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朱玉娥的履历
1974.08 ——1977.01,海南行政区儋县南丰公社武教大队知青;
1977.01 ——1979.10,海南行政区儋县长坡糖厂工人;
1979.10—— 1984.10,海南行政区儋县财政局行政股办事员;
1984.10—— 1986.11,海南行政区儋县财政局行政股副股长;
1986.11 ——1989.01,海南省儋县财政局行政股股长;
1989.01—— 1989.12,海南省儋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1989.12 ——1993.06,海南省儋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
1993.06 ——1994.12,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1994.12—— 1998.06,海南省儋州市财政税务局副局长(1993.08— 1996.06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大专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7.09 – 1997.12在海南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06——2003.03,海南省儋州市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05—1999.12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2001年5月晋升副处级);
2003.03——2007.01,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副市长;
2007.01——2008.11,海南省儋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8.11——2008.12,海南省儋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木棠镇党委书记(2006.08—200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8.12——2009.07,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党组成员,木棠镇党委书记,木棠工业园区工委书记;
2009.07——2010.06,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党组成员,木棠镇党委书记,木棠工业园区工委书记,兼任木棠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2010.06——2010.09,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党组成员,木棠工业园区工委书记,兼木棠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2010.09——2011.03,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党组成员;
2011.03——2011.10,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2011.10——2015.07,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2011年10月晋升副厅级);
海南省第五次党代会代表,二届、三届海南省人大代表,九届、十届、十一届儋州市委委员。
B.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开发区为什么开发没补偿金
客场艰难取胜
- 抑制公司诉中国公司解释,投资金钱纠纷道
历时近6年,一审判决后,两次再审,2宗上诉或抗议,并发回重审后,被告华路,法人资格注销,注销,行政复议,并确认其诉讼资格,原告在该公司终于赢得了200万元投资基金诉讼的抑制。
一,抑制企业的诉讼纪念品。
1,1998年3月,本公司的抑制中级人民法院的海南华路公司(附件一),中国中铁公司提起反诉(附件二)。
2,1998 8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三)判断:①合同。 ②中国道路公司在抑制公司863680元返回。
3,1998 11月,该公司并没有遏制上诉,判决生效后,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四)。
4,1999年6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国建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附件五)公司的通知抑制。
5,1999年6月,公司继续抑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六,七)。
6,2000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最高法院民申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附件八)指令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2000年12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海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附件九)。
8,2000年12月,中国公路儋州市工商局的情况下被取消清算。
9,2001年1月,该公司拒绝接受抑制,但上诉,但判决生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投诉前五。
11月10,200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最高法院民申字第47号“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公司在抑制(附件X)驳回了申诉。
11,2001年12月,该公司仍拒绝接受抑制,省检察院申诉投诉的第一个五年。
12,2002 2月4日,省检察院琼查获中国反字[2002] 11“民事抗诉书”(附件XI),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提起抗诉。
13,2002 2009年2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案件,中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然后在年初海南中国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附件XII)。
14,2002抑制公司的抱怨后,在2009年6月,儋州市工商局该公司的注销中国路,决定恢复中国铁路公司(附件十三)。
15,2002 6月28日,法定代表人陈桦路,有自己的名称,申请行政复议儋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儋州市工业和工商局的决定,恢复华路(附件14)。
16,2002 10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期间向华路公司注销,登记和行政复议恢复的理由作出(2002)琼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附件15),裁定中止案件审理过程中。
17,2003 2009年7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原来的决定,15日和2的第三届“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XVI)。
