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孝感工业用电的资费标准是多少
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答: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从事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电气化铁路用电.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客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按客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客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贰’ 孝感工业学校,骗人吗
其实孝感工业学校不好,带学校虽然管的严.但是都是有其他目的的..去过的人都知道,,傻子就不懂..?
°学校虽然装的像很好看.很好的设施..其实里面什么都没有..洗澡连水都没德..也没人管.. 他们跟本就是对家长说假话,做样子的人,,说什么是全国人最多.最好的学校,其实是撒谎的..不知道的还以为很好,广告也很炫.很想去..可是去了交钱,就把学生当犯罪分子一样的批评,和罚钱..!真的很黑.老师也没几个是好人,,每天都有学生投诉..可是学校没人管..刚开学逃课的有很多.休学的也有很多,着个学校真是瞎搞..犯了错,罚钱不说,还不准人去上课,,被那课老师罚钱.. 着个学校还有蛮多谈恋爱递..老师看了都不管...竟然有个07届的学生被怀孕7个月了,, 真是黑死人,, 着是个么学校呵,, 只是为了罚钱和整人,,
真是没什么好去学的了... 如果有人去孝感读书,可千万不要去孝感工业学校..里面的老师10个有8个是黑心的老师``.. 也不要千里迢迢从远处跑到孝感来读书.. 这里的环境不好... 不要到孝感来读技校就是勒,, 广告都是假的.. 上当的人很多.. 被欺骗的也有很多,, 这是个垃圾学校..千万记住莪说的话.. 不要去孝感读技校
‘叁’ 东山头到孝感工业学校怎么坐车
1、首先从东山头工业园步行向北100米到达八一大桥。
2、其次,在八一大桥乘坐805路公交车行驶5公里到达孝武大道下车。
3、最后,在孝武大道乘坐506路公交车行驶13公里即可到达终点孝感工业学校。
‘肆’ 喷漆房烤箱多大功率
喷漆房烤箱功率在一千五百瓦左右。
喷漆烤箱属于工业电烤箱的一种。
工业电烤箱是一种是民用的,另一种就是工业用的电烤箱,它可根据用户提供不同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工业电烤箱设备制造有多种型式,有箱式,台车式,隧道式。
工业电烤箱,适用于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军工、大专院校化验室、医学、生物等使用,可广泛用于各类金属工件、矿物等材料进行加温抗老化处理、热处理、干燥和高温试验、老化等用途。
‘伍’ 家具喷漆房怎么建造
导语: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许多私人工厂像雨后春笋一样争先恐后的冒出来。而工厂都是要有房屋的,现在的房屋造价太高,有的时候是小型工厂承受不起的,于是,制造成本相对低廉并且比较安全的家具喷漆房成为大家的首选。家具喷漆房也渐渐走入了我们的视野中,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家具喷漆房是如何设计的。
首先厂房要符合防爆标准,要封闭。然后根据产品考虑采用什么类型的油漆线,常用的有吊线和地线。根据油漆工艺确定采用几个喷漆台。安装油漆线,安装排风设备等等。原有的电器线路也要按照防爆标准重做。
一是防尘;二是合理通风,有换气装置;三要防潮;空间布置要流水化;水帘的废水处理。
家具喷漆房的工作原理
喷漆时,外部空气经进风口初级过滤后,由送风机送入到漆室静压室内,在经顶过滤棉二次过滤后均流入漆房作业空间,气流由上而下在工件周围形成风幕。这时漆房内有载风速>0.3m/s,喷漆产生的漆雾不会在操作者呼吸带处停留,而随气流迅速下降气流经底部水过滤后由排风道高空排放。
烤漆房空气净化系统
过滤系统装置采用两道过滤层,粗效过滤层有效的捕捉直径大于10um的尘粒,精密级高效过滤层具有多层结构,能有效捕捉直径大于4um的尘粒,整个过滤系统容尘量大,阻力小,寿命长,过滤效率可过98%以上。
风循环系统
风循环系统由一套完整的机组构成,机组配套一组风机,由2台3KW风机送风,总风量为24000平米,使室风有载风速>0.3m/s,从而保证室内空气流通迅速,无漆雾残留,保证了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喷漆效果。风机采用西门子技术生产的喷漆、烤漆房专用空调式风机,结构紧凑,耗电量低,性能稳定。
漆雾处理系统
漆雾处理采用水式过滤,使用成本低,漆雾吸附理想,效果好。室内噪音符合GBJ87-85《工业企业噪音控制设计规范》不超过85分贝,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及工作结构原理,国内中低档的价格从2.2万-6万不等,高档的价格为6-15万不等,产品种类繁多。
主要流通的种类有:室外防雨型烤漆房、燃油式高温烤漆房、教学型喷烤漆房、大型通道式烤漆房、环保型烤漆房、红外线烤漆房以及标准型烤漆房等,功能各异;一般烤漆房采用拼装式结构,房体采用子母插式保温喷塑墙板,密封、保温性能好,房体侧面装有工作门,方便工作人员进出,铝合金包边大门,门中央装有观察窗,可随时观察房内动态,烤漆房内的辅助设备也层出不穷,使用率较高的有:风机、燃烧器、照明灯、底板、过滤棉、电控箱、发生房、烤漆灯、高效热能转换器等,当然具体的配置以及型号要看汽车服务机构整体规划。
家具喷漆房,便是在一个房间里对过滤喷漆工具中止喷漆,当前也被叫做家具烤漆房。传统的喷漆是在露天用喷头给用具(汽车,家具等)喷漆,但是多么方法关于大范围用具来说会使喷漆质量低落,比如:喷漆进程中会把气氛中的粉尘混合在油漆里,然后低落喷漆质量;具有不肯定性糜掷油漆,而且喷漆地域会十分脏;对职员来说,一方面会很脏,另一方面会吸入许多油漆雾对身体倒运。后人们想把喷漆设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发作了最早的喷漆房----抽风式喷漆房,在中国喷漆房最早是在上世纪90年代。
好啦,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家具喷漆房的设计原理,希望能对亲们有所帮助哦!其实家具喷漆房不仅可以作为工厂,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也可以作为暂时的居住场所。家具喷漆房简便、快速、舒适、价格相对低廉的优点也使得人们对它越来越喜爱,如果有需要的亲们也可以考虑一下建造家具喷漆房。好啦,小编就说到这里喽,再见啦!
‘陆’ 环保局对喷漆规定
各地规定不同,以山东德州为例:
根据《汽修行业环保治理企业(业户)须知》
三、以申请环保手续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为基准,5000平方及以上的,无论是否涉及钣金喷漆项目,都要做报告表,由第三方机构做环评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文书证明,经营方为合法;
