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的保护,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包括厂房、矿场、作坊、仓库、办公用房、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居住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工业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以及文献、手稿、影音资料、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工业遗存。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科学技术、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人民防空、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
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社会公众捐助本市工业遗产保护事业。其中,捐助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以及欣赏水平,增强全社会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普查和认定工业遗产等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画、照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外观特征、遗址保存状况和工艺流程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业遗产普查的结果,进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第十三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者推荐工业遗产。第十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评估、申报或者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存,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认定为工业遗产。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全国或者本省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商标、商号全国着名的;
(三)设施设备先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四)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反映本地采掘、冶炼、加工、制造等工业发展历史,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六)与本地着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筑等;
(七)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
❷ 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鞍山工业文化和鞍山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能够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较高历史、科技、文化、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包括车间、厂房、矿场、仓库、办公和娱乐场所、居住教育休闲等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工业产品、办公生活用品、档案文献、影音录像等工业遗存。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文旅广电、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统计、人民防空、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需要。
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八条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工作提供咨询。第十条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等工作。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遗址状况、核心物项、工艺流程等情况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调查资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建立工业遗产数据库;符合文物认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认定并公布为文物;符合工业遗产认定条件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定、推荐申报。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第十二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推荐工业遗产。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业遗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本市发展的历程、对本市历史有重要影响、与本市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符合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工业遗产认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推荐申报。
市工业遗产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❸ 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株洲工业文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反映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的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指厂房、仓库、作坊、炉窑、矿场、码头、桥梁、道路、办公楼、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物质遗产;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指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图书资料等物质遗产。
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业遗产保护过程中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给予必要帮助。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第七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工业、环保、历史、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调查、认定、调整、撤销、规划、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八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水平。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二)在工业遗产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保护工业遗产有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工业遗产捐献给国家或者为工业遗产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着的;
