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槎涌工业园改造哪些在红线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2-05-21 07:50:26

❶ 业主承担雨污分流工程费用吗

法律分析:承担一部分。一般来说,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而排水单元内部排水设施需要由产权人自行出资或加以部分政府补贴的形式进行承担。其中,住宅小区主要由开发商或业主负责建筑单体或用地红线内的分流改造;公共建筑用地红线内的分流改造由业主或排水户负责;工业园由业主或排水户负责用地红线内分流改造。城中村(含出租屋)以及农村村庄没有明确指出责任主体,但作为排水户的一方,其落实雨污分流改造的责任不可避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❷ 用地红线范围内由开发商拆迀改造的绿化用地市政可否侵占

靠技巧跟运气

❸ 龙华清湖工业园旧改包括那些地块范围

摘要 清湖黄泥塘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位于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片区,项目实施范围12.92万㎡。

❹ 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哪些红线是可以申请拆迁

没有纳入拆迁红线范围不可以申请拆迁。拆迁红线是政府部门已经规划确定的拆迁地块的标志线,拆迁方根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范围对拆迁红线内的建筑实施拆迁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❺ 谁知道这个文件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槁)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02-28 10:46:25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市规划局政府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 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采取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防震减灾规划、人防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建设用地统征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旧区拆迁改造计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报请建设项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简介;
3、有效的批准文件及必需的前置审批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5、用地范围地形图;
6、其他必要图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型重点项目及特殊区域建设项目选址,应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
(一)在洪水淹没区及灾害性、不良地质区选址项目。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三)在城市隔离空间内进行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四)在规划绿线、红线、蓝线、紫线、黄线内与该类用地性质无关的选址项目。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建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征建设用地选址:
(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第十五条 鼓励现有村庄根据城市规划实行迁村并点,集中建设;限制新建村民住宅大量占用耕地;旧村改造应结合城市功能更新和环境改善,逐步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城市绿地、广场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 独立选址的项目应具备水源、交通、市政、用地等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产业布局统筹安排。
城区内现有污染严重、耗水量大、附加值低的工业项目应限制扩建并逐步搬迁。
市、区级工业项目应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各城市组团、工业园区应根据产业定位合理选择工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
乡(镇)工业项目应集中安排在规划工业小区。
第十八条 旧城区内的批发市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升级改造;新建大型专业市场或物流园区选址应在主城区边缘或外围城市组团。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应符合城市规划,原址用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调整,优先预留公益设施用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或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或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申请及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②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③用地范围地形图;
④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征用或合作开发协议、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
⑤涉及环保、水利、消防、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或者涉及空域、通讯、文物、教育等设施保护以及涉及经营性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成品油经营许可等特殊政策的,需出具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⑥其他必要图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下达建设用地定线通知书。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论证。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当在期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具体见以下链接:http://guihua.sjzchina.com/art/2006/02/28/art_5168_98240.html

❻ 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指的是什么

1、三通一平:建设项目在正式施工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道路通和场地平整等条件的简称。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中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建设工程进行发包或招标所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

2、五通一平:就是建筑中为了合理有序施工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包括: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3、七通一平:基本建设中前期工作的通道路、自来水通、电通、排水通、排洪通、电讯通、煤气管通及平整土地等的基础建设。“七通”是现代化城市最基本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造成优美环境的基础,是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城市建设赖以迅速发展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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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三通一平”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的规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电通和路通。即业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进出场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操作模式一般是业主到供水公司、电力公司办理开户,并施工一条进出场地的简易道路,达到三通一平和条件后,与乙方(开发方)进行三通一平验收,并报国土局建工科备案,以申请施工许可证。

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给水、通讯、通排水、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给水、通讯、通排水、热力、燃气、土地平整。

房地产开发、新建工厂、住宅小区、文化体育场馆、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区以及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构筑物等。公共建筑与民用建筑工程,投资方首先要委托做好落实工程场地即红线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这也是招标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中重要组成部分。

水通——施工企业、根据建筑规模、结构、檐高、工程地点(城近郊区以内不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计算出生产用水,根据民工进驻工地施工的人数计算出生活用水,以及消防用水等累计出日须用水量,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几吋(直径多少毫米)的水管安装到红线以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需要以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装临时管网、在安装临时水管时,尽量利用红线内的正式管网,如果可以利用异取而代之。

应在破土动工之前先把红线内室外管线铺设到室外检查井再接通临时管网,以便节约现场管理费中的临时设施费用。

电通——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施工工期,建筑物的高度和跨度,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最大重量,确定安装几台什么型号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以及施工现场需要设置的中小型机械和施工方案中计划使用的施工电动机具,施工照明计算出生产用电。

根据施工企业进驻施工现场办公,操做(干活)人数计算照明,生活用电等累计出多少千瓦供电量,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满足需求的变压器或电闸总表,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后设计(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布线接通电源安装临时电线或电缆。

亦可把红线的室外线路铺设安装到位,再接通临时线路,节省费用开支。临时线路要用合格产品防止漏电确保生产安全。

路通——公路交通(汽车或火车)能否直通施工现场以满足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劳务的进出厂。

如果建筑物建在山丘上或半山腰或湖泊中,公路不能直通,施工组织设计中就要充分考虑不通距离的运输方案。如果通往施工现场有段道路松软,难以载重车辆通行,得在开工前将松软地段采取加固技术措施满足道路通畅。

以上诸多因素造成的活动物化劳动的消耗,施工企业要在商务标(经济标)的开办费中或在投资方登记的技术经济洽商中给予量化并用货币形式计取出来。

场地平整——场地内的障碍物已经全部拆除,满足施工企业在标后设计中(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生产区、生活区在施工活动中的平面布置,以及测量建筑物的坐标、标高、施工现场抄平放线的需要。

