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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工業噴漆房哪裡買

發布時間:2022-07-15 23: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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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將第三類「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列為環境敏感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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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時可以拿起法律的無期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如下: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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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lutosoftware.com/ziyr/falvfagv4.htm#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礦山開採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礦山事故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 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准。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台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三章 礦山開採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 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 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准;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在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四章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撒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葯物。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拖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准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第六章 礦山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 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 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採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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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 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 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 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 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 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
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 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 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 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 定勞動標准,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 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 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 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 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 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
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 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 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 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 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 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 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 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
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
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 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 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 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
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
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 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
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 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 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 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 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 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 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 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 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 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 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 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 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規定。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 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 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
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 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
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 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 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 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
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ca

4. 青島烤漆房新澳華塗裝設備有限公司

山東雙星汽車烤漆房

5. 小作坊的產品偶爾需要噴漆,請問建個小型噴漆房怎樣通過環保局環評都要哪些手續

不知道你在哪個區,到政務大廳問問吧,7月末我們工業園全部給斷電了,說要環評,我們到環保局問過了我們廠不需要辦理環評,但是街道辦的不管,到現在還沒任何消息,不讓生產,我們對面廠有環評手續,但是環保局沒有驗收蓋章也不行,他們老闆找環保局驗收,來了幾次都沒通過,據他們老闆說,辦環評比較簡單(據說都是環保局委派的第三方辦理),但是最後需要環保局驗收蓋章,這個就非常難了,除非有別的渠道,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6. 青島哪裡汽車噴漆好

正好我的途觀剛剛改完色,自我感覺很滿意

不知道你在哪,我在遼陽西路這邊,就是浮山後小區這里

這里有個殼耐特汽車服務,我的車有些刮刮蹭蹭都是去他家修的

那裡的師傅比較認真,調色也准確,噴一塊出來基本上看不出來噴過

7. 水性漆烘乾房、噴漆房、噴塗車間用哪種除濕機比較好

特別嚴重的話用烘乾器,日常還是建議用除濕機,降低室內濕度

8. 我在青島,想找一些噴漆外包的活,有沒有給介紹一下的


青島中集集裝箱製造有限公司、武船重工等都是常年有活,你可以去問一問。但據我所知,他們這塊是找的臨時工,包吃包住,而且工資給的還不低,大概在8k左右。對於是否外包就不太清楚了。

9. 噴漆房 哪家比較好

烤漆房一般是用來噴塗和烘烤車漆的,在使用過程中,會遇到烤漆房的質量差、房內的灰塵較多、施工效果不佳等問題,其實只要能夠正確使用和維護烤漆房,這些問題都是可以避免的。
使用烤漆房要注意以下幾項:
1.噴淋前應先檢查噴淋壓力是否正常,同時確保過濾系統干凈;
2.檢查空壓機和油、微塵分離器,保持噴漆軟管清潔;
3.噴槍.噴漆軟管、油漆桶應存放在清潔處;
4.除用吹風槍和粘塵布除塵外,所有噴塗前的操作應在室外進行;
5.烤漆房只能進行噴漆和烘烤工序,並且油漆房房門只有在車輛進出時才能打開,打開房門時,必須打開噴塗時的空氣循環系統,以產生正壓,確保房外的灰塵不能進入房間;
6.在進入烤漆房作業前,必須穿上指定的噴漆服並佩戴安全保護裝置;
7.烘烤作業時,必須將烤漆房內的易燃物品搬出房間;
8.非必需人員不允許進入烤漆房。
選擇了合適的烤漆房並進行合理使用和維護,漆面修補過程就變得更輕松、整潔,同時能保證完美的噴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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