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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压力管道资料在哪个规范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1 03:57:28

① 压力管道2020新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以及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1.2.1制造监检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以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的监检工作: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注 1-1):
(2)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注1-2)流量计(壳体)(注1-3)。
注1-1:不包括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和纤维增强聚乙烯管。
注1-2:工厂化预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未纳人压力容器管理的汇管收发球简、除污器、混合器、缓冲翼。凝汽(水)缸,过能器,分离奖等,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流量计(壳体)可以按照锅炉相关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1.2.2施工监检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以下施工过程的监检工作:
(1)安装过程;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急抢修的管道施工过程除外)(注1-4),一次性更换相同介质的管道总长度大于100米的过程。
注1-4:压力管道政造,是指改变管道规格、材质、结构布置或者改变管道介质、压力、温度等工作参数,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压力管道重大修理,是指对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以及阀门管子轿形、受压部件焊补、带压密封和带压封堵等。TSG D7006-20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3基本要求
压力管道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依据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或者压力管道施 [以下简称制造(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应当进行监检而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压力管道,不得投人使用。
1.4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是指在制造(施工)过程中,其工作质量对压力管道安全性能产生直接影响的单位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下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等。
受检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定监检工作联络责任人员,做好监检配合工作:(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在产品制造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提交生产计划,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注1-5);
(4)设位负责协调落实监检事宜,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或者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监检申请,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和监检工作相关问题:
(5)施工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或者按照其要求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6施工单位和无损检测机构及时向监检机构告知施工和检测进度,并且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注 1-5)
注1-3;受检资料,足指与受检产品,施工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检查记录,检验和检测记录、试验和检测报告、焊接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明细表等。
1.5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1)承担制造(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机构应当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2)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大纲(方案)以及监检人员资格情况,并且在制造,施工现场公示监检单位以及监检人员名称:监检大纲(方案)包括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
(3)受检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监检意见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书的行为,监检机构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且按照本规则2.3条的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4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者检测进度,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监检;
(6)监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
(7)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协议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总位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监检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并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录人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一般要求
2.1监检程序
监检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请,监检准备,监检实施和出具监检证书等
2.1.1受理申请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制造或者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压力管道监检申请。
监检机构接受监检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且与申请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1.2监检准备
监检机构按照本规则和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制造(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检大纲(方案)。组成监检项目组,指定监检项目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监检人员配置检测仪器等。
2.1.3 监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2.2条以及本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A)《长输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C)《工业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D)的要求,结合压力管道技术特性和实际情况,将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等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对于长输管道,监检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向受检单位进行监检方案交底。
监检时,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方案)开展监检工作。监检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查、实物检杏、现场监督,依据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等对监检
-3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书的行为,监检机构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且按照本规则2.3条的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4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者检测进度,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监检;
(6)监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
(7)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协议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总位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监检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并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录人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一般要求
2.1监检程序
监检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请,监检准备,监检实施和出具监检证书等
2.1.1受理申请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制造或者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压力管道监检申请。
监检机构接受监检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且与申请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1.2监检准备
监检机构按照本规则和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制造(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检大纲(方案)。组成监检项目组,指定监检项目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监检人员配置检测仪器等。
2.1.3 监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2.2条以及本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A)《长输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C)《工业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D)的要求,结合压力管道技术特性和实际情况,将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等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对于长输管道,监检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向受检单位进行监检方案交底。
监检时,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方案)开展监检工作。监检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查、实物检杏、现场监督,依据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等对监检
-3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书的行为,监检机构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且按照本规则2.3条的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4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者检测进度,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监检;
(6)监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
(7)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协议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总位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监检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并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录人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一般要求
2.1监检程序
监检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请,监检准备,监检实施和出具监检证书等
2.1.1受理申请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制造或者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压力管道监检申请。
监检机构接受监检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且与申请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1.2监检准备
监检机构按照本规则和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制造(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检大纲(方案)。组成监检项目组,指定监检项目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监检人员配置检测仪器等。
2.1.3 监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2.2条以及本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A)《长输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C)《工业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D)的要求,结合压力管道技术特性和实际情况,将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等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对于长输管道,监检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向受检单位进行监检方案交底。
监检时,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方案)开展监检工作。监检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查、实物检杏、现场监督,依据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等对监检
-3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书的行为,监检机构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且按照本规则2.3条的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4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者检测进度,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监检;
(6)监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
(7)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协议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总位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监检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并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录人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一般要求
2.1监检程序
监检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请,监检准备,监检实施和出具监检证书等
2.1.1受理申请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制造或者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压力管道监检申请。
监检机构接受监检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且与申请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1.2监检准备
监检机构按照本规则和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制造(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检大纲(方案)。组成监检项目组,指定监检项目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监检人员配置检测仪器等。
2.1.3 监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2.2条以及本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A)《长输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C)《工业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附件D)的要求,结合压力管道技术特性和实际情况,将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等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对于长输管道,监检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向受检单位进行监检方案交底。
监检时,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方案)开展监检工作。监检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查、实物检杏、现场监督,依据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等对监检
-3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前 言
2014年10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安装监检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15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在广州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安装监检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且对修订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制定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5年11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13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相关单位和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2016年8月,起草丁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7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改革的推进,为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相协调,起草工作组按照特种设备局要求,增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相关内容。2019年4月,召开第四次会议,针对规则中增加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相关内容进行讨论,经修改后形成《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D7006-2020)(以下简称监检规则)报批稿。
2020年5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协调一致,将现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修订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 -200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实施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检的性质和定位:
3.监检规则修订工作基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本着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理念,结合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改革和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
4范监检工作中各相关单位、机构、人员的义务和职责,以及监检程序、内容和要求:
5.突出监检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提出对压力管道元件,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专项监检要求。

