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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sd配件有缺陷如何召回

發布時間:2023-01-18 12:11:35

A.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第四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產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七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條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汽車產品設計、製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將下列信息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條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建立並保存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汽車產品,並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和向生產者通報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第十二條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第十三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第十四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於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B.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汽車召回,指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最早源於美國。2002年,中國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起草相關條例;2004年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國汽車召回制度拉開帷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於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起草

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起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相關條例。

2004年,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

2012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生產者或經營者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相對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將罰款額度大幅提高,分別從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意見徵求

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國務院質檢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質檢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條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並發布缺陷調查、信息報告和備案等具體工作要求。

國務院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具體技術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產、 安全技術 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而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生產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

第八條有關部門開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相關工作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生產者應當主動收集汽車產品質量信息,使其生產的汽車產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夠通過標識和記錄,確定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

第十一條生產者應當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信息;

(四)同一類型汽車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召回的信息;

(五)國務院質檢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台賬及維修記錄,如實記錄經營的汽車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維修情況等內容。經營台賬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和生產者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並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三條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缺陷調查可以採取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以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等措施。

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質檢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於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條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提出意見,並提供證明材料。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對汽車產品進行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經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召回。

第十六條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製定召回計劃,自召回計劃制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並根據召回計劃組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生產者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告知車主停止使用。車主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產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生產者應當在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提交召回計劃的同時,將召回計劃的內容告知銷售者,並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銷售。

第十九條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並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採取技術評估等措施加強對召回過程的監督,發現召回范圍、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

(二)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的;

(三)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汽車產品經營台賬、維修記錄的;

(四)生產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一)生產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的;

(二)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

(三)生產者未發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產者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的;

(五)生產者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六)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產者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於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 輪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輪胎的召回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者依照本條例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2019

C. 遇到汽車質量問題時有哪些投訴途徑和方式

(1)電話投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有人工受理電話投訴。

(2)網路在線投訴。點擊中國汽車召回網首頁的「汽車投訴」,填寫投訴表格後提交。

(3)電子郵箱投訴。郵件中請填寫詳細的車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車輛信息(包括廠牌、車型、牌照號碼、VIN碼、發動機排量等)、缺陷信息(包括故障情況、維修情況、事故情況等)。

(4)微信平台。可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微信公眾號汽車三包與召回,在汽車投訴欄目中提交投訴。

(5)信函投拆。投訴首先將會轉交給相關的汽車廠家,由他們聯系您並處理您的個案問題。隨後,還會有專家對所有投訴進行匯總分析,對於投訴比較集中的問題,或者經分析認為可能存在「缺陷」的問題,可能會依法啟動缺陷調查程序。因此,您的投訴不僅有利於維護您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保護他人和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D.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境內生產和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質檢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關問題。第七條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備案生產者信息,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質檢總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事故、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八條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的,應當將信息逐級上報。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並通知車主。第十條生產者應當保存以下汽車產品設計、製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車產品設計、製造、標識、檢驗的相關文件和質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及零部件的設計、製造、檢驗信息;

(三)汽車產品生產批次及技術變更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生產者還應當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購買日期、車輛識別代碼等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第十一條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信息。

生產者依法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第十二條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並保存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碼、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第十三條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並通報生產者。第三章缺陷調查第十四條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質檢總局。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在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中說明分析過程、方法、風險評估意見以及分析結論等。第十五條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信息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相關調查分析。

生產者應當按照質檢總局通知要求,立即開展調查分析,並如實向質檢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第十六條召回技術機構負責組織對生產者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質檢總局。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經評估生產者的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車產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的;