18,2003 12月12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重新海南中国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最后的判决有利于抑制公司(附件XVII)。公司返回华道法令抑制公司1926680元投资基金和利息,费用,由中国路桥公司60640元。历时近六年的马拉松诉讼,暂时告一段落。由于中国铁路公司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交付下落不明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宣布,此案将于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举行的上诉已过期。中国路桥公司如不上诉判决生效。
二,投诉和反诉
1,签了字。
1993年5月10日,该公司与中国铁路抑制签订的“联营协议”,共同开发中国的道,府花园项目,合作期限23个月,中国道路回转开发公司出儋州美国区36亩土地,抑制所有的建筑公司出资金,合作建设36栋别墅。
1993年4月8,双方签署了一份联营协议,儋州华鲁共管项目。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履行协议。
1993年4月13日,双方签署了一间联营公司儋州市木棠开发区80亩土地的“合作协议”的副本。双方同意,该公司投资600万华路,在抑制公司投资2万元,购买了80英亩的土地。分别后,1994年4月10日1996年4月12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
2,投诉。
4月13日1993年投资200万的“合作协议”项下本公司的抑制,中国路桥公司也有73320元,因此要求华路公司1926680元投资回报及利息。这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但该公司的反诉华路,再次变得复杂。
3,反诉。 1月10日,1993年和1993年4月13日
华道公司根据两份协议,提出反诉,要求退还的抑制公司支付公司的8332元抑制。原因是,根据两份合同,抑制公司支付华路公司4025000元,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抑制公司共支付了的4033320元,支付8332元,抑制这部分应退还这家公司。
抑制下对本公司1993年4月13日投资200万元合同索赔,反诉路华公司说,200万是抑制本公司根据1993年1月10日的第一个副本“结盟协定书“投资,是不是基于1993年4月13日的3份”合作协议“的投入。据“联营协议”,其中2亿美元的投资中的第一个副本,其中只有80万美元的“合作协议”的前三部分。
在抑制公司认为,根据第1,3协议,公司有可能在抑制投资200万元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抑制投资公司的,不要将两者混淆。抑制本公司根据第1节的“关联协议”投资2000万元,,把360,000土方工程部分,72,000元和10,000元的土地平整付款计划费,共计2442000元。中国之路,该公司在3月31日,1993年4月1日分别在抑制80,000 3,080,000合计3,160,000元支付的土地,其中200万是投资资金返回返回4420万土方工程,土地平整及规划费,71.8万元在抑制罚款及损害公司应付的,因为中国的铁路公司违反这个项目转让。华道在抑制公司支付了316万元,采取的第一个副本“联营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与前三部分的“合作协议”,根本就无所谓。
4,判决。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说:“1993年1月10日,中国铁路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该公司签订土地出让相关的土地开发实践称为”联营协议“违反抑制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同年4月13日,中国路桥公司和抑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公司同意合作,在抑制中国和20英亩的土地,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已同意租赁获得一个固定的利润,实际上是名为联营公司实际借款,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应被认可的协议是无效的。各方根据的无效合同支付另一方收到应该各是根据各方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共收到应退回华路抑制公司4097000元,净回笼3233320元超过863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款退回条七,第46条,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相关联的某些问题”,第4.2条的规定,判决是如下:(一),儋州,海南华道住宅发展和建设公司在海南抑制房地产实业公司在1993年1月1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同年4月13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二),儋州市,海南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返回海南抑制房地产实业公司上述款项863680元华路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日期十天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绩效工资利息的债务。“
[评论]
1,反诉是什么?反驳是什么?之后,遇到控方反驳,或者在相同的时间,然后提起反诉的反驳?应该如何提起反诉?这是每个当事人必须是问题,但在诉讼实践中,往往错误的问题。
反驳减少甚至驳回发挥作用的其他权利要求,另一方必须抱怨,只能反驳。但不能起到反驳仲裁请求提出了一个新的角色,在对方的要求,提出的新的要求,只有通过反诉。
反诉是一种被动的投诉,原告提交的前提下,投诉后,才被动的,是建立在被告提出投诉。因此,反诉,上诉必须绑定不能进行自由和无条件。根据现行法律,由三个条件:一是提出反诉,投诉必须反对,这一呼吁的范围之外,检察机关只能,你不能提起反诉。第二,法院必须先辩论终结前的听证会。第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2,在目前的情况下,公司反诉华路的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
首先,中国铁路公司反诉抑制拟设公司没有提出上诉。该公司总部设在镇压1993年4月13日的“合作协议”,双方提出的投诉,中国铁路公司提出反诉,仅此协议,双方不能牵连进来的“联营协议”,1993年1月10日。如果华路公司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双方在1993年1月10日的“联营协议”应被检控的抑制,而不是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协议。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海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确定华路公司已提起这两个协议的反诉,明显错误。正因为两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重新海南中国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其次,中国铁路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即在年底前的第一法庭辩论提出的法律不能成立。
三,中国铁路有误解的主题反诉。路华公司认为,主题是8332元反诉,事实是,其反诉应根据首份协议称为多付了100多万的索赔标的。省检察院在其“民事抗诉书”,在这个问题上是正确的,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四,中国铁路公司拥有超过反诉限制,损失赢得的权利。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已过期,损失是什么样的权利,学术争议。有人说,程序性权利的损失是,提起诉讼的权利,你可以不起诉。两人说的实质权利的损失,那就是能够起诉,但赢不了。通说认为,不管是什么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期,损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华路公司根据1993年1月10日“联营协议”的反诉,但没有证明它一直主张该公司支付100多万的付款证据,因此,反诉时间的推移,没有抑制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再审,上诉和抗议的镇压