5000平方以下的,填写登记表备案,企业(业户)取得环保备案登记号,经营即为合法。涉及钣金喷漆的,不论面积多少都必须符合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的《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规范要求》(德环办字〔2017〕138号);
喷漆作业要三房齐备,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喷漆房、调漆房、打磨房,打磨房需要独立建设,三房必须密闭,配齐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达到两个90%;
一是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收集率达到90%,主要表现为作业时打开作业房间门闻不到刺激性气味,二是废气处置设施进气口、出气口要留有检测设备安装位置,出气口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比进气口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低90%。
仅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营业场所面积5000平方及以上的,填写报告表、履行环评手续;5000平方以下的,填写登记表备案,取得环保备案登记号,交通运输部门予以认可。
五、已许可的各类汽修企业(业户)钣金喷漆、危险废物等环保治理的完成时限为9月底。以上企业(业户)涉及钣金喷漆作业、危险废物处置等环保治理项目,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发现环保不达的,抄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9月底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从10月份开始,环保部门下达停业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抄告工商部门撤销营业执照、抄报属地政府予以关停。
(6)孝感工业喷涂房费用多少扩展阅读
《汽修行业环保治理企业(业户)须知》
六、未经许可的各类汽修企业(业户),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业,有继续经营意愿并同意完善相关手续的,作出书面承诺,停业整改。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后仍不停业或8月31日前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抄告属地政府,列入小散乱污企业名单,由属地政府依法取缔。
办理许可手续要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条件和环保部门污染治理标准要求,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环保、交通运输部门联动许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证照齐全方可从事各类维修作业。
七、汽修企业(业户)违法环保法律规定,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危险废物处理必须执行五联单的规定,该政策为国家统一规定,不得进行变通。
‘柒’ 我是一名喷漆工,我们喷漆房通风效果不好,嗓子不舒服,闻到油漆味就想吐还觉得胸闷,是什么原因
朋友,油漆对人肯定是有一定上海的,因此:
1,企业要重视员工的健康保护;
2,作为个人要遵守操作规程;
3,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无期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如下: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
http://www.plutosoftware.com/ziyr/falvfagv4.htm
http://www.plutosoftware.com/ziyr/falvfagv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http://www.plutosoftware.com/ziyr/falvfagv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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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 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 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 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 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 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 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 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 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
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
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
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 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 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 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ca
‘捌’ 孝感安陆工业技术学校。读出来有用吗
有用的。
1、安陆工业技术学校是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批准,安陆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学校以改善教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持续发展为办学方针,以就业为导向,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订单培养,确保高薪就业,对学生而言有就业的保证,因此读出来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