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苏州的牌照、车辆行驶证掉了去哪里补办要带什么东西吖各位大虾帮帮忙
带上身份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补办就行了。驾驶证上要重新照相,需要本人去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申办提交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的遗失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受理、审核、打印、制作驾驶证;
3.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申请补证期间驾车,定性为无证驾驶。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四、提交的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Ⅱ 苏州换车牌号需要哪些手续
更换车牌号的手续如下:
1、向交管部门申请注销原车牌号码,然后交管部门审核行驶证的情况和机动车牌照的违章情况,没有异常情况的话交管部门就会同意换牌;
2、在当地纸媒上刊登车牌注销声明或者交由交管部门发布注销公告;
3、在这三十天天后车辆所有者持身份证、原车辆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新的上牌手续;
4、向交管部门缴纳换牌手续费。
一、换车牌号的条件如下:
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抵押状态下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更换汽车牌照号码的方法是:
1、注销原车牌号码,注销登记的车辆必须已用三年以上;
2、过户到非直系亲属间的车辆,才能换牌照号码。
总而言之,更换车牌的需要填写申请表,校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等级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凭证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进行办理。车辆管理所受理后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Ⅲ 汽车换异地牌照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