-1-

② 压力管道的厚度设计查什么标准或者规范

摘要 一、压力管道设计常用ASME标准

③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2006

http://wenku..com/link?url=_

④ 哪个规范对压力管道进行了定义

应该是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第二条,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管道为压力管道。

⑤ 压力管道规范

压力管道规范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内容简介:本标准对应于ISO 15649:2001《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与ISO 15649:2001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材料;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第6部分:安全防护。

本部分为GB/T 20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62/SC 3)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归口。 

⑥ 压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颁布了哪些法规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

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 “准予登记发证 ”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 “准予登记注册 ”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略)

附件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附件三: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略)

附件五: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略)

⑦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在哪个规范中

你好,在这标准中现定的:
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第三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及其级别确定许可范围。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划分为GA类、GB类、GC
类、GD类,具体划分见附件A。

⑧ 压力管道施工规范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801.1-20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
Pressure piping code — Instrial piping —Part 1:General

2006-12-30发布 200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1.1 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1.2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管道的适用范围和管道分级等基本要求。
1.3 本部分所指工业金属压力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包括了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1.3.1 本部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该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1.3.2 本部分也适用于公称直径濒于或等于25mm、最高工作压力低于0.1MPa或真空、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液体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
1.4 本部分不适用范围如下:
a) 公称压力PN420以上的管道;
b)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c)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d) 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
e) 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f) 移动设备上的压力管道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g)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道;
h) 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i) 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各其他输送或加工液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j) 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k) 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l) 动力管道。
1.5 本部分不包括的役压力管道、检查、检验、试验、维护和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080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47-2005 管道元件 DN(公称尺寸)的定义和选用
GB/T 1048-2005 管道元件 PN(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
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20801.2-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2部分:材料
GB/T 20801.3-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
GB/T 20801.4-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
GB/T 20801.5-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GB/T 20801.6-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装配而成,用于输送、分配、混合、计量或截止流动。除管道组成件外,管道还包括管道支承件,但不包括支承构筑物,如建筑框架、管架、管廊和底座(管墩或基础)等。
3.2
公称压力(PN) nominal pressure
按GB/T1048的定义,由字母PN和无因次整数数字组成,代表管道组成件的压力等级。
3.3
公称直径(DN)nominal diameter
按GB/T 1047的定义,由字母DN和无因次整数数字组成,代表管道组成件的规格。
3.4
管子 pipe, tube
用以输送液体或传递液体压力的密封中空连续体。
3.5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压力密封的管道系统机械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管路中的仪表(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3.6
管道支承件 pipe-supporting elements
是将管道荷载,包括管道的、输送液体的重量、由于操作压力和温差所赞成的荷载以及、风力、地震、雪载、冲击和位移应变引起的荷载等传递到管架结构上去的元件。它分为固定件(fixtures)和结构附件(structural attachments)两类。
固定件包括悬挂工固定件,如吊杆、弹簧吊架、斜拉杆、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和固定架,以及承载式固定件,如鞍座、滚柱、托座和滑动支座等。
结构附件是指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方法附装的管道上的元件,如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3.7
管件 fittings
管道组成件的一个类别,通常包括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翻边短节和活接头等。
3.8
管架 pipe support
是支承管道的构筑物,管道通过支承件将荷重和推力传递到管架上。管架由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立柱横梁或框架所构成,独立固定的基础上,也可固定的设备上或墙上。按类型分有:独柱式、双柱式和悬臂式等。
3.9
管廊 pipe rack
是指大型装置管道修路敷设的主要场所,它由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横梁以及桁架所构成。按类型可划分为单层或多层,可通行的或不可通行的等。
3.10
有毒介质 toxic medium
系指按GB 5044定义的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的总称。
3.11
可燃、易爆介质 combustible medium or flammable medium
系指按GB 50160和GB 50016定义的甲、乙类以及工作温度高于闪点的流体的总称。
4 压力管道分级
压力管道按其危害程度和安全等级划分为GC1、GC2、GC3三级。
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应划分为GC1级:
4.1.1 输送下列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
a) 极度危害介质;
b) 高度危害气体介质;
c) 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
4.1.2 输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的压力管道:
a) 甲、乙类可燃气体;
b) 液化烃;
c) 甲B类可燃液体。
4.1.3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压力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0℃的压力管道。
4.2 符合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划分为GC2级:
除4.3条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4.1条规定(GC1级)的压力管道。
4.3 符合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应划分为GC3级: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濒于或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但不大于185℃的压力管道。
4.4 当输送毒性或可燃性不同的混合介质时,应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由业主或设计者确定压力管道等级。
5 基本要求
5.1 压力管道的建造材料应符合GB/T 20801.2-2006的规定。
5.2 压力管道的设计和计算应符合GB/T 0801.3-2006的规定。
5.3 压力管道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GB/T 0801.4-2006的规定。
5.4 压力管道的检验与试验应符合GB/T 20801.5-2006的规定。
5.5 压力管道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T 20801.6-2006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 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有哪些

法规-主要指以下文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8)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9)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标准-主要指以下文件
(1) 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2) GB 50236-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3) JB/T4730.1-4730.6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4) NB/T47014-2011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5) GB/T 20801.1~6-2006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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