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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工業指標由哪個單位做

發布時間:2023-05-03 14:24:06

① 金礦床工業指標

工業指標是評價礦床的工業價值、圈定礦體、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標准和依據。工業指標因礦產地質特徵不同而有較大差別。具體礦床的工業指標應單獨編制。詳查、勘探地質報告所採用的工業指標則應在其勘查工作中,通過多個方仔氏案進行經濟技術比較確定。

工業指標也是變數,是諸多因素(地質、科技、經濟、社會等)的函數。例如,紫金山金礦1992年簡伍提交詳查儲量5.45t,平均品位4.24×10-6。1997~1999年通過擴大生產規模,用堆浸法選礦,改為露天開采,調整工業指標(邊界0.5×10-6,工業1.0×10-6),這樣一來,該金礦由原40多個小礦變為一個巨大礦體,可供利用儲量達138.2t(平均品位1.23×10-6),成為超大型金礦床(王科強等,2008)。

金礦預查、普查資源量估算可參照國家標准來確定。

岩金工業指標參考表1-6,岩金礦共生(銅、鉛、鋅)礦念咐散產工業指標一般要求見表1-7,岩金礦伴生組分評價參考表1-8。

表1-6 岩金礦工業指標參考表

表1-7 岩金礦共生(銅、鉛、鋅)礦產工業指標

表1-8 岩金礦伴生組分評價參考

② 江蘇省礦產儲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礦產儲量管理,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為國民經濟和卜隱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礦產儲量與地質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礦產儲量,是指經勘查探明的具有利用價值的礦產資源儲藏量。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儲量的勘查、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礦產儲量實行統一審批,統一登記、統計,統計規劃、分配的制度。
禁止任何組織和或者個人非法侵佔、轉讓、開采、破壞和浪費礦產儲量。第五條省礦產資源委員會是本省礦產儲量的審批機構,負責統一審批全省礦產儲量和礦床工業指標,並下達批准書。
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是省礦產資源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礦產儲量和礦床工業指標審批的具體工作。第六條省礦產資源委員會批準的礦產儲量,是礦產資源規劃分配、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設設計、礦業投資以及國有資產評估和地質勘查成果評估的依據。第七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關工業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分別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履行礦產儲量管理職責。第二章礦產儲量審批第八條新建礦山或者開發地下水水源地的單位,必須由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提交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並按規定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或者國家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第九條礦床工業指標是界定礦產儲量的標准,地質勘查單位必須按照省礦產資源委員會批準的礦床工業指標計算儲量。
礦床工業指標,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礦山企業和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出的礦床工業指標建設書論證後制度,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查批准並下達批准書。
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條件變化需要變更批準的礦床工業指標,應當提出論證材料,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下達。第十條下列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及儲量數據,必須報經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查批准:
(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地質勘查報告及供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地質勘查報告;
(二)作為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項目建議書使用的詳查、普查地質勘查報告;
(三)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需要重新審批的礦產儲量變更報告;
(四)供礦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擴建設計使用的補充地質勘查報告;
(五)礦山、礦井閉坑地質報告;
(六)推廣應用涉及礦產儲量利用與變化的新技術返悉、新方法的專題報告;
(七)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報批的事項。第十一條地質勘查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向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報送下年度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審批計劃。
地質勘查單位提交的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應當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初審意見書後,方可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或者使用單位的委託書及雙方簽定的合同;
(三)地質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書;
(四)國家礦產資源委員會或者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查下達的礦床工業指標;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的審批,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質量標准和有關的規范、規程及規定進行。沒有國家統一規范的礦種可以依據《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范總則》,比照類似礦種的勘探地質規范和生產、設漏弊乎計單位的要求進行。第十三條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編寫不符合規范、規定要求,資料不全的;
(二)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三)測試分析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
(四)未對礦床內具有重要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和儲量計算的;
(五)工程式控制製程度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
(六)需要進行重大修改、補充而未按期完成的;
(七)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③ (一)關於工業指標制定的原則規定

