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駐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個區內以及省內外各專州縣和市屬八縣進入四個區內經營出租汽車和旅遊包車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第二條本市出租汽車根據用戶的租車需要,不受時間、地點、營運路線的限制,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辦法和租價標准營運。
在始發地設有經營的固定售票點,經售往返旅遊車票,中途和終點不設站點,經營客運業務,根據旅遊淡旺季和客流量的多少出車、以里程、時間、包車形式統一結算車費的客車,均屬於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的業務范圍。第三條昆明市公用事業局是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對本市出租汽車實行統一管理。第四條本市出租汽車堅持「統一管理,多家經營」的方針,國營、集體、個體(聯戶)均可經營,但必須到市公用事業局辦理申請手續,領取《城市客運准運證》,並同時到公安、工商、稅務、保險等部門按規定申辦有關手續。
申辦手續的程序如下:
1、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營業范圍、經營方式、車輛型號、數量、停車場地等),經單位主管部門證明,個體戶經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證明,到市公用事業局公共交通管理辦公室辦理申請手續。
2、經審查合格後持申請表到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辦理稅務登記和購買統一客票手續。
3、到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辦營運車輛檢審、驗證或考核駕駛員合格無誤,並應按國家規定到保險公司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4、到市公用事業局公共交通管理辦公室領取《城市客運准運證》,噴制統一標志,辦妥營運前的全部准備事宜。
擴大經營范圍,增加營業車輛的,應按本條三、四款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因故停業的,應分別到審批機關辦理歇業登記。第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市物價局和市公用事業局制定的計程車租價標准和收費辦法,明碼標價,並裝配計費器,計程計時收費,同時應使用經稅務部門批准印製的「客運定額發票」、「公共交通客運專用發票」(包車專用),跨市轄行政區經營十二座以上(不含十二座)計程車(不含包車)的,使用交通部門統一印製的公路客票。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所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微型客貨兩用車(含機動三輪車)客運出租業務的,使用公用事業局發售的統一客票;從事貨運或納入「四定」管理客運業務的,使用市交通部門發售的統一貨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自行定價和改變收費辦法,不得自行印製客票或重復使用客票(即不撕票)。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在辦理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車手續時,應持有包車證才能營運,包車證由市公用事業局統一印製核發。第六條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應保持機件完好無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同時做到車容美觀整潔。車門兩側噴有單位(或個體戶、聯戶)標志,前後擋風玻璃應有明顯的出租標志,小型客車車頂要安裝出租標志燈,並裝配計費器,有條件的逐步實現電訊調度和電訊報警。第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要做到:「安全第一,優質服務」。在從事營運時,駕乘人員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昆明市出租汽車服務證》,並建立健全服務標准、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提高服務質量。第八條各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營運的領導,可視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安全機構和安技人員,個體戶駕乘人員的安全學習,由市公安局統一負責,由於忽視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應同時追究領導者的責任。第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市交通規則和城市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方便乘客和有利於交通秩序管理,出租汽車在市內行駛時,除單行道、交叉路口和上下班高峰期外,允許招手即停,上下乘客,但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鍾。未經公安局交通大隊同意,不準沿街設站售票。第十條出租汽車嚴禁拉易燃易爆物品和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不準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惑、招徠乘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知情不報、或為罪犯提供交通工具者,吊銷駕駛執照。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⑵ 昆明市汽車租賃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租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業管理辦法》,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昆明市轄區內從事汽車租賃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汽車租賃是指車輛所有者,將車輛使用權在單位時間內有償租賃給他人用於其生產和生活的一種提供運輸機具的服務方式。第四條昆明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租賃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昆明市汽車租賃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汽車租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開業條件:
(一)設施及管理條件
1、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租用他人房屋,場地、設施經營的,需簽訂三年以上有效合同;
2、必須配備六輛以上汽車和用於業務聯系的小汽車一輛以上;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及其安全、消防設施;
4、具有基本的車輛檢測和維修設備;
5、有健全的經營管理組織機構和完備的企業管理章程。
(二)資金及車輛條件
1、具有5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車輛所配屬的器具必須齊全並符合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在用車必須技術狀況良好;
3、車輛必須具備齊全、有效的行駛證件;
4、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險種;
5、車輛權屬必須為車輛租賃經營單位和個人所有,用於租賃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識別標志。
(三)人員條件
1、從業人員不得少於6人,主要業務人員必須通過行業管理部門的培訓,掌握與道路運輸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業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2、聘用業務人員必須簽訂有效的聘用合同;
3、配備的車輛維修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證書;
4、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保衛人員。第六條經營車輛租賃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辦理下列手續後方可開業:
(一)持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有關證明材料及有關開業材料向車輛租賃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業經營許可證》;
(二)持《道路運輸業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手續;
(四)到公安部門辦理治安許可證;
