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雜訊污染歸哪個部門管
1.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機關為主來進行管理的。
2.涉及空調、餐飲店等社會生活而發出的噪音,那麼就是以城管為主來進行管理。
3.涉及工業企業等產生的噪音,由環保局為主來進行管理。
4.涉及道路等交通而發出的雜訊,那麼就是由交通委為主進行管理。
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貳』 噪音污染屬於哪個部門管
噪音污染是歸哪個部門管
1、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
2、假如是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機關為主來進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調、餐飲店等社會生活而發出的噪音,那麼就是以城管為主來進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業企業等產生的噪音,那麼就是由環保局為主來進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發出的雜訊,那麼就是由交通委為主進行管理。
3、歸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體包括:
(1)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是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商業經營活動
(2)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的噪音
(3)家用電器、樂器或者是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發出的噪音
(4)室內裝修活動發出的噪音
4、歸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體包括:
(1)文化娛樂業、飲食服務業、商業企業作業和使用空調、冷卻塔等產生的雜訊污染
(2)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
5、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且有權利對造成噪音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利要求對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損失的,那麼就要依法賠償損失。
6、如果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處分,如果警告後不改正的,那麼就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7、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以及18時到次日8的時候,禁止在已經交付使用的小區樓內進行會產生雜訊的裝修施工。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該採取措施,盡量減輕噪音對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干擾。
『叄』 城市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噪音擾民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管理。對於噪音擾民的管理部門,要區分不同的噪音類型來看。如果是工業噪音或建築施工噪音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會生活雜訊的,由公安機關管理。
噪音擾民屬於公安管理,如果遇到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報警。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道路機動車歸公安。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肆』 噪音擾民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
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只能委託律師起訴,要求停止侵害。
撥打110報警電話,民警會對其口頭警告,拒不聽取的,可以讓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進行罰款乃至拘留。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4)工業雜訊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伍』 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噪音擾民歸當地的環保部門管,或者也可以報警以及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可能涉及到的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城管、環保局、交通委等等。
(5)工業雜訊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雜訊基本分為四類:
(一)工業雜訊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建築施工雜訊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三)交通雜訊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四)社會生活雜訊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陸』 噪音擾民是哪個部門管
噪音擾民歸當地的環保部門管,或者也可以報警以及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柒』 雜訊污染歸哪個部門管
雜訊污染歸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