礦床工業指標是圈定礦體、估算資源儲量的技術經濟指標,在地質勘查規范中必須闡述和規定,但是工業指標的制定又涉及政府的監督管理,因此必然要同時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的規定。在上述各個規范的講解中,工業指標的使用的提法不盡相同,這是因為在規范中的提法就不盡一致,但總的意思是明確和統一的。現將其原則規定歸納如下:

1)各分礦種規范中都根據修訂前的規范中的工業指標,在有關附錄中推薦了該礦種的一般工業指標,有個別指標數值有根據的作了修改。

2)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礦床一般工業指標,作為工業指標監督管理的組成部分(國土資源部近期將要發布的一般工業指標與規范中一般工業指標是相同的)。

3)礦產地質勘查的普查階段,應使用一般工業指標(也可使用與相鄰同類型礦山類比的工業指標)圈定礦體、估算資源量(333)。詳查、勘探階段,未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的,也可使用一般工業指標圈定礦體、估算資源量(332)(331)。

4)在詳查、勘探階段,工業指標的論證應與(預)可行性研究緊密結合,在(預)可行性研究中論證合理的工業指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確定後,作為圈定礦體、估算資源儲量的依據。

5)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資源儲量,其工業指標的制定必須經過論證,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進行確定。

6)工業指標論證單位的資質與可行性研究承擔單位的資質要求相同。

④ 湖北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非國有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國有礦山企業,是指國有礦山企業以外的所有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第三條在本省境內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非國有礦山企業,以及從事非國有礦山企業儲量勘查、管理工作的單位和部門,均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湖北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工作;湖北省礦產儲量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儲委)負責審批全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肆逗儲量勘查報告(以下簡稱勘查報告)、儲量報銷、礦床工業指標等工作;省儲委辦公室具體負責審查全省非國有礦山企業勘查報告、儲量報銷和礦床工業指標等工作。
地區(含市、州、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政府指定的地質礦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做好非國有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第六條非國有礦山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地測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暫不具備條件的,裂埋賣可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負責本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第二章勘查報告和工業指標的審批第七條興辦非國有礦山企業,必須事先向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提交勘查報告。勘查報告經審查批准,方能作為礦山設計的依據。勘查報告未經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應的手續。第八條勘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按下列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大、中、小型礦床和「三資」小礦的勘查報告,由省儲委或省儲委委託的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三資」小礦以外的其他小礦的勘查報告,由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有條件的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經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委託,也可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礦勘查報告;
(三)個體采礦、季節性開採的勘查報告,由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第九條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每年審批勘查報告的計劃,應在上年度報省儲委,省儲委應在當年三月底以前下達勘查報告審批計劃任務書。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的勘查報告審批計劃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上報省儲委,省儲委據此調整和重新下達審批計劃。第十條省儲委辦公室對大、中型礦床勘查報告,應在四個月內批復,小型礦床勘查報告應在二個月內批復,小礦勘查報告應在一個月內批復。
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對由其負責審批的勘查報告,應在二個月內批復;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對由其審批的勘查報告,應在一個月內批復。第十一條由省儲委批準的勘查報告,對申報單位發審批決議書或審批意見書;由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批準的勘查報告,對申報單位發審批意見或審查意見書,同時報省儲委備案。第十二條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勘查資格。對沒有合法資格的單位提交的勘查報告,省儲委或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不得受理。第十三條審批大、中型礦床的勘查報告,原則上執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質量標准或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制定的規范。審批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可參照《湖北省小礦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及報告編寫要求》以下簡稱《小礦工作要求》)執行。審批小礦勘查報告,執行省儲委制定液配的技術規范。審批個體采礦、季節性開採的勘查報告,可參照《小礦工作要求》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大、中、小型礦床儲量計算的工業指標,由勘查單位會同礦山企業向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書,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經論證同意後,向省儲委提交推薦書,爾後由省儲委審批下達。
小礦礦床儲量計算的工業指標,可由勘查單位會同礦山企業提出礦床工業指標建議書,報省儲委辦公室或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的礦床工業指標,應報省儲委備案。
使用黃金地質勘探資金的礦山,礦床工業指標由黃金管理部門審批下達。
對違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或技術規范的工業指標,省儲委有權否決,並要求重新制定。

