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有土地工业和商业的区别
法律分析:1、土地用途性质不同
商业用地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2、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我国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3、地价不同
通常来说,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会适当控制工业用地价格。商业用地价格远高于工业用地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B. 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的区别
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土地用途性质不同
商业用地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2、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3、地价不同
通常来说,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会适当控制工业用地价格。商业用地价格远高于工业用地价格。
4、销售限制不同
商业用地开发销售可以根据顾客需要进行面积划分,对购买群体无限制条件;但工业用地开发销售办理产权时存在两个限制条件,其一最小分隔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二受让(租赁)人应为非自然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C. 国有城市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综合用地都是什么关系
国有城市建设用地是说明土地已经从村里或集体征为国有,性质待定的未建用地。.
国有工业用地是只能用于建设工为性质建筑的土地。
国有综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业连住宅建筑物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D. 土地性质分类
法律分析:土地分类的分类和和用途一般是指土地的使用情况来进行分类的。
建筑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用地、商业用地、行政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交通用地还有绿地广场的用地等等,
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 综合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区别
综合用地及所建的建筑物是可以对外向自然人出卖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发给房产证。而业工用地,是不得从事房地产的对外经营活动,就是暗中搞房地产,买方是办不了房产证的。
1.工业用地转综合用地途径;
2.对该地块重新规划为商住;
3.征收、补偿;
4.列入综合用地蓄备;
5.进入综合用地交易市地,公开拍卖。
F. 国有土地用途分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在问题的解决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所以自己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条例进行合理的处理,这样在自己的权益维护上就不会出现自己的错误,但是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资料准备要齐全,以及审核的方式要合理有序的进行。
(6)国有工业用地与综合用地哪个好扩展阅读:
土地分类(Land 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
土地分类是土地类型的划分,其理论是建立在类型学基础上。其分类单位是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性中归纳出来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单位级别愈低,分类标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则愈多,级别愈高则共同性愈少。
土地简介
土地是规划工作的载体,土地分类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土地开发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技术依据。土地分类是服务于城市规划行为的,带有很强的目的性。
不同的规划目的,土地分类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法律上,我国的土地分类主要按土地的用途和利益性质两个标准进行。按照用途,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依土地利益的性质,土地被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标准
土地分类系统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土地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状况,指出改良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而且有助于扩大土地科学理论的应用范围,使其理论体系更趋完善。
土地分类分歧
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土地分类问题还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分类系统的建立上,由于应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系统。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类:一类是基于理论研究而建立的分类系统,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如土地类型分类,我们称之为基础理论分类系统或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它包括两种,一是从景观学理论角度出发,所建立的多序列分类系统;二是单系列的分类系统。另一类是基于应用而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应用性分类系统。
土地类型较多强调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它与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
1985 年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国1∶100 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该系统是典型的系统分类,是对中国土地分类研究的一次总结,具有开创意义。
它把土地类型分为3 个级别: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这一分类系统符合中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土地类型多样的基本国情,便于在生产实践中掌握和应用,方法简便易行,易于操作,代表了一种讲究实用的研究方向。由于此种分类不是本文重点,所以不再叙述。
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与理论性分类系统相对应,它是从实际出发反映同特定目的关系密切的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一定的自然属性。
这种分类系统主要有三种: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的土地资源类型系统;以土地利用方式为目的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以城镇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城镇土地分类系统等。
土地分类原则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G.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区别
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现在的情况
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
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
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
,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
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拓展资料】《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划拨土地的房产,房产证过户以后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成出让了。
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挂?
去年我买了一块地是工业用地性质,土地证变更为绣花厂,后因不符合规划,改项为老年公寓并办了规划用地许可证,现在土地证不符,需要变更,可是土地局让我土地参加照拍挂.
问题补充:
当时我在买这块地的时候以工业用地性质已经交了出让金了.现在还需要再补吗?你的回案有依据吗?土地局局长说改变用途就要招拍挂?
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原来就是你的,只是改变土地用途,不是转让不用再招拍挂
我们手头一块工业用地想走整理改变用地性质变成商业,应该找哪个部门?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请赐教。多谢。
答: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划走,变成城市用地,然后在通过招标卖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办理,小地方还是先疏通人际关系吧!!
每个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非常重要。
变更土地用途不简单,看运气,规划局有可能已经划到商业用地去了,单需要办理,这种的就比较简单,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可以,也可以委托第三房代办.如不认识人,打我电话88221737帮你联系试试
目前在房地产开发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土地性质的变化,最近接到一个顾问项目,项目用地现在是仓库用地,即工业性质用地,现想转成房地产开发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需要过那些程序和办理什么样的手续,谢谢。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第16条也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一,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对此问题再次作出了明确,在该规范第4. 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中,国土资源部规定,如果出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对于出让地变更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于出让地申请变更用途应当采取招拍挂形式。
所以你们应该先向规划局递交变性申请报告,接下去就是公关的问题了。规划局签批以后,后面的手续和流程他们会告诉你的。
需要到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比较难,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标。
其实可以钻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业总部独栋别墅的形式,当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问题,就需要灵活变通了,我也接触过类似的两三个案子...
集体土地性质的别墅,属于小产权房,便宜点卖,跟客户说清楚就是了,将来国家总要解决房产证的
土地分类:1、农用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
2、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军事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服务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有什么区别?
1、按是否交出让金(即用地性质)划分为二类:出让地(已交了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地(没交土地出让金)两类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最基本的分类.
2、按建房性质(使用性质)分: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旅游用地、综合用地等。规定什么用途就只能建什么样的房,而使用性质不同,土地出让的期限也不一样,如住宅为70年,而商业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为划拨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产证上面的土地性质是否注明。出让地都会注明的,另外划拨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让地是有年限的。
H. 工矿用地好还是工业用地好
工矿用地好。
工矿用地和工业用地首先是使用用途不一样,工矿用地是指窑厂,沙场等开采资源类用地,工业用地是发展工业建设厂房等用地。使用年限不同,工矿用地使用年限不固定,要看资源开采情况,工业用地是出让国有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五十年。工矿用地到期需要复垦,工业用地到期继续出让或储备后再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终身没有了,而工矿用地只用资源土地还存在。
I.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区别,在使用权限、年限上有何差别
1、使用年限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价格不同
工业用土地价格低、商业用地价格高。
3、使用权限不同
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即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商用用地从事工业活动。
4、区位不同
商业用地主要在市区内、工业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处。
(9)国有工业用地与综合用地哪个好扩展阅读
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2、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相关部门咨询。《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3、《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参考资料
网络-工业用地
网络-商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