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我国为了控制和减少工业企业噪声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法律客观:该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并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两个标准,更名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内容引用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等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规定了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测量方法包括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测量时应使用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以上内容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解读和改写,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