⑤ 湖北省礦產儲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礦產儲量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儲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礦產儲量,是指已經查明的符合現階段開采技術和經濟條件的礦產資源量。
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破壞。第三條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儲量的勘查、開發利用和報銷管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在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頒布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儲量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省礦產儲量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儲委)負責審批全省礦產儲量勘查報告(以下簡稱勘查報告)、儲量報銷、礦床工業指標等工作。
省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儲委辦公室)具體負責審查勘查報告、礦產儲豎遲量及儲量報銷;組織開展有關礦產儲量管理方面的科學研究活動;進行礦山回訪調查等工作。第五條地區行署,市、州、縣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署)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省各礦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協助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抓好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礦山企業和地下水水源地開發單位的地測機構或地測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礦產儲量管理工作。第二章勘查報告的審批第六條新建縣以上礦山或地下水開采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先探明儲量,由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提交勘查報告,報省儲委或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儲委)審批。第七條下列礦產儲量的勘查報告或數據必須經省儲委審查批准後,方能作為礦山設計(生產)的依據或提供使用:
(一)因新建或改、擴建礦山企業和地下水開采企業探明的儲量;
(二)在經批準的設計開采范圍以外探明的礦產儲量;
(三)作為國家地質勘查儲量承包結算依據的礦產儲量;
(四)參加評獎的科技成果中涉及的礦產儲量數據;
(五)用於經濟建設中長期計劃(或規劃)及城鄉供水建設規劃的礦產和地下水儲量;
(六)由於改變工業指標等原因而重新計算的儲量;
(七)按規定必須由省儲委審批的其他礦產儲量。第八條地質勘查單位應於每年11月底前向省儲委報送下年度勘查報告審批計劃。地質勘查單位提交的勘查報告,必須先經地質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方能報省儲委審批,同時應向省儲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爛纖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二)地質勘查單位主管部門頒發的野外地質工作質量驗收合格證明;
(三)與礦山建設設計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的專題研究報告。第九條為提高勘查報告的審批質量,省儲委辦公室在收到勘查報告後,應指定主審人,對報告進行全面認真的評審,必要時可聘請評論員。需要召開審查會議的,由省儲委辦公室組織召開有礦山企業、礦山企業主管部門、設計單位、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主管部門和專家等參加的審查會議,並形成審查意見書。省儲委根據審查意見書的建議,由主任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簽發審批決議書。第十條審批勘查報告,必須執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統一頒發的質量標准或全國儲委制訂的規范。沒有質量標准或規范的礦種,可按照飢雹地質勘探規范總則或比照相近礦種規范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進行審批。第十一條省儲委辦公室收到勘查報告後,應在4個月內批復。其中小型勘查報告應在2個月內批復。上述期限不包括勘查報告需要修改補充的時間。第十二條凡經審查批準的勘查報告,省儲委應對申報單位下達審批決議書。對未取得全國儲委或省儲委下達的礦產儲量審批決議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應的手續。第十三條礦床工業指標由國家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既充分利用礦產儲量,又注重礦山經濟效益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後下達。
礦山企業無主管部門的,其礦床工業指標由省儲委制定下達。
對違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技術規范的礦床工業指標,省儲委有權否決,並要求有關部門重新制定。第十四條礦山企業需要改變原正式批準的礦床工業指標,應當上報論證資料,經有關礦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儲委審查同意後,由原礦床工業指標下達機關重新下達。礦山企業按重新下達的礦床工業指標計算礦產儲量,提交重算儲量報告。重算儲量報告經全國儲委或省儲委批准後,方能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生產的依據。

