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業遺產的特點
在內容方面,狹義的工業遺產主要包括作坊、車間、倉庫、碼頭、管理辦公用房以及界石等不可移動文物;工具、器具、機械、設備、辦公用具、生活用品等可移動文物;契約合同、商號商標、產品樣品、手稿手札、招牌字型大小、票證簿冊、照片拓片、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等涉及企業歷史的記錄檔案。廣義的工業遺產還包括工藝流程、生產技能和與其相關的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存在於人們記憶、口傳和習慣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工業遺產是在工業化的發展過程中留存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和。
② 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的保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商標徽章以及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經營管理、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劃、科學技術、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旅遊、人民防空、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統計、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社會公眾捐助本市工業遺產保護事業。其中,捐助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助人的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以及欣賞水平,增強全社會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工業遺產保護,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咨詢意見。第十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
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畫、照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外觀特徵、遺址保存狀況和工藝流程等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普查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第十二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工業遺產普查的結果,進行保護價值與類別的評估。第十三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或者推薦工業遺產。第十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評估、申報或者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存,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認定為工業遺產。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全國或者本省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商標、商號全國著名的;
(三)設施設備先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並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四)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五)反映本地採掘、冶煉、加工、製造等工業發展歷史,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六)與本地著名工商實業家群體有關的工業企業、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築等;
(七)其他具有較高價值的。
③ 株洲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展示株洲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工業文明發展歷程,經過相關程序認定的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指廠房、倉庫、作坊、爐窯、礦場、碼頭、橋梁、道路、辦公樓、住房及其他建(構)築物等物質遺產;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指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具、生活用具、歷史檔案、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圖書資料等物質遺產。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旅遊、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業遺產保護過程中對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給予必要幫助。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第七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株洲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工業、環保、歷史、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調查、認定、調整、撤銷、規劃、保護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八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工業遺產保護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引導和支持,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水平。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二)在工業遺產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保護工業遺產有重要貢獻的;
(三)將重要工業遺產捐獻給國家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產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十三條在城市改造、工業企業搬遷和改造等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工業遺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反映企業在相應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縣域以上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
(二)某一時期在縣域以上區域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四)反映軌道交通、航空、冶煉、冶金、化工、煙花鞭炮、陶瓷、建材、紡織等株洲特色工業文明發展歷程的;
(五)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的;
(六)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經營管理模式;
(七)商標、商號在縣域以上區域內著名的;
(八)為株洲工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的舊居、相關實物及相關事跡資料;
(九)其它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根據工業遺產的價值大小,列入市級、縣級工業遺產名錄。
④ 工業遺產包括哪些
工業遺產是指:「凡為工業活動所造建築與結構、此類建築與結構中所含工藝和工具以及這類建築與結構所處城鎮與景觀、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質和非物質表現,均具備至關重要的意義……工業遺產包括具有歷史、技術、社會、建築或科學價值的工業文化遺跡,包括建築和機械,廠房,生產作坊和工廠礦場以及加工提煉遺址,倉庫貨棧,生產、轉換和使用的場所,交通運輸及其基礎設施以及用於住所、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
在內容方面,狹義的工業遺產主要包括作坊、車間、倉庫、碼頭、管理辦公用房以及界石等不可移動文物;工具、器具、機械、設備、辦公用具、生活用品等可移動文物;契約合同、商號商標、產品樣品、手稿手札、招牌字型大小、票證簿冊、照片拓片、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等涉及企業歷史的記錄檔案。廣義的工業遺產還包括工藝流程、生產技能和與其相關的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存在於人們記憶、口傳和習慣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工業遺產是在工業化的發展過程中留存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和。