(四)經實驗檢測,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組織開展缺陷調查的情形。

E.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對其生產(進口)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汽車產品的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協助製造商履行召回義務。第四條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
國家鼓勵汽車產品製造商參照本辦法規定,對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車產品質量等問題,開展召回活動。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本規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視同為汽車產品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租賃商,指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統稱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車主,是指不以轉售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第二章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召回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缺陷汽車召回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以上稱地方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召回的監督工作。第七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製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製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3年止。第八條判斷汽車產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
(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和國家標準的;
(二)因設計、製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三)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第九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按照製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的規定進行。
製造商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修理商和車主等相關各方關於其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主管部門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可以將召回計劃在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序的規定,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製造商獲知缺陷存在而未採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製造商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主管部門應當要求製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規定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F.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關問題。第七條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備案生產者信息,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事故、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的,應當將信息逐級上報。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並通知車主。第十條生產者應當保存以下汽車產品設計、製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車產品設計、製造、標識、檢驗的相關文件和質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及零部件的設計、製造、檢驗信息;
(三)汽車產品生產批次及技術變更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生產者還應當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購買日期、車輛識別代碼等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第十一條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信息。
生產者依法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第十二條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並保存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碼、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第十三條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並通報生產者。第三章缺陷調查第十四條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市場監管總局。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在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中說明分析過程、方法、風險評估意見以及分析結論等。第十五條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信息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相關調查分析。
生產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通知要求,立即開展調查分析,並如實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第十六條召回技術機構負責組織對生產者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市場監管總局。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經評估生產者的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車產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的;
(四)經實驗檢測,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組織開展缺陷調查的情形。

G. 汽車哪些故障可以召回

你好 汽車在以下情況需要被召回:

(1)是否是質量問題,即是否是因為產品設計、製造或標識等原因導致的,不是使用或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
(2)問題是否影響人身或財產安全,如是否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或財產損失,或者是否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准,或者在特定情況下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問題是否普遍存在,比如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中都存在;
通過對國內外上萬條汽車召回案例的分析研究發現,汽車的缺陷形式多種多樣,但比較常見的缺陷形式有:
(1)轉向、制動系統零部件突然失效,如助力泵或管路滲漏、ABS泵卡滯等,導致汽車部分或完全失去轉向或制動能力;
(2)燃油系統零部件失效,如燃油管路、燃油箱等連接不良或發生破裂,或者在碰撞事故中容易破損,可能導致燃油滲漏和汽車起火;
(3)發動機零部件失效,如燃油泵突然停止工作、加速踏板或節氣門突然卡住,可能導致汽車突然熄火或加速;
(4)車輪開裂,輪胎裂紋或鼓包,可能導致爆胎或車輛失控;
(5)發動機冷卻風扇葉片突然斷裂,可能導致維護人員受傷;
(6)風擋雨刮器裝置失效或電機過熱,導致駕駛員視線不好或汽車起火;
(7)座椅或靠背在正常使用中突然失效,導致乘員可能受傷;
(8)汽車上的關鍵零部件開裂、脫開或脫落,可能導致油液滲漏、汽車失控,或者可能導致車內或車外人員受傷;
(9)汽車電器或電路出現短路或斷路,可能導致汽車過熱、起火或照明不好;
(10)隨車附帶的舉升器突然坍塌,可能導致操縱人員受傷;
(11)氣囊在應當膨開的情況下不膨開,或者在不該膨開的情況下膨開;
(12)車身結構件腐蝕,導致車身強度受到影響,影響碰撞安全性。

H. 汽車召迴流程是什麼

汽車召迴流程:製造者察覺商品出現缺陷,將原設計方案遞交國家發改委。並且做好詳細介紹:例如問題所在,怎麼產生的,意外幾率等要素,2、制訂召回計劃,將解決方法遞交國家發改委,並且做好詳細介紹如何解除該問題,並且方案可以客觀性的解決此問題,並向主管機構備案。 3.待國家發改委批准後,未售出汽車的所有部件都將進行更換,以確保新售出的汽車不會涉及這個問題。對於售出的汽車,廠家將發布召回信息並實施召回,主管部門將監督召回的實施。4.通知購車者開車回指定的換車地點更換配件。【/br/,即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財務安全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或其他威脅人身和財務安全的不合理風險。如果汽車出現問題,銷售和服務商店如4S商店將通過簡訊或電話通知召回汽車的車主。收到召回信息後,您應該首先確認汽車的嚴重問題。如果是與制動系統、轉向、汽車安全帶或安全氣囊等關鍵部件相關的安全問題,即使現階段車內沒有故障,也必須及時聯系4S店。