⑥ 礦床工業指標是什麼

礦床工業指標是在一定時期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對礦床礦石質量和開采技術條件方面所提出的一套指標,是圈定礦體、估算資源儲量的依據。通常包括一般工業指標和論證制訂的礦床工業指標。工業指標的具體內容和一般要求由礦種(組)規范喚岩規定。
一般工業指標是按有關規定發布的一般性參考指標,是一定時期、一般技術經濟條件下用於圈定礦體、估算資源量的依據。
論證制訂的礦床工業指標是遵循相關法規和技術標准,通過技術經濟分析,論證提出的用於特定礦床的礦床工業指標。用該指標圈定礦體,在當前或可預見的將來一定時期、政策和環境允許的條件下,能歷彎使圈出的礦床在礦山開發時,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礦床工業指標的論證制訂按相關技術要求執行。
礦床工業指標的肢鏈悶採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原則上詳查及以上應採用論證制訂的礦床工業指標。
參考:《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20

⑦ 礦床工業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礦產儲量屬國有資產,礦床工業指標是界定礦產儲量的標准。為加強礦產儲量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維護國家對礦產儲量的所有權和礦山企業的使用權,提高礦產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制訂、修訂礦產勘查、礦山設計、開採的礦床工業指標均須遵守本辦法(石油、天然氣、地下水另定)。第三條制訂礦床工業指標,必須遵循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符合礦床地質特徵,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利用。即保證礦山企業的經濟效益,又充分利用資源,使國有資產得到保護。第四條用以編制供礦山建設使用的勘查報告的工業指標,由勘查單位向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礦床工業指標建議書(參考內容見附件1),礦山的主管部門收到建議書後,應在五個月內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礦床工業指標推薦書(參考內容見附件2),並進行審批,以正式文件下達給勘查單位,同時將文件及推薦書抄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備案。執行現行地質勘探規范中全國統一工業指標的礦種,經礦山的主管部門認可,制訂程序可以簡化。
礦山無主管部門時,工業指標制訂程序為:勘查單位向礦山(或直接向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書,礦山經論證後提出推薦書,褲信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審批下達。
不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普查、詳查階段的礦床工業指標,可參照相應礦產地質勘探規范或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制訂的《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手冊》中有關的工業指標確定,由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批准執行。第五條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床工業指標經審批下達後,勘查單位按該指標圈定礦體計算儲量編制地質勘查報告;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按該指標審批地質勘查報告;礦山設計單位和礦山企業按該指標進行設計和生產。
按此指標計算的礦產儲量經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准後,即成為國有資產,計入國有資產帳戶,進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第六條礦山在基建勘探、生產勘探或開采中,由於技術經濟條件及其它因素變化,需修訂原礦床工業指標時,由礦山企業提出修訂工業指標的建議意見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礦山直接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下達執行。未經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動。第七條礦床工業指標修訂後,應重新編制礦產儲量報告,並須報原批准儲量的礦產儲量管理部門重新審批。礦緩螞產儲量管理部門以批準的儲量修正原批准儲量,計入國有資產帳戶,實行動態管理。第八條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礦山企業可隨市場需求、價格及其它技術經濟因素變化,實行動態的礦山工業指標。礦山工業指標低於礦床工業指標,國家予以鼓勵。對礦山工業指標高於礦床工業指標造成原批准儲量不能再採的,礦山企業負有對這部分國有資產向國家作出經濟補償的責任。具體處置辦法由國家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第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應對礦床工業指標的制定、使用進行監督。
凡礦床工業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不利於充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有權修改。
在礦山開采中,由於技術經濟條件及其它因素變化,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原則,應予修訂工業指標而礦山未進行修訂時,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有權責成礦山限期修訂,其程序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第十條勘查單位與礦山的主管部門對工業指標發生重大分歧意見,可向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申請仲裁。第十一條申請仲裁礦床工業指標的單位須向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提交仲裁申請書(內容見附件3)和詳細技術經濟論證資料,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受理後組織論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原則作出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對大、中型或條件復雜的小型礦床在五個月內、小型或簡單礦擾純埋床在三個月內下達仲裁決定書。第十二條對礦產儲量管理部門仲裁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國家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國家礦產儲量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負責組織並聘請專家進行審理,作出復議決定。第十三條仲裁、復議中因技術經濟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如雙方都有責任,由仲裁部門裁定,按雙方應負的責任分別承擔。

⑧ 礦山由什麼部門管理

根據《中華人謹廳神祥虧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伏胡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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