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 燃气企业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燃气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 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经营活动范围与条件:
- 燃气企业需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建设项目需符合城市规划,燃气气源需稳定且符合标准。
- 生产设施需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企业需有残液回收设施。
- 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制度,以及操作人员的燃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法律法规遵守与审批手续:
- 燃气企业的运营需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年,到期后可申请延续。
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经营规范: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强制购买指定燃气器具或擅自转让经营权等行为。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如不得向无证单位供应燃气,不得使用不合格气瓶等。
- 企业应保障正常供应,如有停业或检修等情况需提前公告用户。
燃气质量检测与用户服务:
- 燃气质量检测和用户服务是企业的重要职责。
- 企业需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 销售的燃气器具需经过法定检验机构的抽检和备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需持有资质证书。
- 企业需严格遵守安装和维修规定,确保用户设施安全。
燃气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