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有特色工业园区30个,批准启动区和拓展区用地面积63.4平方公里,园区分布为主城区10个,渝西经济走廊10个,三峡生态经济区10个。
2、进展较快的有:九龙园区(九龙坡)、空港园区(渝北)、茶园园区(南岸)、绅鹏园区(铜梁)、港城园区(江北),5个园区上半年完成投资7.33亿元(累计11亿元),土地整治5平方公里(累计8.6平方公里)。
3、其共同特点是:领导高度重视,管理机构比较健全;资金落实,基础建设投入力度大;招商引资工作抓得紧。
(1)重庆市哪里有工业用地扩展阅读:
重庆工业园区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地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形成的省级特色工业园区,是重庆市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构建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支撑体系。
重庆市除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外,现有43个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其中,主城及渝西地区26个,渝东北地区11个,渝东南地区6个。到2009年底,全市特色园区实际利用土地面积352.35平方公里。
参考资料:网络-重庆工业园区
Ⅱ 重庆江北区工业用地一般地价是多少,谢谢大家,急!
江北区工业用地一般在500-1200之间,看地段
Ⅲ 沙坪坝区曾家镇有哪些工业园区
曾家镇,镇政府驻曾家镇管曾家镇。还有几个人?重庆高新区,管撑家镇还有三个镇。中兴街20号。辖双龙村、农安村、白林村、虎峰山
Ⅳ 北碚蔡家同心工业园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北碚,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政策
1、《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投资的综合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种产业优惠政策,凡经许可现适用于西部地区的,本区均遵照执行。
2、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现行鼓励投资的各项规定,本区均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3、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企业。
4、外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符合我区的有关规定标准。
5、对于社会知名度大、科技含量高、生产效益好、环境污染少、投资力度强和利税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出口加工企业、软件外包及现代服务产业等,视其建设与发展的特殊需要,可给予重点支持。
6、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三、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7、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8、新引进的国家级和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分别按前两年的80%、7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9、新引进的LED、光电及仪器仪表、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材料工业、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和资源加工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7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新引进的旅游、文化、科教、农副产品深加工、生态观光农业、商贸流通、酒店、餐饮娱乐企业,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三年内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10、新引进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对于在我区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3年内50%的比例,由区财政补贴给企业。新办的出口加工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11、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自纳税年度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按三年内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12、新引进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到我区建立基地,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省(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基地建设。
13、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到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建立采购或分销机构;新引进的高新科技项目,具有核心技术的项目,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国内工商企业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实到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房地产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采用BT、BOT等方式承担区公共性基础设施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
14、区内企业通过增资,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且区分成部分,分三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二)土地政策
15、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家及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出口加工工业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所缴土地出让金区级分成部分的50%,分三年补贴给企业。
16、新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重点工业项目,原则上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17、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新引进生产性工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规费政策
18、 在办理项目手续时,属区里单独收取的行政性规费按以下规定予以优惠: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由区财政按收取的25%补贴给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2亿元的,按收取的50%补贴给企业;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收取的75%补贴给企业。
19、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家及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出口加工企业修建的生产厂房,上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区级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20、凡本级政府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四、服务保障
21、各园区成立专业招商服务机构,全权代办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手续,区外经委(招商局)负责接待外来投资咨询,牵头协调处理我区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于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区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服务机构为其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
22、建立外来重点投资企业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凡投资规模较大,对北碚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外来企业,由区级领导分别联系。对应的区级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联系协办,分管领导具体承办和跟踪服务,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力组织保障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3、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对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务行为测评制度。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全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单位、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并在媒体上公布。
