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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遺產哪裡認定

發布時間:2023-05-26 01:30:29

『壹』 鞍山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鞍山工業文化和鞍山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能夠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鮮明時代特徵和較高歷史、科技、文化、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車間、廠房、礦場、倉庫、辦公和娛樂場所、居住教育休閑等生活服務設施,以及與其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工業產品、辦公生活用品、檔案文獻、影音錄像等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工業遺產保護的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文旅廣電、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科學技術、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統計、人民防空、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引導,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對工業遺產的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在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八條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調查、認定、推薦申報工作提供咨詢。第十條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遺產調查、認定、推薦申報等工作。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調查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遺址狀況、核心物項、工藝流程等情況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調查資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建立工業遺產資料庫;符合文物認定條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認定並公布為文物;符合工業遺產認定條件的,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定、推薦申報。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調查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推薦工業遺產。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工業遺存,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申請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有標志性意義,見證了本行業在本市發展的歷程、對本市歷史有重要影響、與本市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關;

(二)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三)具備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力,反映了特定歷史時期社會風貌,在社會公眾中擁有廣泛認同;

(四)其規劃、設計、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地域的風貌特色,對工業美學產生重要影響;

(五)具備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

符合市級以上(不含市級)工業遺產認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申請推薦申報。

市工業遺產名單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貳』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更好地留存歷史,傳承文明,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展示近現代採煤冶鐵先進技術,促進經濟建設和旅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和本市行政區域內其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相關的工業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區范圍內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核心的工業遺產。

本溪湖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廠房、礦場、倉庫、辦公用房、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辦公用品、圖書檔案、商標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等;非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生產工藝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專家委員會,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第五條市文化旅遊部門為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普查認定、制定實施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科學研究和對外宣傳等文物保護職能。第六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保護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文物保護、規劃建設和生態保護工作。

市住建、工信、財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務、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關責任。第七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應當堅持尊重歷史、保持原貌,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八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有權人、使用人為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責任主體,承擔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和日常管理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的專項資金並多渠道籌集資金。

用於保護利用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項目,收益應優先用於文物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義務和勸阻、制止、檢舉破壞本溪湖工業遺產群行為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志願者、相關研究學會等團體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文物保護、學術研究等相關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以及在相關科學研究、文史創作、資料整理、拍攝留存等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並納入國土利用空間規劃和全域旅遊規劃。第十三條定期開展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及其相關的工業遺產普查工作。市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查辦法並組織實施。普查結果應當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並提出保護名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分為重點保護對象和一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本體及相關的同時期設施設備、建築物為重點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廠礦企業區域內除重點保護對象外,其它與其相關的工業遺產為一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保護對象進行認定並設置保護標志、介紹說明。重點保護對象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置界樁。

一般保護對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重點保護對象修繕、改造工程,除應符合建設工程相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文物保護工程規范。一般保護對象修繕、改造工程,應當遵循保持外觀風貌的原則,修繕、改造時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叄』 唐山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展示唐山工業文明,延續唐山中國近代工業搖籃的歷史文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和省級工業遺產的申請條件和認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工業發展歷程中形成的,尤其是自開平礦務局成立以來,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人民政府公布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包括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作坊、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發揮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高質量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調查、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文化廣電和旅遊、財政、公安、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介,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等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納入相關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工業遺產的調查、申報、認定、撤銷由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調查和推薦申報工作。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第十一條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庫,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旅遊、科技、城鄉規劃、建築、國土資源、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調查和申報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工業文化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邀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庫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並認定通過,報請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有標志性意義,與工業發展或者社會變革的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具有較高影響力的;

(二)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鋼鐵、電力等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四)承載民族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五)具有重要價值的企業和職工檔案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圖紙、影像、錄音等實物資料);