(五)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事迹。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产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在城市改造、工业企业搬迁和改造等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遗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反映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县域以上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某一时期在县域以上区域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四)反映轨道交通、航空、冶炼、冶金、化工、烟花鞭炮、陶瓷、建材、纺织等株洲特色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的;
(五)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的;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经营管理模式;
(七)商标、商号在县域以上区域内着名的;
(八)为株洲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相关事迹资料;
(九)其它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根据工业遗产的价值大小,列入市级、县级工业遗产名录。
❹ 工业遗产的包含内容
在内容方面,狭义的工业遗产主要包括作坊、车间、仓库、码头、管理办公用房以及界石等不可移动文物;工具、器具、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等可移动文物;契约合同、商号商标、产品样品、手稿手札、招牌字号、票证簿册、照片拓片、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等涉及企业历史的记录档案。广义的工业遗产还包括工艺流程、生产技能和与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存在于人们记忆、口传和习惯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工业遗产是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
近年来,工业遗产的概念在继续扩大,其中“工业景观”的提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广泛的工业景观调查和保护计划。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伯格伦(L. Bergeron)教授指出:工业遗产不仅由生产场所构成,而且包括工人的住宅、使用的交通系统及其社会生活遗址等等。但即便各个因素都具有价值,它们的真正价值也只能凸显于它们被置于一个整体景观的框架中;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研究其中各因素之间的联系。整体景观的概念对于理解工业遗产至关重要。”
❺ 洋务运动时期的汉阳铁厂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
洋务运动时期的汉阳铁厂是官督商办的民用企业。
汉阳铁厂1890年由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在湖北龟山下动工兴建,1893年9月建成投产。全厂包括生铁厂、贝色麻钢厂、西门士钢厂、钢轨厂、铁货厂、熟铁厂等6个大厂和机器厂、铸铁厂、打铁厂、造鱼片钩钉厂等4个小厂。创办经费最初定为246万余两,1892年清政府增拨42万两,到建成时,实际支出500万两左右。
(5)国家工业遗产有哪些扩展阅读
汉阳铁厂入选国家第一批工业遗产
2017年12月,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拟认定名单结束公示,湖北省两处入选,分别是汉冶萍公司——大冶铁厂和汉阳铁厂。
汉阳铁厂建成于1894年,后亦为汉冶萍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曾出口日本、美国、东南亚和南美等地。1952年,在其原址建起汉阳钢厂,并设有张之洞与汉阳铁厂博物馆。遗产项目位于武汉市汉阳区。
核心物项包括:汉阳铁厂造钢轨(民国三年)、汉阳铁厂铸铁纪念碑(1894年)、汉阳铁厂造砖瓦、卢森堡赠送相关资料、转炉车间、电炉分厂冶炼车间、电炉分厂维修、备品间、水塔、钢梁桁架、铁路和机车、烟囱3处及管道设施。
❻ 世界上拥有工业遗产最多的国家是哪个国家
应该是德国和英国等等工业革命起源的几个国家
❼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发布有何意义
据报道,日前,由中国科协调宣部等机构主办的“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发布。名录中有创建于洋务运动时期的官办企业,也有新中国成立后的156项重点建设项目,覆盖造船、军工、铁路等门类。
好在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工业遗产的价值,武汉、广州、大庆等城市出台了工业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力图“保护工业遗产,传承城市文脉”,此举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和历史文化遗址不同,工业遗址大多具有“以用促保”的空间。北京798文创园区就是在原国营798厂等企业老厂区基础上建立起的文化新地标,上海的1933老场坊、重庆的坦克仓库等是这类模式的代表。如何让老厂房、老厂址焕发生机,需要找到更多模式和办法。
电影《钢的琴》中有这样一个镜头:一个落寞的钢厂遍布着工业建设时期留下的厂房,老工人们静静站在远处,看见不再冒烟的烟囱在爆破中轰然倒下,表情凝重。现代社会,我们看到太多太多的“轰然倒下”。工业遗产名录的发布可以看作是一个提醒:城市管理者不仅要关注给城市新建了些什么,更要思考给城市、给历史、给后人留下些什么。
❽ 成都东郊记忆
景点介绍
东郊记忆原名“东郊记忆音乐公园”,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在成华区原红光电子管厂旧址上修建而成,是工业遗存保护和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旅游景区,是成都又一张具有时代意义的城市新名片。
景区内处处都是前苏联援建的办公楼、红砖厂房、火车头和铁轨等历史建筑,充满了浓浓的怀旧感,特别适合文艺青年们来这里拍照。景区内还经常有各种音乐演出和艺术展览。
你也可以在这里找一个咖啡店、书吧,进去休息并发发呆。如果你是追星族,这里还有张靓颖、李宇春、姜文等名人的手模墙。
开放时间
全天开放
交通攻略
距地铁8号线杉板桥站964m,步行14min
成都东郊记忆是在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旧址上改建而成的现代文化产业新型园区,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科技与文化融合示范园区、国家工业遗产旅游基地。 几年前来过,借地铁8号线开通的便利,近期又去看看。园区比以前更漂亮了,但游人很少,估计晚间和节假日人流会多吧。 很不错的一个园区,留存着成都东郊国营工业的记忆。 园区免门票,交通也很方便,附近有商场、餐饮等设施。
❾ 中国目前最大的油田是哪个
大庆油田。
大庆油田位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上,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油田,也是世界十大油田之一。
胜利油田位于山东省黄河入海处,以东营为中心,从利津、博兴直到海边,成为我国第二大油田。
辽河油田地处辽河下游,位于沈阳、营口和锦州之间。辽河油田的油、气储量丰富,油质好、含硫低、轻质油成分高,是我国第三大油田。
中原油田在河南濮阳、新乡、安阳、开封,以及山东荷泽、聊城等地区之间。
华北油田位于冀中平原上,河北省任丘地区。
❿ 中国有没有依旧保存的工业遗产
广义的工业遗产包括工业革命前的手工业、加工业、采矿业等年代相对久远的遗址,如湖北大冶铜矿、丰都炼锌遗址,甚至还包括一些史前时期的大型水利工程和矿冶遗址;狭义的工业遗产是指工业革命后的工业遗存,在中国主要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中国近现代化进程中留下的各类工业遗存。
中国的工业遗产有:
黄崖洞兵工厂旧址、中东铁路建筑群、青岛啤酒厂早期建筑、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石龙坝水电站、个旧鸡街火车站、钱塘江大桥、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导弹卫星发射场遗址和南通大生纱厂。
上述九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此之外,各地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江淮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