24、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重大安全隐患、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治安刑事案件、突发性事件外,部门和单位开展的一般性公务检查,需事先向区政府请示。
25、外来投资业主对北碚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区的落户手续,子女需进入本区学校就读的,可按相关规定优先办理。
26、对于重点项目,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协调中心各部门进行联合办公,有法定办件时限的,减半办结相关手续。生产型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办理建设管理相关手续。
27、对于入驻各园区的重点企业,需要在劳动、用工、招聘、办公、住房、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的,由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28、投资业主未按规定时限投资、建设、投产,或未达到减免、补贴或奖励规定而撤资、迁出本区、转让土地的,应退还已享受区财政减免、补贴或奖励资金;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的投资业主向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退还已享受区财政减免、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程序
29、税收优惠政策和土地优惠政策,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种。
30、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每年10月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委、外经委(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分局、税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地单位,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兑现。
六、附则
31、本办法实施后引进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办法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32、国家和市政府出台新的规定,则遵照执行。
33、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碚府发〔2004〕77 号文件同时废止。
34、本办法由北碚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Ⅳ 重庆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县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市国土房管系统坚持“五个并重”,扎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国土房管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2006年全市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土地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坚持市场调节与住房保障并重,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勘查与规范开发并重,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行政与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并重,为和谐重庆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坚持完善体制与提高素质并重,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重庆市土地总面积822.69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0.85%。根据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末,重庆市农用地694.15万公顷,较2005年末下降0.05%;建设用地57.75万公顷,较2005年末增加1.49%;未利用地70.79万公顷,较2005年末减少0.69%。2006年末重庆市土地利用构成见图1。
图1 2006年末重庆市土地利用构成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2006年末全市农用地104121938.8亩,年内减少158400.0亩,年内增加105208.8亩,增减相抵净减53191.2亩,主要是未利用地的荒山造林和土地开发利用量小于建设占用所致。2006年度农用地的内部结构调整较大,变化幅度集中体现在耕地、园地和林地上(表1)。
其中耕地由2005年年末的33940460.4亩下降到2006年年末的33629333.3亩,净减少了311127.1亩。其中减少幅度最大的为旱地,净减139988.5亩,占耕地年内减少总量的44.99%;其次为望天田和灌溉水田。旱地减少的主要去向是林地、园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160002.8亩、48649.9亩和29137.3亩;灌溉水田减少的主要去向为建设用地,面积为34990.5亩。
表1 2006年重庆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图4 2006年土地出让面积比例(按土地用途分)情况
3.土地二级市场
2006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62216宗,面积10170.9公顷,转让金、租金及抵押价款共721.52亿元。2006年,重庆市转让土地51586宗,转让土地面积898.38公顷,转让金额28.63亿元。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矿业权市场建设
2006年,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出让资源量和出让单价,增加政府收益。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2006年,重庆市出让探矿权12宗,出让方式为招标出让,合同金额1131万元。出让采矿权1284宗,合同金额2.21亿元,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422宗,占出让采矿权总宗数的32.87%,合同金额2.11亿元,占全市出让采矿权合同金额的95.48%;从矿种分类看,采矿权出让主要集中在煤(230宗)和建筑石料用灰岩(524宗)。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在矿业权转让中,采矿权转让共51宗,转让价款0.71亿元,全部为出售转让采矿权。从矿种分类看,煤50宗,转让价款0.68亿元。岩盐转让1宗,转让价款0.03亿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严格土地执法,全面开展违法违规批(占)地、闲置土地和“以租代征”行为清查处理工作。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 98.4%,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人。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执法工作,区法院对2名违法占地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判决,首开全市追究违法占地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主城区、合川、永川等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全市共清理出闲置土地 162宗,已收回闲置土地 37宗、105.27公顷,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2006年结转2005年土地违法未结案件71件,涉及土地面积2.66公顷,其中耕地0.87公顷。
2006年发现土地违法案件2521件,涉及土地面积261.86公顷,其中耕地93.79公顷。在2006年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中,主要是个人违法案件,共2309件,占91.6%。2006年土地违法立案2331件,涉及土地面积194.88公顷,其中耕地93.27公顷。其中个人违法案件2119件,占90.91%;2006年土地违法结案2355件,涉及土地面积180.27公顷,其中耕地78.11公顷。
2006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拆除构建物163689平方米,没收构建物76553平方米,收回土地30.98公顷,其中耕地7.66公顷,罚没款收取1084.7万元。
(二)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乱”工作成效显着。
