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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厂房缴多少配套费

发布时间:2022-09-24 10:23:17

① 重庆市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重庆4月17日起上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2007-04-29 08:14:40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4月28日专电(记者徐旭忠)记者从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7日起,重庆市将上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都市区Ⅰ档范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收。

根据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40元或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外的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90元计征。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家庭人口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据了解,调整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来源:新华网)

② 有谁知道重庆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主城范围内,每平方米由110元调为140元;主
城外都市圈内区域,由80元调为110元。其它地区由各区县自行确定,不得超过都市圈征收标准。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昨日称,本月17日前已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据介绍,2000年7月1日,重庆市施行的标准为:主城区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区县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庆市进行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第二次大幅调整,标准为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44.28元/平方米计征调整为110元/平方米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自行决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完)

③ 厂房人防建设配套费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各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600元。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600元。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④ 多层工业厂房配套费占比

工业用地上可配建工业配套生活用房所占比例是不超过7%。
国土资源部新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除了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新规,《控制指标》还要求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⑤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拓展资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什么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第十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⑦ 购买土地用于建造厂房要交哪些税费

这里有一个浙江地区的,你可以参考:

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税费征缴一览表

收费项目 原收费标准 审定后收费标准
墙改专项用费 按建筑面积8元/m2 按建筑面积4元/m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按建筑面积1.5元/m2 按建筑面积0.75元/m2
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建筑面积城关、坎门、陈屿80元/m2 楚门、清港70元/ m2 芦浦、龙溪、沙门、干江60元/ m2 按原标准收取
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总价扣除征地成本和税费 按原标准收取
征地管理费 耕地2800元/亩非耕地2000元/亩 耕地1400元/亩非耕地1000元/亩
耕地占用税 6000元/亩 按原标准收取
耕地开垦费 9333元/亩 按原标准收取
折抵指标费 土地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成本费冲抵耕地开垦费 取消
农业发展基金 4000元/亩 2000元/亩
教育附加费 2000元/亩 取消
水利基金 200元/亩 取消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8000元/亩 按原标准收取
契税 按出让金总额的3%收取 按原标准收取

收费项目 原收费标准 审定后收费标准
征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 按现行有关标准 按原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00—40000元/宗 按原标准减半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每证10元特制证书每证20元 按原标准收取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8元/本 按原标准收取
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 按林地、林木补偿费的4% 按原标准收取
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 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用非耕地标准执行 按原标准收取
占用水源水域(永久性)补偿费 50—100元/m2 按原标准减半收取
占用水源水域(临时性)补偿费 1—3元/m2 按原标准减半收取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对草地、林地、农作物等植被设施(覆盖度大于0.3),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 按原标准减半收取

收费项目 原收费标准 审定后收费标准
人防建设费 按浙价费〔2004〕121号有关规定 建成区、开发区范围内非生产性用房按建筑面积7.5元/m2收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元/本 按原标准收取
白蚁防治费 按建筑面积2元/m2 按建筑面积1元/m2
房屋产权登记费 200元—1000元/宗 按原标准减半收取
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10元/本 按原标准收取
企业房产实测绘费 按建筑面积1.2元/m2 按建筑面积0.40元/m2
企业房产预测绘费 按建筑面积0.5元/m2 按建筑面积0.20元/m2
定线放样测绘费 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通知》执行 按原标准减半收取
防雷设施设计安装检测费 厂房80元/支 厂房 40元/支
防雷系统会审费 1000元/套 500元/套

⑧ 工业厂房需要交城市配套费吗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般申请流程为: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2、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调查并据此作出成本监审意见;3、初审:经办人规定时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4、审核:分管领导针对初审材料提出审核意见。5、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6、局长签批:经办人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另联系人会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7、上报县政府: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文件报县政府。8、经办人办理转发县政府文件的发文工作。9、办结后经办人印发文件。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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