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的“三通一平”。

❼ 村庄备用地算到建设用地上吗

不准建设区是指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非农建设的用地空间,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堤防护堤地,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区域,重要的防护绿地以及国道、省道两侧划定的不准建设控制区。
1、用地安排
规划不准建设区主要包括所有主要山体,虾公山、飞鹅岭和东丫湖周边农田与园地以及南坑周边耕地;东江、东引河、东丫湖水面以及沿岸的河漫滩、防洪排涝区等。
2、用途管制要求
(1)不准建设区应进行永久性保护,在规划期内必须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严禁在区内进行任何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
(2)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果林业。禁止在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等。
(3)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报批。规划建设区内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作出调整,与一般农田置换。
(4)禁止在绿地内进行与绿地功能不符合的非农建设。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和利用河滩地开垦。

非农建设区

非农建设区是指规划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用地空间,包括城市(镇)建设用地区、乡村居民点。区内用地必须依法审批才能进行建设活动。
1、用地安排
非农建设区主要包括原镇中心区、新中心区、滨江新区以及东部工业园(企石园区)等地区。
划定2010年全镇非农建设区面积2250.66公顷,占总用地38.09%,人均用地131.62平方米,2020年非农建设区面积2738.98公顷,占用地总面积46.35%,人均用地96.1平方米。
2、用途管制要求
(1)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进行规划、使用与管理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使用应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
(2)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用地布局不得擅自扩展到规划区外,规划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照原用途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均需依法申请。征用土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4)在城市建设区内,根据用地布局划分不同的用地类型区,实施土地分级管制、分类管制、分区管制。
(5)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根据土地的区位、质量、用途等制订不同的地价和使用期限,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者,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
(6)村庄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用地,其用地需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所需土地应主要在现有用地中调整予以解决。按土地资源条件和人口限额供应宅基地。根据规划改造旧村庄,调整建设布局,集约更多用地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绿化环境改造。

控制发展区(发展备用地)

规划范围内不准建设区与非农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规划期内原则上不用于非农建设,一般为城市远景发展建设备用地。
1、用地安排
规划范围内不准建设区与非农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规划期内原则上不用于非农建设,一般为城市远景发展建设备用地。划定2020年全镇控制发展区面积为854.8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4.47%。其分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现南城、莞城工业园红线内用地。
由于历史原因,南城、莞城工业园在规划期内未能成为企石镇的发展用地,因此,在规划期内此用地划归企石远景发展的备用地。
(2)零散工业进园获取的用地
贯彻“工业进园”的原则,在零散工业迁至工业园后,原用地若还不具备开发改造的条件则划归控制发展区。
(3) 集约农村居住用地获取的用地
通过建设“农民公寓”等方式对农村居住用地进行集约,获取的闲置用地若不具备开发条件则划归控制发展区。
2、土地用途管制
(1)控制发展区应保持现状土地使用性质,非经原规划批准部门的同意,不得在控制发展区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
(2)如有需要在控制发展区内进行非农建设的,其用地应在原规划非农建设区内核减,在非农建设区划出同样数量的土地还于控制发展区。
(3)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需要征用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在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内解决。
(4)占用不准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用地须按照总体规划修编程序重新报原规划审批部门

❽ 请问现行的工厂绿化率的规定要求是什么急用,拜谢。

占面积不低于20%

1993 年 11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3、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4、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5、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6、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

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

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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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率计算公式:绿化率=绿地面积/规划建设土地面积

绿化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在小区规划设计中,计算绿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有块草皮便可以计入,所以绿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

在开发商销售楼盘的时候,当然喜欢引用绿化率的概念。

在开发商销售楼盘的时候,开发商当然喜欢引用绿化覆盖率的概念,甚至是在售楼书上印制出“绿化率”一词,其实这是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

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用语根本就没有这个用语,准确的只有“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说法。

工业园区规划设计考虑的因素

1、定位要考虑多方便,防火间距、场地标高。 比如配电室最好离主管线近一些。

退红线要求大家都能做到,但是消防通道最小是5米。很多人就在这里的5米做了道路。其实这个是根本不可能的。

5米是消防紧急通道。而实际根本没法走车。我们的转弯半径是6米的要求。

所以给的5米平时开车转弯很费劲的。设计的时候不能空洞要多联系实际所以说如果要设置环工业园区道路。5米是不够的。

2、规划的时候千万注意的是房子的四角最好垂直。

3、工业园规划最重要的是停车位置。合理安排车位。

4、道路更重要,道路要尽可能大些。设计时问好甲方。

因为多半要走大货车的。环行道路或回车道是必须的。没有停车,没有回车道的规划偿这样的图纸施工后走车很麻烦的。

5、在设计管线前应该先把竖向做出来,设计时要合理计算坡度,因为我们多计算一度。甲方土方回填就要很多。

搞不好施工成本要高出很多。计量尊重原有地势地形,了解附近主管线位置,合理布置管线。

管线综合比较麻烦如果刚毕业的同学。或太大的项目我建议还是要水暖电专业去做,尤其涉及到管线埋深跟距离的问题。

经常看见因为污水管线年久失修,导致污水管子破裂,而引用水距离过近污染了生活用水的现象。

6、至于绿化系统图。最糊弄人的。即使我们设计的再好,很多甲方都不会按图纸施工的。

大多都是房子建成验收的时候,找人把绿化图纸按实际现场修改以前的图纸。

❾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❿ 房屋未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图红线内是否可以赠送

在征收红线内的房屋,在一年冻结期限内,房屋是能过户的,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事项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事项建筑的总用地表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事实上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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