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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业用地报重建多少年

发布时间:2022-12-27 18:22:39

Ⅰ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强荣东工业区土地使用年限

70年。一般情况下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

Ⅱ 深圳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 深圳 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物权法 》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 购房 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 土地出让费用 ,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江门日报 傅学超) 企业和公民要使用国有土地时,都需要办理 土地使用证 同时缴纳一定的 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使用证上也会写明土地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年限等信息,如果使用的土地到达了使用期限后,也是需要土地的当事人办理续期手续,在办理续期手续时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Ⅲ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第三条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特区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坚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建设项目的,不供应土地,但按本条例规定以拍卖、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条市政府设立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土地开发基金由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及土地上的其他收益构成。

土地使用者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经市政府批准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折为股本,其收益列入土地开发基金。第十一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根据土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利用土地开发基金组织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计划安排使用;土地开发基金由开发中心使用。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市政府应当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收支与管理办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

市政府财政与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的审核与审计情况。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条例签订出让合同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Ⅳ 深圳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什么时候出让土地可免续期费

针对近期舆论关切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昨日晚间在其官方发文,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决定,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

目前土地使用最高年期的国家规定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也就是说,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的国有土地,如果是居民用地,可以免费续期到70年,如果是商住用地,可免费续期到50年。其他用地按性质免费续期到规定年限。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为何选择1995年9月18日作为分界线?因为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还在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为:“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号公告公布之日,即1995年9月18日起施行。

Ⅳ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第三条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并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出让方式、用途、面积、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五条特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为: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三十年;
(三)住宅、办公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保证出让合同的履行,市规划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给付地价款,应以外汇支付。第二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六)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用地,经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市场价格支付地价款。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物业估价所定期公布。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规划国土局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三)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四)市计划局年度立项批文;
(五)支付地价款能力的证明文件。
属高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属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提交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书;
二、市规划国土局应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不能在近期内供应或不同意供应土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接到《协议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协议用地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定面积、年期、用途、协议地价标准后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并对外公布;
四、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规定向市规划国土局给付地价款。
申请人应自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的批准视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Ⅵ 工业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是多久

一直是50年,只是因为最近深圳出让案例多为20年,所以社-会有混淆。法9定最高出让年限工业为50年。

Ⅶ 工业用地多少年

【法律分析】
五十年。如今的工业用地实行的是“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制度,也就是说地块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先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既定条件验收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也不再是统一的50年,而是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已成为国内不少地区积极推行的新政策。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前海、珠海、上海、广州佛山、山东临沂等都有此类政策出台,打破以往工业用地出让单一的50年制,将新年限划定为20年,或10-50年不等。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试点将按照“租赁供应为常态,出让供应为特例”的原则,区分不同产业、全面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十五条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具体的土地使用年限还是要以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在出让土地使用到期后,业主如不和政府重新签订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将依法收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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