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道路護欄標准
法律分析:1、護欄:沿危險路段的路基邊緣設置的警戒車輛駛離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帶設置的防止車 輛闖入對向車行道的道路建設防護設施,以及為使行人與車輛隔離而設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設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橫向設置位置,可分為中央分隔帶護欄、機非隔離護欄、人行道隔離護欄、 公共汽車專用道隔離護欄、移動式隔離護欄、固定式隔離護欄。
2、中央分隔帶護欄: 設置於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帶內的護欄,是警示和強制對向機動車 分道行駛的設施。按其在道路中的空間高度,可分為中央分隔帶高護欄和中央分隔帶矮護
3、機隔離護欄:設置於城市道路機非隔離帶上的護欄,是警示和強制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分道行駛的設施。
4、人行道隔離護欄:設置於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貼近路緣石一側的隔離護欄,是警示和強 制行人和車輛分道行走和行駛的設施。
5、公共汽車專用道隔離護欄:設置於公共汽車專用兩側,與其它車道分隔的隔離設施。
6、移動式隔離護欄:設置再地面上不設埋置式基礎而易於搬動的隔離設施。
7、固定式隔離護欄:端柱埋入地下或設置在埋入地下的預製件上並用螺栓連接的隔離設
8、護欄漸變段:設置於護欄外移端頭與標准段之間平滑過渡的結構段。
9、輪廓標:設置於護欄立柱上,用於指示護欄邊界的視線誘導設施。
法律依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准》 6.7.3 陽台、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及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准規定的水平荷載。
2 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於1.2m。
3 欄桿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面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 公共場所欄桿離地面0.1m高度范圍內不宜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