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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的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24 23:08:3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增強其活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經營單位。
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基亮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芹輪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第三條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第四條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第五條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第六條企業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殖;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第七條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第八條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第九條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條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條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女職工和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責任制,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改造和發展。第十三條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可以採取其他分配方式。第十四條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十五條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六條設立嫌鋒信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七條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企業合並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九條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第二十條企業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第二十一條企業的合並、分立、終止,以及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三章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二條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企業有權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第二十三條企業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需的計劃供應物資或者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劃。
企業有權接受或者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指令性計劃外安排的生產任務。第二十四條企業有權自行銷售本企業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擔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和計劃內分成的產品。第二十五條企業有權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購進生產需要的物資。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第二十七條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第二十八條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

2. 企業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
1、必須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
2、企業必須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拓展資料:
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粗喚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分類
(一)以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投資者的地區不同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三)按所有制結構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和外資。
(四)按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不同分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碰拆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級可分為:人合岩吵凱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
(六)按公司地位類型可分為:母公司、子公司。
(七)按規模可分為:特大型企業、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八)按經濟部門可分為:農業企業、工業企業和服務企業等等。
(九)按企業健康程度可分為:相對比較健康的隨機應變型企業、軍隊型企業、韌力調節型企業,和相對不健康的消極進取型企業、時停時進型企業、過度膨脹型企業、過度管理型企業。

3. 湖南省工業企業勞動保護條例(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工業企業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指豎,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應於本省境內從事工業生產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附屬的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工業管理部門。第三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消除危害、發展生產的勞動保護方針。第四條勞動保護措施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不準挪作他用。第五條實行勞動保護監察制度。勞動保護監察工作堅持國家監察、行政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勞動保護監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六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設置芹侍勞動保護監察機構,負責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工業管理部門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或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組織、檢查和監督勞動保護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勞動場所進行衛生監督和衛生學評價,對各種職業病進行預防、診斷、治療。第七條企業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或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企業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或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勞動保護情況,對生產中的不安全和職業危害因素嫌逗吵提出處理意見;
(二)參與制定有關勞動保護的計劃和規章制度;
(三)參與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時,有權決定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五)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向上級反映本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八條企業負責人(廠長、礦長、經理等)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責任。
企業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負技術責任。
企業所屬職能部門和生產單位負責人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勞動保護工作負責。第九條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保護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職工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對他人違章作業應予勸告和制止,對玩忽職守的人員有權檢舉控告。第十條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申訴和控告。
當生產中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可支持職工拒絕操作。第三章勞動保護教育和安全檢查第十一條工業管理部門和企業應制訂勞動保護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各種技術學校、技工學校應設置有關勞動保護的課程。第十二條新職工和調換新工種、操作新設備的職工,必須接受安全操作教育,經考核合格方准進入崗位操作。
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經勞動部門或勞動部門指定的單位考試合格方准獨立操作。第十三條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第四章個人防護和勞動防護用品第十四條職工就業前,應接受預防性健康檢查。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企業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業。第十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特殊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須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及其指定的檢驗單位鑒定合格,方准生產和銷售。第十六條企業應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並執行檢驗、使用制度。
職工應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七條嚴禁酒後從事下井、開車、登高或其他危險性作業。第五章女工的特殊保護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制度。女工較多的企業,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規定,設置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第十九條不許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和有損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妊娠期、哺乳期從事嚴重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作業。第六章生產場所第二十條生產場所的建築物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結構堅固,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道路、管線、橋棧、壕坑等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一條生產場所應保持整潔,廢料、廢物要及時處理,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布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必須便於安全操作。
生產過程有水、油脂或其他液體溢出的地面和通道,應分別設置排水、防滑、防腐蝕、防滲透設施。

4. 工業企業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業企業法

主要有:195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該規定適當擴大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工業的許可權和企業主管人員對企業內部的管理許可權。它是初步改革中國工業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法規。1961年中共中央發布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簡稱「工業七十條」,是一個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明確指出了國營工業企業的性質和任務,基本許可權和責任,國家對企業和企業內部的管理原則等內容。
1979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5個改革管理體制的文件,提出企業有利潤留成等 10項許可權和保證完成國家計劃等9項義務。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1982年頒發的《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是保障職工民主管理企業權利,加強廠長(經理)負責制的重要法規。前者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幹部的權力機構。後者對於廠長的任免、責任、職權及獎懲等都作了明確規定。這兩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1982年 2月頒發的《中國共產黨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則是黨委集體領導、職工民主管理、廠長行政指揮。這是根據多年來實踐經驗對中國工業企業內部的領導制度和管理制度作出的概括。
1983年國務院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是80年代中國調整國營工業企業各種經濟關系的綜合性法規。《條例》共10章84條。明確規定:國營工業企業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經濟組織,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企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職工代表大會制。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企業是法人,廠長是法人代表。企業對國家規定由它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依法行使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見所有權),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國家規定的責任,並能獨立地在法院起訴和應訴等。《條例》還對企業的開辦和關閉,企業的許可權和責任,職工的權利和責任,企業的組織領導,企業與主管單位的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關系,企業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系以及獎勵與懲罰等,都作了規定。 1961年中共中央曾發布《關於城鄉手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1979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這兩個規定使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初步制度化、規范化。
198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是80年代中國調整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各種經濟關系的重要法規,共8部分,30條。條文明確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是由勞動群眾集體佔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國家計劃指導,遵循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等項原則。國家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根據政策、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積極鼓勵、扶持、幫助其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具有法人資格。各有關部門對待集體所有制單位應同國營單位一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在經濟上平等對待。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一切資財;不得無償調用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或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該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 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 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託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
合營各方沒有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 工業企業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後,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8、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9、《會計法

公司運轉,各種經濟指標都要用數字來體現,而體現的數字都要受《會計法》的規定,不能違背該法及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10、《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11、公司破產終止時
公司的終止,就是公司作為法人人格的消滅,無論是股東自行決定解散還是申請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這時的操作《公司法》有規定;而到了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就要受《破產法》的調整了。

6. 請問工廠安全生產所涉及的法律就有哪些謝謝。

國家法律

1《安全生產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職業病防治法》

4《工會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勞動法》

8《礦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安全法》

行政法規

《電力監管條例》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輪凳》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塵肺病防治條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

《礦山安全條例》

部門規章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煤礦安全規程》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罰款管理辦法》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臘猛旅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工作場所知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毒物登記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辦法》

《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鄉鎮露天礦場安全生產規定》

《帶電作業技術管理制度》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7. 生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並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餘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餘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准。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並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滑稿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神首論證內容,並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並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

《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並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准。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對於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准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於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

2003年國務院發布並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並明確了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游讓數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並」。《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工作場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標志、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布置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建築安裝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施工現場應合乎安全衛生要求;工地內的溝、坑應填平,或設圍欄、蓋板;施工現場內一般不許架設高壓線」。《礦山安全法》也對礦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以及礦山與外界相通的運輸和通信設施等作了規定。


6.個體安全防護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按其製造目的和傳遞給人的能量來區分,有防止造成急性傷害和慢性傷害兩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電氣操作人員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高空作業應由企業供給安全帽、安全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工廠、車間應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也都對企事業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提出了明確要求。


3職業健康法規
職業健康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制定的各種法規規范。這里既包括職業健康保障措施的規定,也包括有關預防醫療保健措施的規定。

我國現行職業健康方面的法規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環境保護法》、《鄉鎮企業法》、《煤炭法》等,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等,有關部門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准》、《防暑降溫暫行辦法》、《化工系統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等。2002年5月1我國正式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使我國的職業病防治的法規管理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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