近年來,工業遺產的概念在繼續擴大,其中「工業景觀」的提出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一些國家已經開始實施廣泛的工業景觀調查和保護計劃。國際工業遺產保護委員會主席伯格倫(L.Bergeron)教授指出:工業遺產不僅由生產場所構成,而且包括工人的住宅、使用的交通系統及其社會生活遺址等等。但即便各個因素都具有價值,它們的真正價值也只能凸顯於它們被置於一個整體景觀的框架中;同時在此基礎上,我們能夠研究其中各因素之間的聯系。整體景觀的概念對於理解工業遺產至關重要。」
⑤ 工業的遺產保護
工業遺產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它們見證了工業活動對歷史和今天所產生的深刻影響。工業革命使科學技術、城市經濟和社會文化等方面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而工業遺產就是工業文明的歷史體現,忽視或者丟棄這一寶貴遺產就抹去了城市最重要的記憶,使城市出現一段歷史的空白。更好地保護工業遺產,發掘其豐厚的文化底蘊,將使絢麗多彩的歷史畫卷更加充實。同時,這些深刻變革的物質證據對人們認識工業活動的產生和發展,研究某類工業活動的起步和過程具有普遍的價值。
工業遺產具有重要的科技價值。它們見證了科學技術對於工業發展所做出的突出貢獻。保護好不同發展階段具有突出價值的工業遺產,才能給後人留下相對完整的工業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軌跡,提高對科技發展史的研究水平。而保護某種特定的製作工藝或具有開創意義的範例,則更具有特別的意義。如荊江分洪閘,是中國20世紀50年代初期興建的第一項大型水利工程的主體工程。1954年長江發生大水,通過3次開閘分洪,大大減輕了洞庭湖的負擔,緩解了洪水對荊江大壩的威脅,為確保江漢平原和武漢鎮的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人們也從中體會到科技的先進力量。又如建於1959年的酒泉衛星發射中心導彈衛星發射場遺址,作為中國建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導彈和衛星試驗基地,在過去的40多年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試驗體系,成功地完成了多種型號導彈、遠程運載火箭、人造地球衛星以及載人航天飛船的試驗。這兩處工業遺產因具有開創意義而展示出重要的科技價值,也因此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工業遺產保護對於傳統工業城市來說更為重要。「城鎮中有著古老的東西,但每年每月都在不斷地產生著新的建築與設施。今天的新事物,若干年後又成為陳跡,並隨著時間的洗練,有些遺存又成了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標志。城市永遠處在不斷地新舊交替之中,外觀上也是古今並存的,是由基本上屬於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風貌而構成的,反映了該地區的歷史文化和時代特徵」。2002年兩院院士吳良鏞教授在進行多次實地考察和大量文獻研究的基礎上,指出南通是基於中國人自己的理念,比較自覺地、有一定創造性地通過較為全面的規劃、建設、經營的第一個有代表性的城市,堪稱「中國近代第一城」。南通是中國近代城市建設和民族工業發展的傑出代表,大量珍貴的工業歷史建築遺存和工業文物表明了「中國近代第一城」的客觀存在,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越來越成為體現城市文明和特色的寶貴財富,而「中國近代第一城」的提出和確立使南通的城市性格更加鮮明,城市品位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⑥ 邯鄲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邯鄲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物質遺產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場、倉庫、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住房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以及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非物質遺產包括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型大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文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科技、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應當履行保護工業遺產的職責。
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先行保護。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通過利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形式,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教育、旅遊、科技、規劃、建築、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為工業遺產的認定、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文物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二條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對所管轄區域的工業發展起到過重要推動作用,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二)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建築技術領先或者極具特色的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三)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或者重要人物有關的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四)體現邯鄲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的工業產品;
(五)在一定范圍內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產生過重要社會影響的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型大小、企業文化等具有較高價值的非物質工業文化遺存;
(六)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事件發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動場所;
(七)其他具有較高社會價值,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
對於煤炭、鋼鐵、冶金、陶瓷、紡織、電力、建材等體現邯鄲工業特色的工業文化遺存優先給予認定。
⑦ 鞍山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鞍山工業文化和鞍山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能夠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鮮明時代特徵和較高歷史、科技、文化、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車間、廠房、礦場、倉庫、辦公和娛樂場所、居住教育休閑等生活服務設施,以及與其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工業產品、辦公生活用品、檔案文獻、影音錄像等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工業遺產保護的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文旅廣電、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科學技術、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統計、人民防空、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引導,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對工業遺產的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在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八條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調查、認定、推薦申報工作提供咨詢。第十條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遺產調查、認定、推薦申報等工作。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調查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遺址狀況、核心物項、工藝流程等情況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調查資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建立工業遺產資料庫;符合文物認定條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認定並公布為文物;符合工業遺產認定條件的,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定、推薦申報。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調查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推薦工業遺產。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工業遺存,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申請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有標志性意義,見證了本行業在本市發展的歷程、對本市歷史有重要影響、與本市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關;
