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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集团公司对退休有哪些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27 03:47:43

Ⅰ 在核电站工作,退休后有退休金吗

在核电站工作,退休后是有退休金的。
从事核工业工作退休金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规定,核工业职工也是如此,其中的特殊工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核工业集团公司对退休有哪些文件扩展阅读;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影响,在当前的舆论下新建核电站几乎是不可能的。若遵照法案进行废炉,仅靠剩下的核电站将不能满足电力需求。2030年时,总发电量会出现36%的缺口。寻求替代能源将会成为一大课题。
截至目前,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对那些老化的核电站采取的相应对策如下:如果核电站的运营时间超过30年,那么核电站的工作人员要向政府提交报告书。通过这一措施每隔10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确认,才能获得继续运营的权利。
此前对于运营期限的判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新规定中的“40年”,是核电站运营期限的一个参考标准,也出现在了美国的法律中。当核电站运营超过40年时,政府会对设备的老化程度及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审查,并酌情批准其继续运营。但是,具体的审查标准以及延长的期限等问题还有待讨论。
在日本国内,除了发生事故的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之外,关西电力美滨核电站1号机组(福井县)与日本原子能发电敦贺核电站1号机组(同上)已经运营了40多年。今年7月,美滨2号机组也将迎来40岁生日。在法案生效后,超过40年的原子炉无须立刻停止运营,在办理申请手续期间仍可以继续运营。

Ⅱ 从事核工业工作退休年龄等方面有特殊规定吗

国家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规定,核工业职工也是如此,其中的特殊工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Ⅲ 谁有————中核219号文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07.12

【实施日期】1993.07.1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3〕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到1992年底已
达260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要求实现离退
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是政府
的职责,也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办法,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离退休人员创造一个良
好的生活环境。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
务组织

目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下设管理服务办公室,
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文体、社会公益活动,受到了离退休人员和企业
及社会的普遍欢迎。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未受到
重视。为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建议当地政府学习有些地方的
做法,尽快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制定离退
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负责监督管理服务费用
的使用。委员会可由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日常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负责。其职责是:指导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服务费
用的筹集与管理;组织指导以社区为单位兴办家务服务公司等第三产业,为离退休
人员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可配备少量管理人员,可聘请身体条
件好、年龄合适又具备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
管理服务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并
充分发挥我国社区建设的优势,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起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
构。离退休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大型企业和远离城市的企业,可在企业内设立离退
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由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双重领导,积极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对居住在农村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成立
管理服务机构。

在已经由工会组织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
参与和配合,与工会共同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内容

首先要认真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责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弄清楚哪些职责应逐步
由企业分离出来,主要由管理服务机构承担。

各级管理服务机构要本着“诚挚关怀、热情服务”的宗旨,切实为离退休人员
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形成“养、医、乐、学、为”一体的综合
管理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尽快实行离退休费用的社会化发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减轻企业的负
担。发放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管理
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
放。

2.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内、
国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
让他们能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充实晚年生活。

3.关心离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热情、周到的生活服务。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
务机构要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身体状况。
对家庭经济条件差、生活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尽可能帮助解决;对身体条件差,
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因病住院需要护理等特殊需要的离退休人员,要通过组
织互助服务和家务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只收取成本费用),以
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4.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离退休人员明确了解自己
的合法权益。对无理扣发离退休费,虐待离退休人员,侵犯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
现象,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诉诸法律,以保护离退
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5.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使离退休人员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同时可
以充分利用离退休人员的特长,组织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让他们发挥余热。

三、要因地制宜地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基地和福利事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必
要的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

目前有的地区建立了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了娱乐活动场所
和生活服务,得到了离退休人员的赞扬。但也有少数地区存在不顾基本条件而贪大
求全,急于建立大型活动中心、甚至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现象。各级劳动部门对此
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今后,活动基地的建设要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
合,重点放在社区”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要将分散建立以社区为主的、小型的不
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基地为重点,以利于更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活动,并根据离退
休人员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设置相应的娱乐活动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兴
建“养老院”、“老年人康复中心”、“临终关怀中心”等社会福利性的生活服务
设施,也可以组织身体条件好的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兴办家务服务和护理服务为
主要内容的福利事业和实体。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需经费,按各地现行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分工,
由劳动部门或者工会分别商当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渠道专项提取、专款专用,
并应及时将各项经费下拨给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于远离城市、离退休
人员居住相对集中、以自己管理为主的企业,应将这些企业上缴的管理服务费用的
大部分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可由地方自行制定。
中核219号文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应以此文件为依据

Ⅳ 从事核工业工作退休年龄工龄需要几年需要准备那些材料谢谢!

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申请。
1、 养老金手册;
2、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1寸红底彩照3张;
4、 存档人员手册;
5、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情况表。
备注:手续准备好后,先去大厅养老窗口审核养老金手册和在大厅综合服务台领取退休审核表,然后去登记,最后到相应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Ⅳ 特殊工种退休新规定的文件号是多少怎么找文件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55岁可以退休。

(5)核工业集团公司对退休有哪些文件扩展阅读:

提前退休条件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Ⅵ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一、退休许可条件:

(一)、干部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申请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档案于养老保险手册。

三、许可程序

(一)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用人单位提交《退休审批表》于养老保险手册;

(二)核实其档案年龄、工资标准及缴费记录;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拓展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Ⅶ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Ⅷ 核工业部关于职工退休规定

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申请。 1、 养老金手册; 2、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1寸红底彩照3张; 4、 存档人员手册; 5、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情况表

Ⅸ 有害工种提前退休参考的文件有哪些

医药行业有毒有害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明确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和医药企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后制订的。

三、本表所列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划分的范围标准及方法是:

1.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及工作场所内常年、直接、大量接触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成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对于非常年、间接、短期内接触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2.本表所列均是毒性较大、危害比较严重的产品及工种、对有些有毒有害产品及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暂时不划入。

3.本表所列有毒有害的毒性、毒理是以国家及省(市、区)主管部门颁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标准为依据的。

4.根据医药行业实际及特点、化学药品生产原则上按产品进行划分,中药、医疗器械和化学试剂则按工种进行划分。

四、在试行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医药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并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八年者方可作为提前退休工种。

2.医药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可根据各地企业具体情况,由各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征求省(市、区)劳动局同意后批准执行。

3.医药行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医药专业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市、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今后凡需要补充的产品、工种(包括新产品)如果劳动条件与本表相同的,可由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征求省(市、区)劳动局意见后审批执行,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如劳动条件与本表不同,各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可提供根据、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平衡审定、批准后执行。

五、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包括新建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引进新技术)、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材料的变换、减少或消除有害健康因素后,各省(市、区)管理局(总公司)应按变化后的条件重新审定。

六、原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所列的101个医药产品,继续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七、本表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Ⅹ 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关于特殊工种的政策,首先都会想到提前退休政策,但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提必须要符合国家名录有认定的。特殊工种的退休政策有哪些。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特殊工种名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第二部分 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石油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轻工、纺织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建工、建材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九、电子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 〔66〕卫干字第21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十五、造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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