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广西梧州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开发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生产性投资企业鼓励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
(三)“两类”企业优惠政策。① 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② 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即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再投资优惠政策。①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②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对广西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进口设备。①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②投资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二)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关税免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免征出口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顶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产品在当月内顶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在园区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上缴部分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其负责收取的有关费用全部免收,所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其负责收取的有关费用按收费标准的5%收取,所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的,其负责的有关费用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对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全部免收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
(二)外来投资企业按上一年上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达50-99万元、100-149万元、150-199万元、200-299万元、300-399万元、400-499万元、500-599万元、600-699万元、700-799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可分别申请发给1辆、2辆、3辆、4辆、5辆、6辆、7辆、8辆、9辆、10辆车的当年过路过桥免费通行证。
(三)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贰’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叁’ 广东办厂政府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广东办厂政府优惠政策内容:
一、土地优惠
1、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底于5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 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投资在500万元以下 的退还40%;超过500万元的退还60%;超过1000万元的退还80%。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 30OO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支持;投资超过30OO万元以上的全部退还。
3、房屋开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者,出让土上价优惠15%,城市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水源费给 予优惠。
4、开发单位投资兴建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按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 归建设单位。
5、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 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退还。
6、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若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有关税费,否则予以收回。
7、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 规定的最高年限。
8、投资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 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债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 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首付 30%,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
二、财政支持
9、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等额支持企业发展;3至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 资产投资在500-l000万元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 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予以支持。
10、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企业 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
1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 设施等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 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5-8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60%的支持。
12、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 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 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人 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 给予支付;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 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 的支持70%。
13、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 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 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注册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注册额在 100万美 元以上的国家鼓励项!外商注册须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外商投资项目,在注册资金按期到位后, 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从片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30%的支持。
三、引进人才
16、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急需的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 术和特殊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到乡镇企业、事业单 位工作,户口可落在我市区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
17、引进人才创造出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单位提取奖金。其项目成果投产3年内,每年按新增税 后利润15%比例进行奖励3年后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者,奖现金10万元或等价实物。
18、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选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的特有专业人才的家庭子女可以随迁, 子女入学入托优惠就近解决,符合参军招工条件的待业于女,山川人单位优先安排。
四、规费优惠
19、投资50O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需使用地下水资源的,免收钻井许可作和水资源费。
20、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行政性收费按国家和河南省规定标准的50%一80%给 予优惠。
21、办证办照只收工本费。
五、服务环境
2 2、市政府设有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种证照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23、全市推行“企业安宁日”制度,每月的1一25日为 “企业安宁日”,在企业安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 进入企业检查(办理刑事案件和处理重大事故除外),其余时间需到企业检查的,需提前申请,经市 招商委批准,核签“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24、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市政府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可帮助或代为办理项目审批及办证办照 等各项事宜。
25、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自合问签定之日起,即可申请市招商委派一名副处级特 派员,帮助企业搞好各种协调服务工作。
六、特殊优惠
26、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先租后买”或‘“签 好协议,分期付款”的办法,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7、注册资本3O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内资企业及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的办法,给予特殊的财政支持。
28、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OO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项目,在土地使用上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直至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肆’ 重庆璧山工业园区的璧山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一、属于国家鼓励类企业,产品和和项目,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企业利润逐年递增的前提下,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按当年销售收入提取3%的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经批准提取的折旧和技术开发费可以进入成本。
四、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在原厂区进行改扩建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新征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六、重点企业在区管的收费道路上行驶的办公用小轿车(1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用于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货车,其过路费采取定车定额的办法收取。
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服务。
‘伍’ 产业园区招商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只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便可享受一定额度的税收补贴或税收减免,基本适用于各行业的大中小型企业。
园区为帮助入园的企业更好地发展,在企业刚入园的一段时间内,给予一定面积的房租补贴或者减免,这点可以减少一部分企业的前期资金压力。
园区设立专项资金,对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进行一次性无偿资助,不过不同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力度也都不一样的。
为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和保留人才,园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给予户口、住房、津贴等方面的优惠,这也是发展当地经济的前提。
为鼓励企业引进新项目、研发新技术,对新增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奖励,大幅度降低企业的投资负担。
园区为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免除包括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在内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