公共區域是指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以外的區域。
3)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採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
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2、建設項目
1)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2)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3)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以及經過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並對工程質量負責。
參加危險化學品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
4)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對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負責。管道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管道的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並按照設計要求對管道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對敷設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採取增加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
5)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投入生產(使用)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6)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後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敷設在江、河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相應縮短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
3、生產運營
1)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2)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並及時處理。
3)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
5)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對埋地、地面管道進行占壓,在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橋等固定其他設施纜繩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築物;
(七)其他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6)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7)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鑽探;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築物。"
8)在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及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兩側5 米外的周邊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建(構)築物與管道線路、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築物;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用設施。
9)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拋錨、拖錨、挖沙、採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但在保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實施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10)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採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採石、爆破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11)實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並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200 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 米地域范圍內,實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等作業。
12)施工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制定符合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經制定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已經接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保護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13)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專用設施、永工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確需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徵得管道單位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二)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14)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發生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管道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響應程序,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緊急處置,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5)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並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㈥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區域是指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以外的區域。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二)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十條本規定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經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搬遷、清理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㈦ 誰知道管道的附屬設施包括哪些內容

管道支撐架、管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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