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怎麼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處罰:記12分,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
未懸掛、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扣6分並罰款200元,偽造和變造號牌將被處以扣0分、罰款5000元並拘留15天。而新規中,未懸掛、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扣12分並罰款200元。
新交規規定機動車可使用牌照架輔助安裝號牌,但牌照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應大於5mm。牌照架應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牌照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志、字母、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元,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規定除受車輛條件限制外,每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對發現安裝可拆卸或者可翻轉號牌架的,當場予以拆除,未按照規定要求安裝號牌前,不允許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在辦理定期檢驗或者需要更換號牌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