针对该公司的判决,令人惊讶的是,该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的遏制上诉,但等待判决生效后,仍然是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笔者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抑制胡某公司副总裁。 “与律师协商后,我们认为一审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的行为呢?”主要表现在反诉的问题上,一共有四大误区:第一,中国陆的反诉不提交前收盘在法庭辩论。第二,有没有提出上诉提出其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超越反诉。四,反诉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非法程序与贵公司在上诉中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的上诉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改判不直接如此,但浪费了时间,也可直接向法院一审莫再审。 “
1998年11月在本公司的海南中级人民的法院再审的抑制,1999年6月28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公司的再审抑制应用。海南中级人民院说:”研究结果表明,在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决是正确的。儋州贵公司的中国之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1993年1月1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和1993年4月1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无效和作废,但原来会听到两起诉讼的原则,根据合同无效,判决相互返还财产,遵守法律。投诉的情况下,贵公司站不住脚的,原判决应予维持。 “
在抑制公司拒绝接受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继续申请再审。公司的在抑制一个结果再审申请,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再审。海南中级人民坚持申请再审。基于同样的原因再审的第一次应用,压制公司有尚未提出上诉,但判决生效后,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提出上诉。本上诉的结果是,的抑制了公司的省更高的法院。抑制公司仍然拒绝接受省检察院的上诉,申请省检察院抗议。省检察院接受,案件的海南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书”认为:“再审判决,但不限于限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再审抑制公司的反诉主张中国铁路公司多缴1078000元中国铁路是不愿履行“联合协议”的违约赔偿,而中国铁路第一的实例断言多缴是由于疏忽,该公司是一家再审,中国铁路公司辩称抑制不当得利;它应该是在抑制公司要求,该公司使用,因为一笔贷款公司多缴的资金1078000元性质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所以它应该只认定为中国铁路公司支付疏忽本公司所收购公司的镇压,抑制不当得利是1.078万亿元,中国路桥公司有权要求退款,但华路公司,以抑制本公司须支付年后的追索权或索偿,即1995年4月1日之前,否则,即超过诉讼时效,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时效内抑制公司要求退款或抵消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被证实,因此,中国路桥公司在1998年7月时,其倡导者的情况下,听证会反诉要求抑制欠的钱,公司的债务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第135条限制由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二,华路再审法院的反诉请求的审查范围扩大,以支持其反诉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华鲁的反诉法令返回付款抑制公司收到8332余元,中国海南中级人民的法院道公司以支付相应的法律费用343元依法,反诉要求是,以抵消应注意到上诉请求这种情况下,反诉审查的“关联协议”涉及的主题为3,160,000万元,该协议中的表现,华鲁金公司抑制抑制2082000元,中国路桥公司的公司达316万元返回,所以,中华路协议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抑制公司支付1078000元。中华路案反诉,要求法院如果公司信贷和债务,其在抑制该公司的协议中的“关联协议”享有1078000元抑制公司的债务来抵消铁路公司诉中国欠下的债到1941680元,中国路桥公司应要求法院应1078000元,其法律费用应百万元。然而,反诉,中国陆公司只要求法院判令抑制公司返回8332元,它只是支付诉讼费用343元,一审法院只应审查“关联协议”部分的内容一审法院审查“关联协议”全文,并抑制该公司的协议,在支持中国铁路公司享有债权,并要求该公司在“合作协议”,在中国陆抑制1078000元享受公司声称1941680元,最后判令华路公司购买土地的公司钱还给抑制863680元,显着扩大了范围,审查反诉,反诉请求外界的支持,声称关于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典忽略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三,再审法院的失败将每个双方的过错程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错误。 “关联协议”,“合作协议”,因为它已经无效,应该在各自的资产报酬,此外,根据该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的故障。本案中,再审法院是不是双方的过错,也不判令华路公司在抑制公司资金达5年的占领造成的利息赔偿损失,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法律上的错误。 “
[评论]两者有相同点,也有质的区别,他们的相同点是:(1)必须在后作出的判决或命令
1,再审和上诉。开始(2)考虑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命令错误。(3)必须是审判或人民法院。(4)申请再审,上诉期限,也没有停止的判断或秩序的执行。所不同的是:(一)应符合法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法律后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再审。投诉,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只要各方判断,裁定有错误,你可以问(2)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判决或命令生效后两年内,投诉人没有这个限制。
“民法通则”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五例:(一)有新的证据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 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命令。(5)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BR / 2,原审法院各方还可以被制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实践中,实践中,通常由人民法院再审的有效判断,拒绝接受前一个人民的法院对申请再审的结果再审向上。案例是这样的话,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实例有效判断抑制公司第一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法院驳回的海南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再审后