(五)經營者在取得以上證件後,憑證到車輛租賃業管理部門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第七條從事車輛租賃業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停業、歇業,應提前三十天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停、歇業手續,清理債務、債權並繳清稅費,交回證照及有關票據後方可停、歇業。第八條租用人所租用的車輛只限於為租用人本身的生產和生活服務。經營者和租用人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或變相招攬乘客,違者,由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罰。第九條租用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將所租用的普通汽車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第十條經營者在計程車輛時,應嚴格審核租用人的駕駛執照、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並與租用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使用由工商和交通部門統一製作的文本。第十一條經營者應定期對車輛進行檢修和保養。禁止出租故障未排除的車輛。租車前和交車後檢修人員要認真檢查車輛情況,驗收後雙方簽字。第十二條經營者應將「用車手續辦理規則」、「用戶須知」和租車的收費標准貼掛於辦公場所。要配有相關的道路交通圖冊供用戶使用。第十三條從事車輛租賃的單位和個人,應切實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交通、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禁止車輛所有權非租賃車行的車輛從事汽車租賃業務,違者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第十五條車輛租賃經營者和租車者有下列行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
(一)未按規定申領經營許可證和其他證照擅自經營的;
(二)利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變相招攬乘客的;
(三)違反客、貨運輸管理規定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運輸服務業專用發票的;
(五)不按物價部門規定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不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為的。
⑶ 計程車歸哪個部門管
計程車的管理部門是交通運輸部。
交通局客運管理處一般負責轄區客運行業管理;承擔客運線路、營運企業和車輛、客運站場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公交優先發展政策、規劃的擬訂;負責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及其他城市客運交通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的制訂和組織實施;負責公共汽車客運、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許可和駕駛員上崗資格有關證件核發等工作;參與制定客運行業收費標准。計程車管理所是交通運輸局下屬單位,全面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⑷ 昆明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強我市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貫徹「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合理發展」的原則,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里程或時間計費,提供車輛租賃服務的營業性小轎車、微型客車、小公共汽車、大客車。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經營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和乘客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五條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容委」)是本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其隸屬的昆明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實施。
涉及城市客運與公路客運管理交叉的職責分工,仍按照市政府昆政發(1986)180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分別由市容委和市交通局負責。
本市公安、交通、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容委實施本辦法。第二章審批程序第六條凡在本市需經營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經營者,須先向市客管處提出申辦經營資格報告,經審查合格呈報市容委。市容委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第七條申請客經營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交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和購置車輛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機構設置、經營性質、經營方式。
(二)有相應的經營地點和配備與車輛數相適應經行業培訓的專業管理人員,並有基本的營運管理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籍,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四)凡掛靠代管(含對外租賃、承包)單位的人員,屬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區的待業人員,應提交戶籍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待業證明書;屬退職、停薪留職者,提交原單位證明書。市轄八縣的待業人員還須提交在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內的暫住證。
(五)從業人員須持有行業培訓合格證。第八條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格後,方可購置車輛,到公安部門辦理車輛落戶和治安管理手續,再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手續,並按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安裝計價器,到行業管理部門核發有關證件。第九條有關證件的核發和使用
(一)營運證實行一車一證,由車輛產權所有人填寫車輛入冊申請表,持有關批准文件、機動車駕駛證到市客管處辦理。
(二)服務資格證由駕、售人員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駕駛證、單位委託書,個體經營者還須提交第七條所涉及的有關證明書;屬承包、租賃、聘用經營的,須出具雙方合同書或協議書。
(三)服務資格證原則實行一車一證,特殊情況須增辦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經批准可增辦一副證,並增加該車月定額產值的30%。為加強對服務資格證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正證兩年內不得更換,副證一年內不得注銷。
(四)稅費繳訖證由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部門代辦,經營者每月按稅費繳訖的有關規定向市客管處申報。
(五)小公共汽車線路證由市客管處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
(六)上述證件,除客運行業管理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扣留;經營者不能轉借、偽造和塗改,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參加審驗。第三章營運管理第十條營運車輛的管理
(一)在市交警支隊批准設置了臨時停車點的街道,營運車輛必須靠臨時停車點上下乘客,但嚴禁停車候客。其它街道在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不影響交通秩序的情況下,可以招手即停、快上快下乘客,嚴禁停車候客。
(二)營運車輛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車容整潔,附屬設備和規定標志齊全完好,不得帶故障營運,每年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行業檢審。
(三)小轎車車身顏色須在1995年底以前統一為黃色。
(四)為使車容整潔、視線清晰,車前擋風玻璃只張貼車輛年檢合格證、稅費繳訖證、治安合格證,其它有關證件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五)出租汽車凡上路行駛或停放在車站、機場、碼頭、影劇院、賓館飯店、公共場所,均視為在從事經營活動;凡有人乘坐均視乘客。
(六)無營運手續的車輛和人員不準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七)經營者需要辦理車輛停業或歇業,須提前10天向市客管處提出申請,填寫登記表,繳銷有關經營證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停業或歇業手續。車輛報停憑養路費稽徵部門的報停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