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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业园区需哪个部门批准

发布时间:2023-01-02 17:17:01

A.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业园区设立、分类和认定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

(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

(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

(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

(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选址意见书;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第七条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着;

(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

(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

(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二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较高,有鲜明的主导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明显;

(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5亿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8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

(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气、宽带网络)中的一项,达到“六通一平”;

(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初步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九条三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集聚度较高、主导产业明确;

(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

(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

(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第十条分类认定程序:

(一)一、二类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进行公布、授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 县级工业园区的批准部门

法律分析:县级工业园区单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是直属单位,多数是事业编制,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业,人事,劳动,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C. 开发区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个人有钱不能开。组织有钱不能开。政府没通过也不能私自开。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开。需要经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设有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对本辖区进行开发、建设,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

它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在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组建重点领域标准推进联盟,建设标准创新研究基地。

(3)设立工业园区需哪个部门批准扩展阅读:

开发区发展历程:

开始起步阶段

1984年,国家批准兴建了大连、秦皇岛等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志着中国开发区的正式诞生。1985年7月,中国科学院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中国第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拉开了创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序幕。

这一时期,是中国开发区建设的摸索阶段,一方面,由于缺乏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能力较弱,开发区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另一方面,开发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极大的刺激了各地政府和投资商的热情。

高速发展阶段

同时,各省市也都在建立各自的开发区,全国范围掀起了设立开发区的热潮,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建设呈现迅猛发展之势。这是中国开发区历史上大规模扩张的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区由东部沿海向沿江、中西部内陆城市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在这一阶段,开发区以吸引大型跨国公司为主,大规模、成批量的引进外资,项目的档次明显提升,而且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这直接推动了中国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的产业结构也由单一转向多元化。

规范调整阶段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开发区作为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其与世界经济的关联度进一步增强,外向型经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也陡然增大。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变化使开发区利用外资减少。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同年底,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以及商务部又共同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这一阶段,开发区在吸引新投资的同时,着重培养区内发展良好的企业,实现资本经营的新突破,形成区内的核心竞争力。

开发区在追求产出值的同时,更注重集约化发展,注重产业的升级。但随着优惠政策的淡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成本上升,用什么吸引资本成为每个开发区中重点思考的问题。开发区进入了服务为主的发展阶段,各开发区都在尽力完善服务体系以吸引资本。

D. 工业园区立项流程及手续

法律分析:工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一阶段:项目备案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备案。

审批部门: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报送到政务中心“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备齐材料后,报送到发改局窗口办理备案。

第二阶段:施工报建阶段(34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评报告、核发国有土地证(16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

审批事项:结建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估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供电申请、诚信责任书、节能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18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人防办、气象局、科技局、供电公司、人社局、住建局、消防队。

项目单位备齐申请资料,报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业项目综合窗口办理。

第三阶段:竣工验收阶段(9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规划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审批部门:消防队、环保局、住建局、人防办。

项目单位备齐资料,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验收部门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设立县级工业园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州(市)级工业园区,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省级工业园区,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需要升级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产值等条件,并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业园区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县级工业园区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规划由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送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建设详细规划,报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工业园区选址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坝区耕地,并向适合建设的低丘缓坡地布局,引导工业项目向山地聚集。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工业园区重大项目。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融资平台,组建投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第十条交通、城建、环保、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工业园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集中处置工业废水、废物,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园区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园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招商引资;

(四)园区发展监测分析;

(五)考核、奖励。第十三条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支持园区企业的发展。

F. 乡镇工业园区设立由谁审批

挡地政府经贸委。
当地政府经贸委开发审批。
谢塘镇工业园区于2002年3月规划立项,2002年8月谢塘镇工业园区通过认证批准设立。谢塘镇工业园区已经成为镇内外经营者投资创业的一方热土,成为杭州湾畔工业企业集聚的一个亮点。

G. 四川省县级工业园区由谁审核

四川省县级工业园区以委托方式授权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工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稳增长工作会议要求,按照依法、确需、可行原则向园区赋权,推动能赋尽赋、应赋尽赋,做到精准赋权、协同赋权,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园园区事园区办。由县级相关部门以委托方式授权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工业及公共公益项目(含工业园区自建安置房)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

H. 县级工业园区规划由哪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审批。

I. 入驻工业园区需要什么手续

入驻工业园区需要的手续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报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开业登记有关申报材料。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资料。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报资料。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报资料。
(六)补(换)营业执照申报资料。
(七)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及环境影响预审申报材料。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申报材料。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申请资料。
(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投资人、经营范围、住所申报资料。
(十一)企业代码申请资料。
(十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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