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外購車輛固定資產原值包含哪些的規定和法律條款有哪些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購買汽車時,實際發生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工本費,屬於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可以記入成本。但企業發生的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養路費等一般應在期間費用「管理費用」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