(六)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反映某個行業、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八)唐山大地震後保留下來的原始工業文化遺存或者其他有較高歷史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肆』 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的保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商標徽章以及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經營管理、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劃、科學技術、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旅遊、人民防空、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統計、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社會公眾捐助本市工業遺產保護事業。其中,捐助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助人的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以及欣賞水平,增強全社會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工業遺產保護,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咨詢意見。第十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
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畫、照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外觀特徵、遺址保存狀況和工藝流程等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普查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第十二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工業遺產普查的結果,進行保護價值與類別的評估。第十三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或者推薦工業遺產。第十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評估、申報或者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存,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認定為工業遺產。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全國或者本省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商標、商號全國著名的;
(三)設施設備先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並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四)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五)反映本地採掘、冶煉、加工、製造等工業發展歷史,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六)與本地著名工商實業家群體有關的工業企業、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築等;
(七)其他具有較高價值的。

『伍』 茅台酒釀酒作坊入選國家什麼遺產名單

茅台酒釀酒作坊入選國家工業遺產。

據悉,為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培育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工業文化,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了第二批國家工業遺產認定工作。

經工業遺產所有權人自願申請、相關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推薦、專家評審、現場核查,工業和信息化部擬將國營738廠、北京衛星製造廠等42處工業遺產認定為「第二批國家工業遺產」。

「茅台酒釀酒作坊」遺產群以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文物建築為主要物項。作坊遺產群建築位於茅台集團制酒、制麴生產車間和酒庫區域。

主要包括「成義燒房」烤酒房舊址,「榮和燒房」干曲倉舊址,「榮和燒房」踩曲房舊址,「榮和燒房」烤酒房舊址,「恆興燒房」烤酒房舊址,制曲一片區發酵倉,制曲二片區踩曲房、發酵倉,制曲二片區石磨房、干曲倉,勾貯車間下酒庫第五棟酒庫和第八棟酒庫。

該遺產群對茅台酒釀制技藝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是研究我國白酒釀造技術發展的重要載體。

茅台酒是用什麼釀的

茅台酒以優質高粱為原料,用小麥制曲,經八次發酵,貯存二三年後方可出廠。關於茅台酒的介紹:

茅沒山台酒獨產於中國的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茅台鎮,是漢民族的特產酒,與蘇格蘭威士忌、法國科涅克白蘭地齊名的三大蒸餾酒之一。

茅台酒的商標,最初用木刻印刷,只是在一個花瓣形的喊寬圖案內,書寫貴州省茅台酒幾個楷書字樣而已。後來才改為連史紙鉛印。商標定名:成義酒房為雙德牌,榮和酒房為麥穗牌,恆實酒房為山鷹牌。

1952年統改為工農牌。1954年枯滲中後,分為內銷和外銷兩種商標:內銷為金輪牌,外銷為飛天牌。文革時期曾一度改為葵花牌,旋又恢復金輪牌、飛天牌,一直沿用至今。

『陸』 承德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承德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承德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承德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依法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委員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存普查、建立工業遺產建議名錄,並對擬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遺存開展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項目,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推薦工業遺產項目。第十三條文物主管部門對於申報或者推薦的工業遺產項目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採取公示、聽證等方式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體現承德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第十五條依法認定的工業遺產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參照原認定程序辦理。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按照專項規劃,應當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保護范圍劃定的具體組織工作。

工業遺產確定公布後一年內,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范圍、公布機構和時間等相關內容。

『柒』 邢台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邢台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相關程序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和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以及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地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文化廣電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工業遺產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國資、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捐贈、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的;