I.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經2003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4年1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務會、2004年2月23日海關總署署務會和2004年3月12日商務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其他車輛的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第一條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建立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為明確信息系統的職責,確保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時、順暢地運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系統根據質檢總局的委託,在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的組織下,完成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條信息系統承擔信息收集任務。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電子信箱、信函、電話、傳真、媒體等多種方式收集信息,並建立相應的資料庫。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來自車主的投訴信息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認證機構、產品檢驗機構及實驗室、公安機關、消費者協會、汽車製造商、銷售商、進口商、維修商、租賃商、保險公司等單位的質量問題信息等。

第四條信息系統承擔汽車產品技術質量信息備案和管理任務。信息系統根據《規定》的要求管理來自製造商的各種技術信息,包括汽車的VIN碼及配置信息、製造商的技術服務公告(TSB)信息、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等,以及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的車主、經銷商、檢測機構的信息等。

第五條信息系統負責整理、分析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信息,並應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質量投訴報表和統計分析報表。

第六條信息系統負責建立汽車召回信息資料庫,並根據總局的指令及時發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報告,並通過網路、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將召回信息及時通知有關車主。

第七條信息系統應當積極參與國外的信息和技術交流,收集國外有關汽車安全和召回的技術規范、標准、法規、案例以及先進的檢測方法、管理經驗等信息。

第八條信息系統應當積極開展公眾教育,向公眾提供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汽車產品質量責任擔保制度、汽車質量問題投訴和處理辦法、汽車 安全技術 、汽車正確使用方法、維修保養等方面的知識。

第九條信息系統應當根據總局的指令及時向專家委員會、指定認證機構和缺陷汽車產品檢驗與實驗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車主的投訴信息、汽車製造商的技術服務公告(TSB)、檢測方法、維修資料、配件資料等。

第十條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需要,信息系統設呼叫中心、數據處理部、信息採集部、軟體和網路部。

第十一條信息系統的呼叫中心通過集群電話方式接受關於汽車質量問題的投訴,並將相關信息分類整理,輸入投訴資料庫。

第十二條信息系統的數據處理部負責分析、處理、過濾、匯總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的信息和製造商根據《規定》提供的各種技術資料,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車質量投訴報表。

第十三條信息系統的信息採集部負責收集與汽車安全和召回有關的技術規范、標准、法規、案例以及先進的檢測技術、管理經驗等信息,和與汽車召回有關的單位(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險等)建立相關合作關系,採集相關信息(VIN碼、技術服務公告、維修技術數據、車主信息等),並將有價值的信息提交給數據處理部。

第十四條信息系統的軟體和網路部負責開發和維護信息系統,以及質檢總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種軟體、資料庫、網站等。

第十五條缺陷汽車產品信息處理流程包括:

(一)接受投訴,通過互聯網的投訴信息直接進入投訴資料庫;

(二)信息處理,利用軟體和人工相結合的方式分析和處理信息,同時參照國外的召回案例、製造商的技術服務公告、維修商的維修案例等,將投訴進行分類和統計,製作出各種報表;

(三)信息提交,信息系統負責人在接到數據處理部的各種報表後,需仔細審閱,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立即上報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沒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傷亡事故的投訴,一般每周上報一次。同時,信息系統可以每月向各製造商發送一次有關該製造商的車主投訴信息。

第十六條信息系統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進行保密。

第十七條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當有完善的備份制度。重要的資料庫和信息每天備份一次,一般數據每周備份一次。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J. 汽車召迴流程 汽車召回的操作步驟

1、將原設計方案提交發改委。並作詳細說明:比如隱患所在,如何產生的。事故幾率等因素。

2、將解決方案提交發改委,並作詳細說明如何解除該隱患,而且方案能夠客觀的解決此問題。

3、發改委批復後,更換所有未銷售車輛相關部件,確保新銷售車輛不涉及此隱患。

4、根基已銷售記錄,通知保有客戶,駕車返回指定更換地點進行更換配件(一般是各地4S店)。另外召回期間客戶所造成的損失補償,會根據汽車製造商跟國家簽訂的大協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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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汽車sd配件有缺陷如何召回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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