(二)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三)具備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力,反映了特定歷史時期社會風貌,在社會公眾中擁有廣泛認同;
(四)其規劃、設計、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地域的風貌特色,對工業美學產生重要影響;
(五)具備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
符合市級以上(不含市級)工業遺產認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申請推薦申報。
市工業遺產名單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⑧ 承德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承德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承德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承德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依法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委員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存普查、建立工業遺產建議名錄,並對擬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遺存開展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項目,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推薦工業遺產項目。第十三條文物主管部門對於申報或者推薦的工業遺產項目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採取公示、聽證等方式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體現承德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第十五條依法認定的工業遺產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參照原認定程序辦理。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按照專項規劃,應當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保護范圍劃定的具體組織工作。
工業遺產確定公布後一年內,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范圍、公布機構和時間等相關內容。
⑨ 工業遺產的關於遺產
人類文明的進化,取決於文化的創造、保存和交流。城市是文化的載體和容器,城市的發展是循序漸進、有機更新的過程。為了實現工業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平衡互動與和諧共存,既要注重工業遺產保護對於城市長遠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盡量發掘其在歷史、社會、科技、經濟和審美等諸多方面的價值,賦予工業遺產以新的內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實現它與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互動發展。
工業遺產的普查與認定。工業遺產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資源,它的價值認定、記錄和研究首先在於發現,而普查是發現的基礎和保證。我國計劃啟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進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工業遺產應列為重要普查對象。面對數量龐大的工業遺產,通過普查及時准確地掌握第一手資料,進而建立起我國的工業遺產清單。同時普查與認定、記錄和研究的過程,也是宣傳工業遺產重要價值和保護意義的過程,是發動企業和相關人員投入工業遺產保護的過程。
科學認定是准確記錄的前提。首先應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工業遺產的價值評估標准,並與國際標准具有兼容性,用以認定不同類型的工業遺產。工業遺產的認定應積極動員社會公眾廣泛參與,使合理、統一的認定標准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同。應注意工業遺產的認定標准與其他文化遺產,特別是古代文化遺產認定標準的差異。工業遺產應是在一個時期一個領域領先發展、具有較高水平、富有特色的工業遺存,保證把那些最具典型意義、最有價值的工業遺產保留下來。在歷史價值方面,對形成年代應給予合適的尺度。
准確記錄是深入研究的基礎。對工業遺產地的各類不可移動現狀遺存應進行准確勘察、測繪,對各類可移動實體檔案應進行系統的發掘整理,並以文字、圖紙、照片和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不同工業領域的生產工藝流程具有多重價值,是工業遺產完整性和真實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科學技術與人工技藝是重要的遺產資源,一旦失傳不可替代,應詳細記錄並加以傳授。記錄還應包括收集口述歷史在內的信息,當事人的記憶是一種彌足珍貴的獨特資源,應盡可能加以記錄。同時應注意在昔日就業者中廣泛徵集可移動的工業歷史文物,並納入記錄檔案。綜合上述記錄成果,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遺產記錄檔案,並將數字化及網上查詢方式作為重要目標,以作為未來研究和保護工作的依據。工業遺產完整的外觀特徵和遺址保存狀況應在受到任何破壞以前載入記錄檔案,因為如果在生產活動停止或者工業場所關閉之前做好記錄,將可以獲得並保留更為真實的信息。
深入研究是科學認定的保證。工業遺產保護需要制定系統的研究計劃,通過對不同區域和不同類型的工業遺產的調查,判別工業遺產的保護范圍。有必要對工業遺產的歷史沿革進行考察,使工業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證。對工業遺址進行考古調查是對工業遺產開展認定、記錄和研究工作的基礎,其重要意義已經得到普遍承認。必須按照與其他歷史時期的遺址相同的高標准來開展考古研究,包括工業廢料區所具有的潛在考古價值和生態價值也應得到重視。工業遺產研究需要歷史、建築、工業設計等多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同時,由於眾多工業活動之間所具有的相互依賴性,需要通過不同工業領域研究成果的資源共享、協調行動實現工業遺產的綜合研究。
⑩ 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保定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工業遺產,是指本市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分為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工信和國資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縣(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十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普查、認定、科學研究和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十三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條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 建國後「一五」及「二五」期間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
(二)文革期間建設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有工業企業;
(三)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第十七條非國有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本市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商號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五)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七)傳統生產工藝、手工技能等具有較高價值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