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耕地怎麼變更工業用地
法律分析:農業用地轉工業用地的需要去建設單位進行申報,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收集齊報建材料後,交到規劃報建中心進行受理。規劃報建中心通知規劃股對已經受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進行測圖並設計,之後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六)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2. 佔用耕地 如何合法化 找什麼部門審批
1、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應使用國有土地,使用農村集體的土地應經過國家徵收。
2、你只是單純的和土地持有人(應是使用權人)達成協議:是無效的。
3、「找政府 規劃部門審批 能批下來么? 」:農村集體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如果是基本農田,要經過國務院批准;至少也要經省級政府批准,很難。
4、如果是辦理鄉鎮企業的:不必先徵收為國有土地、可以使用農村集體的土地,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由省級政府批准,這個可以試一試。
附:相關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3. 自然保留地,在鎮上的村裡,如何變更工業用地,我要在上面建廠房
農村耕地變為工業用地必須經土管局同意。
首先政策規定基本農田不能改變農業用途,但是工業區劃線范圍內土地使用可以申請。你的自然保留地想建廠房可以到鎮土管局報備,另外先跑好廠子項目一切就好辦了。
4. 一般農田可以改為工業用地嗎 需要哪些手續
農業用地轉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報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
1、用地書面申請;
2、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
3、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
4、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受理
規劃局收集齊報建材料後,交到規劃報建中心,報建中心核實報建材料,在真實、齊全的情況下,開具《某某規劃局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三、初審
規劃報建中心通知規劃股對已經受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初審。規劃股根據規劃規范要求,通過現場踏勘對項目初步審查,如基本符合規范要求或有爭議的,上報局規劃審批例會集體討論研究,如根本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四、測圖
對於規劃股初審通過的建設用地項目,報建中心開具測圖通知單,通知規劃勘測院測繪1:500用地現狀圖。測圖的目的是為規劃設計提供基礎性的地形資料。
五、設計
報建中心收到規劃勘測院測好的地形圖後,開具規劃設計通知書,通知規劃設計院作平面布置規劃,交規劃股繪制建設用地紅線圖。
六、審批
每星期五規劃局召開規劃審批例會,對規劃股初審合格後經過測圖、設計的所有建設用地項目進行集體審批。參加審批例會的人員有:規劃局領導班子成員、規劃股全體員工、規劃設計院院長、規劃勘測院院長、執法大隊長、城東城西規劃所所長。
在例會的召開過程中,規劃股工作人員對各用地項目的位置、范圍以及初審情況作一一介紹,對於重大的或有爭議的項目,局領導班子帶領參會人員現場踏勘了解情況,然後分別發表意見和看法,對每一項目的審批都實行集體舉手錶決,半數以上同意的才予以審批通過。
同時規劃股做好審批例會記錄。對於審批未通過的項目,規劃股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證決定書》,送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七、收費
對於規劃審批例會,審批通過項目,經過規劃局、建設局領導及政府分管領導在紅線圖上簽字後,曬製成蘭圖,報建中心根據收費標准開出計費通知單交付相應規劃局,規劃局根據計費通知單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收費。
公建項目有五種收費項目,即測量費、放線費、變形觀測費、規劃修建設計費、規劃咨詢費,私建項目有三種收費項目,即測量費、放線費、規劃咨詢費。
八、發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局交費後,到規劃股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經局辦公室審核收費情況並登記蓋章後,規劃股再在紅線圖上加蓋出圖專用章,規劃所將規劃用地許可證及規劃用地紅線圖發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九、放線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管部門辦好土地證後,到報建中心申請放線,這主要是指大型用地項目或公建項目,也即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要施放用地紅線,設立用地界限,對於私建用地項目,只需在辦理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後一次性放線即可。
報建中心開具放線通知單,通知規劃所、測繪辦、執法大隊、測繪人員實地放線,由測繪辦填寫放線記錄交付報建中心。
(4)耕地變工業用地找哪個單位好擴展閱讀:
國家有一套劃分土地類型的標准,根據土地類型的異同,出現了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和其他類型用地。
國家對於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 農業用地改變性質向哪裡舉報
農業用地性質改變了,可以直接向相關部門舉報。
1、農業用地是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2、未經國土部門規劃審批,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工業用地或商業用地,可以憑證據向當地的國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舉報。
3、不同類型的農業用地,也可向其主管部門舉報,如:非法毀林,可向林業公安部門舉報;非法破壞草地,可以向草原監理所舉報等等。
6. 耕地可以變更為工業用地嗎
法律分析:耕地可以變更為工業用地,但是需要相關部門審批。相關規定表示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用地書面申請;二、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三、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四、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7. 耕地變工業用地流程
法律分析:1.工業用地用途變更計委立項文件;2.申請人工業用地用途資格一定是土地權人或者使用權人;3.工業用地規劃部門同意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4.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人需要提交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材料目錄;5.申請工業用地用途是有時限的,土地用途批准變更之日起要在30日內申請辦理;6.要准備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還要整理委託辦理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的相關規定:
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後可以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一般須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8. 農業用地可以轉換為工業用地嗎
可以。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8)耕地變工業用地找哪個單位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9. 您好,集體土地怎麼變更成工業用地謝謝
集體土地要變更為工業用地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嚴格審批。
審批程序:(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特殊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農田不可以變更為工業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