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吨固硫型煤产生废气量,烟尘量,二氧化硫量一般为多少,经验公式是
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排污系数: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城镇排水折算系数】0.7~0.9,即用水量的70-90%。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采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COD产生系数】60g/人.日。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氨氮产生系数】7g/人.日。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使用系数进行计算时,人口数一般指城镇人口数;在外来较多的地区,可用常住人口数或加上外来人口数。
【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
按燃用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系数计算:
民用型煤: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
原煤: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
一、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计算
1.实测法
当废气排放量有实测值时,采用下式计算:
Q年=Q时×B年/B时/10000
式中:
Q年——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m3/y;
Q时——废气小时排放量,标m3/h;
B年——全年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y;
B时——在正常工况下每小时的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h。
2.系数推算法
1)锅炉燃烧废气排放量的计算
①理论空气需要量(V0)的计算a.对于固体燃料,当燃料应用基挥发分Vy>15%(烟煤),计算公式为:V0=0.251×QL/1000+0.278[m3(标)/kg]
当Vy<15%(贫煤或无烟煤),
V0=QL/4140+0.606[m3(标)/kg]
当QL<12546kJ/kg(劣质煤),V0=QL//4140+0.455[m3(标)/kg)
b.对于液体燃料,计算公式为:V0=0.203×QL/1000+2[m3(标)/kg]
c.对于气体燃料,QL<10455kJ/(标)m3时,计算公式为:
V0=0.209×QL/1000[m3/m3]
当QL>14637kJ/(标)m3时,
V0=0.260×QL/1000-0.25[m3/m3]
式中:V0—燃料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m3(标)/kg或m3/m3;
QL—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值,kJ/kg或kJ/(标)m3。
各燃料类型的QL值对照表
(单位:千焦/公斤或千焦/标米3)
燃料类型QL
石煤和矸石8374
无烟煤22051
烟煤17585
柴油46057
天然气35590
一氧化碳12636
褐煤11514
贫煤18841
重油41870
煤气16748
氢10798
②实际烟气量的计算a.对于无烟煤、烟煤及贫煤:Qy=1.04×QL/4187+0.77+1.0161(α-1)V0[m3(标)/kg]
当QL<12546kJ/kg(劣质煤),
Qy=1.04×QL/4187+0.54+1.0161(α-1)V0[m3(标)/kg]
b.对于液体燃料:Qy=1.11×QL/4187+(α-1)V0[m3(标)/kg]
c.对于气体燃料,当QL<10468kJ/(标)m3时:
Qy=0.725×QL/4187+1.0+(α-1)V0(m3/m3)
当QL>10468kJ/(标)m3时,
Qy=1.14×QL/4187-0.25+(α-1)V0(m3/m3)
式中:Qy—实际烟气量,m3(标)/kg;
α—过剩空气系数,α=α0+Δα
炉膛过量空气系数
Ⅱ 想问问木柴的含硫率范围是多少
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木柴工业产污废气6420.28Nm3/t 。二氧化硫的产污系数为17S,烟尘0.5kg/t.一般生物含硫率为0.1%。及二氧化硫产污系数为1.7kg/t
Ⅲ 最新国家排放硫的标准是多少含粉尘量是多少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 1800
————————————————————————————————
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Ⅳ 新环保法中规定烧结排放废气中含硫量最高是多少
环保法不规定具体排放指标,请查询排放标准,各省不一样。二氧化硫国家标准是200mg/m3.
Ⅳ 最新的大气硫排放指标
你指的是什么工厂的排放?不同的工业有不同的标准,不同装置有不同的限值,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限值。
比如,炼焦工业,脱硫再生塔硫化氢排放限值是10mg/m3(老厂)和3mg/m3(新厂)。特殊地区的限值是1mg/m3。
硫酸厂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是860mg/m3(老厂)和400mg/m3(新厂),特殊地区限值200mg/m3。
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限值,又分不同的时间和区域。
Ⅵ 废气排放浓度的标准是多少
电厂烟气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Ⅶ 请问国家关于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20 mg/立方米(日均),30 mg/立方米(时均);HCL 50 mg/立方米(日均),60 mg/立方米(时均);SO2 80 mg/立方米(日均),100 mg/立方米(时均)。
NOx 250 mg/立方米(日均),350 mg/立方米(时均);汞0.1 mg/立方米;铅1.0 mg/立方米;二恶英0.1 ngTEQ/立方米。
二氧化硫的主要污染物来源
1、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
含硫化氢油气井作业中硫化氢的燃烧排放;
2、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
3、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
国内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硫酸厂尾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硫;
2、有色金属冶炼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硫:如铜、铅、锌、钴、镍、金、银等矿物,都含硫化物,在冶炼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
3、燃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约占75%,我国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且多为高硫煤,其储量占煤炭总储量的20%~25%。
Ⅷ 排除SO2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
氧
化
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
氧
化
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颗
粒
物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禁
排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氟
化
氢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铬
酸
雾
0.08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6
硫
酸
雾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氟
化
物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
(其它)
8
*
氯
气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9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10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5
11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2
铍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0
13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4
锡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5
苯
17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16
甲
苯
60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7
二
甲
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18
酚
类
1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19
甲
醛
3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丙
烯
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丙
烯
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3
*
氯
化
氢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30
24
甲
醇
2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5
苯
胺
类
2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6
氯
苯
类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7
硝
基
苯
类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8
氯
乙
烯
6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9
苯
并
a
芘
0.50×10-3
(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
(μg/m3)
30
*
光
气
5.0
25
30
40
5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31
沥
青
烟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石
棉
尘
2根纤维/cm3
或
20mg/m3
15
20
30
40
50
禁
排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非
甲
烷
总
烃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Ⅸ 二氧化硫的污染标准最低是多少,焦煤的一般含硫多少,原煤的一般含硫量是多少,计算污染空气的高度为多少
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要视乎当地的执行标准,如果没有设置地标则一般执行国标,另外还要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一级、二级、三级等,一级最严格,另外国内一般的生产型企业都是二时段,但是也有例外的,可以根据环评批复查看得知
焦煤一般含硫1~3%
原煤一般含硫量在3~5%
至于污染空气的高度,目前来说,对于废气,要求有排放口,且排放口在厂房顶楼计算15米以上才能算为有组织排放,否则均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执行标准更为严厉,而且检测耗费更加麻烦,因此最好还是注意好好修建烟囱
Ⅹ 工业用天然气含硫率大概是多少
城市管道内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不大于15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