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汽車報廢手續可以去哪裡辦理更方便的呢
汽車報廢流程:
1、到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公司服務窗口辦理填寫報廢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2、把汽車送到回收公司指定倉庫,經查驗機動車無誤後,即可辦理殘值結算。
3、3-5個工作日後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車主帶資料到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
機動車報廢所需手續資料:
1、已達報廢機動車車主身份證;
2、報廢車輛的行駛證、車輛號牌、車輛登記證書;
3、車輛報廢回收證明。
❷ 汽車報廢去哪裡申請報廢
【法律分析】:汽車報廢去車管所申請報廢。汽車報廢要去車輛登記的當地車輛管理所,簡稱車管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滅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國境內道路上使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此昂管的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執行有關工作。
❸ 小汽車報廢在哪裡辦手續
小汽車報廢應去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即當地車管所辦理車輛報廢手續。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海關監管車輛進或出境領或銷牌照通知書;
5、屬於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製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
(二)機動車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機動車所有人自願報廢的;
(三)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四)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五)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屬於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屬於二手車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辦理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後二個月內申請注銷登記。
❹ 汽車報廢去哪個部門辦理
一、汽車報廢去哪個部門辦理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汽車報廢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報廢的汽車車主領填表格;
2、登記受理崗申請;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
5、車主持變更表、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
❺ 報廢車輛去哪裡報廢
法律分析:車輛登記的當地車輛管理所(簡稱 車管所)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復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❻ 你好,小車報廢去那裡報廢的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書》,報廢手續就算完成。
規定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章 登 記第五節 注銷登記第二十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❼ 車輛報廢去哪個部門
一、車輛報廢去哪個部門
1、車輛報廢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二、車輛報廢怎麼處理
1、申請報廢的汽車車主領填表格;
2、登記受理崗申請;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
5、車主持變更表、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
❽ 汽車到了報廢年限之後去哪裡報廢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汽車達到年限之後,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若是進行汽車報廢,我個人的建議是找成都興原再生。
❾ 汽車車輛報廢去哪裡可以辦到報廢手續啊
1、《機動車登記表(副表)》(到所轄區交巡警支、大隊車管部門抽取)。
2、《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3、《機動車登記證書》(未獲得的除外)。
4、《機動車行駛證》。
5、二塊車輛號牌。
汽車報廢辦理程序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❿ 車輛報廢去哪裡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車輛報廢由市機動車管理部門進行辦理。
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解體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