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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业要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发布时间:2023-01-08 15:56:03

❶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什么

工业用水重复率是工业用水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1、计算公式为:η=W重/W×100%(式中η为工业用水重复率,W重为重复利用的水量,W为总用水量)

2、现状:中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低,除个别城市超过50%外,即使在缺水的北方一般也仅占20~30%,个别的甚至低于20%。在南方,一般城市工业用水基本上没有重复利用。

3、意义: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是节约用水、减少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

(1)哪些行业要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扩展阅读

工业用水

范围

1、生产用水,辅助用水,附属用水都是工业用水

在工业生产中,有三种不同的生产职能,由企业内部不同的部门担负。对于直接担负工业产品生产的各工序或机构、部门叫生产车间或生产部门;

为生产部门服务的车间、机构、部门,如动力、仪表、机修、锅炉等单位就叫做辅助生产部门;为企业生产或职工服务的其他部门、机构,就叫做附属部门,如食堂、澡堂、供销、机关等。

2、宿舍、医院、学校、托儿所、俱乐部等用水不在工业用水之内

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用水,如宿舍的居民用水,医院的用水,学校、托儿所等机构的用水不属工业用水。对于它们的管理也不属工业用水管理。这些部门用水水费,有时虽然也由企业支付,但是它不能计人工业成本。

3、企业的基建用水

近年来企业基建项目普遍增多,基建用水量也逐年增加。但是基建用水不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用水,它的大小也与企业生产无关,不可列人企业的正常用水范围。

4、外供水

外供水是企业转供给其他单位的,也可能是其他工业企业,但它已被其他工业企业列为取水量,而不能算作是转供者的使用水量。

❷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平均要求达到( )。

B
答案解析: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平均要求达到60%,尽管各行各业情况和条件差别很大,要求各不一样,但节约用水的潜力是很大的。

❸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什么

工业用水重复率是工业用水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工业用水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施工生产中的用水效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或月)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哪些行业要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由于工业所涉及的行业太多,不同的行业对其生产用水水质要求都有不同,国内还没有一个工业水质标准涵盖所有工业行业的,按照不同的工业行业,有不同的用水水质要求或保准。

如工业锅炉用水有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18;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给水、锅水、蒸汽回水以及补给水的水质要求。

❹ 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7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需要,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用水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建设。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市场价格。第五条推广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器具,鼓励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废水回收利用。第六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提高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第七条城市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第八条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石家庄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范围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对县(市)、矿区的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状况及计划部门确定的用水计划,制定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年度供水总量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按月或季编制下达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或因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临时用水的,必须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并公布执行。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平均值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第十二条计划及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对月用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须由同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用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必须采用先进节水型设备。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第十五条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必须安装计量总表,生产性企业的车间或部门应安装计量分表,耗水设备应安装计量水表,定期统计、考核用水量,建立用水记录、统计台帐和节约用水档案,并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
居民住宅的产权单位应安装分户水表,并实行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第十七条用水高峰期间(6月至8月),可实行季节性水价。第十八条具有水冷却工艺的用水单位,必须建立水循环系统,实行闭路循环,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第十九条供、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适时维修和保养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减少水的漏损量。第二十条月用水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每四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行改造。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凿自备井,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新井竣工后,报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国家标准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灌溉应逐步推广喷灌、滴灌技术,建造防渗垄沟,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须按月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在每月的第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各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自备井单位应在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实际用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对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实行定期考核。

❺ 属于高用水行业的有哪些

按照耗水量大小排序,高耗水工业主要包括电力行业、化工行业、钢铁行业、非金属制品行业、石油石化行业、食品与发酵行业、造纸行业和纺织行业等八大行业。

八大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量占工业总取水量的74%左右,耗水量占工业总耗水量的70%左右。八大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量、耗水量均较大,用水效率相对其他行业较低。

高耗水服务业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洗浴中心、洗车中心和高尔夫球场等用水户。其中,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部门在服务业中用水比重较大;而洗浴中心、洗车中心和高尔夫球场则属于奢侈性用水,单次水用量较大。

工业用水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纺织、造纸、钢铁和石油石化行业。1999年这五个行业用水量为1964亿立方米,占全国工业用水量的79.1%。其中,取水量为772亿立方米,占全国工业取水量的66.6%;重复利用量为1192亿立方米,占全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的90%。

❻ 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题干中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对比,说明了我国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不科学,浪费损失严重.D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其它选项不合题意.故选D.

❼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第十三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十四条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第十六条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第十九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❽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县和县辖建制镇的节约用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省、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规划的实施。
用水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业综合利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逐级下达到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量和供水能力制定用水定额,按季度下达给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制定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用水平衡测试。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用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当责令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水的重复利用率,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选用国家和省已审定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必须有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用水单位必须保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用水量。凡能循环使用、串联使用和废水净化再用的,应当重复使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未经上一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第十一条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增加用水指标(新增工业用水量除外),必须经市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对不严格执行用水指标造成浪费的单位,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用水。第十三条对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超指标用水应当加价收缴水费。超指标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费;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费;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费;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费;超40%以的,加收五倍水费。第十四条对居民生活供水实行水表计量。新建住宅应当分户安装水表;现有住宅未分户安装水表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安装。
禁止对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净水漏失。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
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本地区用水统计报表。第十七条对执行《规定》和本办法,节约用水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其中需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可以并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十九条执行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❾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凡在本省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制定供水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制定城市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城市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严禁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九条各生产企业必须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并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设施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工程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新建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水源、井群、泵站、水厂、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供水。因检查、维修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管网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发现供水管网漏损并及时报告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以前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❿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有国家标准吗

国家对企业的用水是有指标的,如GB/T 26924-2011,节水型企业 钢铁企业,GB/T 26927-2011,节水型企业 造纸行业,GB/T 26926-2011,节水型企业 石油冶炼行业等,你不重复利用,就会超标。具体可上工标网查,是否有你需要的行业的用水指标的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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