(二)在保護和搶救工業遺產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捐獻重要工業遺產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第二章普查認定第十二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全市范圍內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和申報工作。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報、遲報、瞞報、虛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普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捌』 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保定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工業遺產,是指本市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分為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工信和國資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縣(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十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普查、認定、科學研究和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十三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條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 建國後「一五」及「二五」期間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
(二)文革期間建設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有工業企業;
(三)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第十七條非國有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本市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商號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五)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七)傳統生產工藝、手工技能等具有較高價值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玖』 文物認定標准和辦法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文物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物認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確認為文物的行政行為。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應當認定為文物。
悉卜鄉土建築、工業遺產、農業遺產、商業老字型大小、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特殊類型文物,按照本辦法認定。
第三條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
第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指導意見,明確文物認定工作的范圍和重點。
第五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物普查,並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普查中發現的文物予以認定。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文物普查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六條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並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或設置專門機構開展認定文物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單位藏品檔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文物定級工作。
第十一條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定級的民間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所有權人書面要求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定級的,應當向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予以答復。
第前陸消十三條對文物認定和定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文物登錄制度,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委託或設置專門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文物登錄,應當對各類文物分別制定登錄指標體系。登錄指標體系應當滿足文物保護、研究和公眾教育等需要。
根據私有文物所有權人的要求,文物登錄管理機構應當對慧知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破壞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點和遺跡地點的認定和定級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及村鎮的認定和定級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拾』 工業遺產的關於遺產

人類文明的進化,取決於文化的創造、保存和交流。城市是文化的載體和容器,城市的發展是循序漸進、有機更新的過程。為了實現工業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平衡互動與和諧共存,既要注重工業遺產保護對於城市長遠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盡量發掘其在歷史、社會、科技、經濟和審美等諸多方面的價值,賦予工業遺產以新的內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實現它與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互動發展。
工業遺產的普查與認定。工業遺產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資源,它的價值認定、記錄和研究首先在於發現,而普查是發現的基礎和保證。我國計劃啟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進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工業遺產應列為重要普查對象。面對數量龐大的工業遺產,通過普查及時准確地掌握第一手資料,進而建立起我國的工業遺產清單。同時普查與認定、記錄和研究的過程,也是宣傳工業遺產重要價值和保護意義的過程,是發動企業和相關人員投入工業遺產保護的過程。
科學認定是准確記錄的前提。首先應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工業遺產的價值評估標准,並與國際標准具有兼容性,用以認定不同類型的工業遺產。工業遺產的認定應積極動員社會公眾廣泛參與,使合理、統一的認定標准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同。應注意工業遺產的認定標准與其他文化遺產,特別是古代文化遺產認定標準的差異。工業遺產應是在一個時期一個領域領先發展、具有較高水平、富有特色的工業遺存,保證把那些最具典型意義、最有價值的工業遺產保留下來。在歷史價值方面,對形成年代應給予合適的尺度。
准確記錄是深入研究的基礎。對工業遺產地的各類不可移動現狀遺存應進行准確勘察、測繪,對各類可移動實體檔案應進行系統的發掘整理,並以文字、圖紙、照片和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不同工業領域的生產工藝流程具有多重價值,是工業遺產完整性和真實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科學技術與人工技藝是重要的遺產資源,一旦失傳不可替代,應詳細記錄並加以傳授。記錄還應包括收集口述歷史在內的信息,當事人的記憶是一種彌足珍貴的獨特資源,應盡可能加以記錄。同時應注意在昔日就業者中廣泛徵集可移動的工業歷史文物,並納入記錄檔案。綜合上述記錄成果,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遺產記錄檔案,並將數字化及網上查詢方式作為重要目標,以作為未來研究和保護工作的依據。工業遺產完整的外觀特徵和遺址保存狀況應在受到任何破壞以前載入記錄檔案,因為如果在生產活動停止或者工業場所關閉之前做好記錄,將可以獲得並保留更為真實的信息。
深入研究是科學認定的保證。工業遺產保護需要制定系統的研究計劃,通過對不同區域和不同類型的工業遺產的調查,判別工業遺產的保護范圍。有必要對工業遺產的歷史沿革進行考察,使工業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證。對工業遺址進行考古調查是對工業遺產開展認定、記錄和研究工作的基礎,其重要意義已經得到普遍承認。必須按照與其他歷史時期的遺址相同的高標准來開展考古研究,包括工業廢料區所具有的潛在考古價值和生態價值也應得到重視。工業遺產研究需要歷史、建築、工業設計等多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同時,由於眾多工業活動之間所具有的相互依賴性,需要通過不同工業領域研究成果的資源共享、協調行動實現工業遺產的綜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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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業遺產哪裡認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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