3,与在海南中级人民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为什么(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民事判决”,在抑制公司可以申请再审判决,并抑制公司海南高等教育的人法院发回重审,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重新海南中国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对,你不能申请再审,只有投诉的司法解释说,“这是由于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第207条的规定,根据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后,维持原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的海南中级人民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后,审判监督程序是没有必要的程序,在每一种情况下,也不是一般的程序,例如第一,二审程序,但司法例如第一,二审的补救程序以外的程序,不增加审判特殊的计划水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根据判决的司法解释对再审坚持,只有上诉或申诉,可以申请再审。
4,和再审区别呼吁区分审判实践中往往不注意,造成误解,在这种情况下,有这样的情况。抑制第一公司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公司的通知抑制,但用长期的呼吁,显然是混淆概念。抑制公司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再审判决,他上诉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抑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被驳回的理由申请再审,显然是混淆概念。正是因为公司知道,有抑制民事程序部分207最高法院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抑制的投诉,而不是申请再审,它看起来像在玩文字游戏,但在现实中是在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进行审判抑制监督程序法,抑制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不申请再审,但只要生效的判决,裁定反对,但他们可以提出上诉。
5,抗议活动是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实施的审判作为一种形式的抗议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大的区别是,检方抗诉,审判机关必须再审,同时使中央行政执行原判决的执行裁决。抗议起诉案件,当事人申请申请再审的情况下,除了“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另4例是一样的,它应该指出的是对等的司法起诉,不能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抗议必须通过其优越的检察官抗议,在目前情况下,是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的情况下,海南省检察院抗议这个决定,而是由海南省检察院抗议。
C.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序坊井的历史文化
摘要 解放初期,属儋县第四区(区公所驻地光村)。
D. 木棠是在哪个市县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位于儋州市北部,北面濒临北部湾,海岸线曲折,长24公里。镇区距市政府所在地那大镇42公里,距洋浦经济开发区18公里。土地面积172平方公里,辖25个村委会、208个自然村、228个村民小组,全镇人口6.4万,民族以汉族为主。
E.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的籍贯是什么呢
我不知道你问的是什么意思。
但是(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是一个地方名字。
这个(籍贯)指的是:祖居或个人出生的地方,也就是祖父的户口所在地。更清楚点就是你的家乡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这个也可以说是籍贯了。
如果你是(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某个村的。你可以在后面加上你的村名字。
明白了吗?
F. 海南省儋州市有几个镇哪里经济最繁荣
消费与地产与服务业是那大、肉鸡养殖,木棠是新兴的工业园,八一是橡胶产地和水泥产地,渔业发达白马井、木材加工十七个乡镇,西联是橡胶产地,中和为古城镇主要为集市贸易,长坡为蔬菜和糖业,制造冶炼港口货运是洋浦
G. 儋州上兴木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儋州上兴木业有限公司是2013-05-08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木棠工业园区C-J-52(02)。
儋州上兴木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9003062342858B,企业法人周符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儋州上兴木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林木种植,刨花板、中纤板、蔗渣板、橡胶木收购、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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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木棠镇的地理环境
木棠镇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北部,地理坐标为北纬19°48'、东经109°20',濒临北部湾,海岸线曲折,全长24公里。地处死火山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平均海拔32米,松林岭海拔292米,为境内最高点。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降雨量1400毫米,年平均气温24.3°C,一月份平均气温19.8°C,七月份平均气温27.8°C。
I.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的车牌号简称是什么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的车牌号是:琼,行政级别是:镇,人口约:约1.7万人,人口密度为:144人/km,面积约:118.4平方公里,邮政编码是:578100
简介:儋州市辖镇。1957年置光村镇,后改公社,1983年设区,1986年复置镇。位于市境北部,距市府54公里。面积118.4平方公里,人口1.7万。那(大)光(村)公路终点。辖光红、屯积、新龙、巨雄、新地、挺进6个村委会和泊潮1个居委会。镇办企业有农机厂、船厂、竹木厂、砖瓦厂。农业主产水稻、花生、甘蔗。.0
J.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 生活环境如何
不好,告诉你这里产黑社会,吸毒的也是多,枪支买卖很多~!
很乱,当地人排斥外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