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雜訊衛生標准規定最高不能超過多少分貝
法律分析:雜訊聲級衛生限制為85分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2. 國家法律規定的工廠噪音標準是多少
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工廠噪音不應超過85分貝,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
【法律分析】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工業企業雜訊的危害,保障工人身體健康,促進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所以國家對噪音制定了相應規定。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對每天接觸雜訊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雜訊標准可相應放寬。對產生雜訊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雜訊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雜訊。企業應定期對接觸雜訊的工人進行聽力及全身的健康檢查。如發現高頻段聽力持久性下降並超過了正常波動范圍者,應及早調離雜訊作業崗位。在新工人就業前體檢時,凡在感音性耳聾及明顯心血管、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不宜從事有雜訊室休息;盡量縮短在高雜訊環境的工作時間;定期對車間雜訊進行監測,並對有嚴重雜訊危害的廠礦、車間進行衛生監督,促其積極採取措施降低雜訊,以符合雜訊衛生標準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
第九條 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雜訊的控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 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雜訊超過本標准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准要求。在未達到標准前,廠礦企業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3. 噪音衛生標准最高不能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國家第五條規定,企業工作雜訊不應超過85分貝,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每個工作日接觸雜訊時間(小時) 允許雜訊〔分貝(A)〕:1.8小時85分貝2.4小時88分貝3.2小時91分貝4.1小時94分貝,最高不得超過115分貝。
法律依據:《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雜訊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雜訊標准可按表1、2相應放寬。
4. 國家對工業區規定夜間雜訊標准值為多少分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雜訊污染。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二)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三)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四)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