2006年对地矿违法的7名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投资办矿行为。市政府出台了《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各区县开展了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源整合编制工作,目前已有一批区县完成了编制工作,并实施资源整合。采矿权登记办理程序等制度逐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开展较好,提高了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意识。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得到国务院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并顺利通过了检查验收。南川、奉节、城口等地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6年结转2005年地矿违法未结案件20件,2006年立案401件,2006年结案415件。2006年立案案件中,按违法主体划分,个人331件,占立案总数的82.54%。2006年结案案件中,无证开采245件、越界开采73件、非法转让采矿权21件、破坏性开采10件、无证勘查2件、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8件。年末未结案件6件。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6年结转2005年未审结行政复议39件。2006年申请行政复议190件,其中行政处罚5件,行政许可2件,行政强制措施40件,行政不作为8件,其他135件;2006年受理190件,2006年审结202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133件,撤销6件,撤回申请39件,2006年未审结行政复议27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2006年末,重庆市国土资源系统共有行政机构45个,其中省级1个,年末从业人员2540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104人。在行政人员中,有研究生95人,大本及大专1966人。直属事业单位345家,从业人员6294人。
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收入总额16.2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拨款12.76亿元,其他收入1.22亿元。
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参加干部培训405人次,其中党校学习198人次,行政学院培训74人次,其他培训133人次;参加学历教育344人次,其中参加博士生教育15人。
七、问题与建议
当前工作中存在如下的困难和问题。
(1)严峻的资源供需形势与粗放的资源利用方式的矛盾依然突出。土地、矿产资源利用率不高,批而不征、征而不供、闲置浪费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率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2)国土房管工作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与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依然突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土房管工作参与调控的体系和方式还需不断完善。
(3)资源、房屋问题引发的各种利益诉求和冲突还会进一步显现,维护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资源价值的进一步显现,围绕资源权益的各种诉求,甚至利益冲突会不断增多;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调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纠纷的任务会更加繁重。
(4)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在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行风、政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①要有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②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③要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力度;④要继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⑤要强化执法监察,严格实行问责制。
(2)加强土地调控,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用地。①要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工作;②要严格控制低价出让工业用地;③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④要切实用好储备土地;⑤要认真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
(3)加强房地产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①要优化房地产发展布局;②要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③要努力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④要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⑤要进一步提高拆迁和物业管理水平。
(4)加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①要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②要加强地勘队伍建设;③要继续巩固治乱成果;④要基本完成资源整合任务;⑤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Ⅵ 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目前有没有什么规划
工厂什么是还是算了,办起来农民也得不到好处。还污染环境。
不说,黑包谷还挺有特色的,可以建议种点。。
主要是这边交通不方便。这个路啊,说了几年也没修通,公交车也没没开通。经济怎么发展得起来嘛。说是半小时主城,到两路还得一个半小时。纠结!
茨竹要发展起来,想走休闲避署路线,我觉得还是应该请专业团队来考察打造一下,茨竹嘛,说树多,其实也不多,还是应该注意保护环境。不然真没一点特色了,只剩穷乡僻壤了。
Ⅶ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租赁。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作价出资入股。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出资,作为国家的股份,土地使用者根据经营状况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股息的行为。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议用地计划。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定期向国家缴纳股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等情形。第六条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偿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二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有偿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计划有偿使用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提前制定控制性详规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第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偿供应;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条件的用地项目,也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第十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年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下列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二条需要有偿使用的地块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统一整治。第十三条申请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应统一测算有偿使用价金。有偿使用价金由土地供应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参照标定地价(公示地价),结合市场供求等因素测算。
招标出让(租赁)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租赁金);拍卖出让(租赁)的,竞买最高价为出让金(租赁金);协议出让(租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金(租赁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土地使用者协议商定出让金(租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